1、附件 7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原有评奖办法基础上,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含学术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的名额由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下达。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2、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或者学习成绩优良,在国际、全国性大学生高水平专业竞赛中成绩优秀,发展潜力突出;或者学习成绩优良,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积极参与组织学校各类活动和社会实践,在服务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第六条 有以下任一情况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一)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法
3、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二)在学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或重修记录者;(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五)拖欠学费、住宿费者。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第三章 名额分配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每年进行一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实际名额,原则上按照各学院当年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并
4、适当向基础学科、重点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 、培养质量优异的学科予以倾斜。第四章 评审组织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五章 评审程序与工作要求第十一条 研究生
5、国家奖学金评审每年下半年进行。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表格,并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直博生和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
6、审委员会组织委员会成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评审结果应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第十三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召开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会议,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确定最终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
7、应及时研究并给与答复,如学生对该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身国家奖学金汇总表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第十六条 学校对获奖研究生予以表彰,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存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第十七条 学校在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将国家奖学金按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第十九条 对于在国家奖学金评奖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个人,取消评奖资格,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二 O 一四年九月开始施行,之前的相应条例停止使用。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研究生部(处) 。华南师范大学二一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