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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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南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办法(湖工学位20153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促进我院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院学士学位按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委员若干人,秘书 1 人,负责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 1人,委员若干人,秘书 1 人,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学士学位的初审、推荐工作。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2、:1.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院与学士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对全院(全日制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工作问题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2.制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3.审批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4.审核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或纠正学士学位授予中存在的其它问题,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或错授予的学位的决定;5.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6.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学位授予的事项。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核学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资格,

3、批准本教学单位各专业及专业方向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2.按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教学单位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含毕业设计或论文、毕业实习报告)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3.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或错授的学士学位的建议;4.研究和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与学位有关的事项。第七条 学位办的主要职责:1.列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内容;2.贯彻上级有关学位工作的规定,并落实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议;3.负责学位工作各种文件的收取、存档和送阅工作;4.负责收取和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的建议,

4、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5.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和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6.具体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各项手续;7.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项。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我院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2.完成我院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毕业实践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且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3.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经考核具有从事所学专业的工作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4.非外语专业初步掌握一门外

5、国语,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按学院要求通过相应的等级考试或学院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外语专业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通过相应的专业等级考试或学院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5.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并按学院要求通过相应的等级考试;6.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按成人教育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之一者;2.学生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而未解除的;3.凡补考课程(含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累计学分达30 及以上者;专升本学生本科期间补考课程(含必修课程及选修课程)累计学分达 20 及以上者。留级的学生,留级前一学年的补考不

6、记入。4.按照学院其它有关规定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在校期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第十条 已达毕业条件的学生,只因参加补考课程学分总和大于 30 学分且少于或等于 40 学分,在校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院学位办审核,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1.获得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之一者;2.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获二等及以上奖励者;3.在国家级专业期刊正刊以第一作者(注明第一作者单位)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与本专业知识密切相关)或获得专利等相应成果者;4.获得国家程序员、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证书之一者;5.参加各类省

7、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包括省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二等及以上奖、艺术作品展评二等及以上奖)者。第四章 学士学位评定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凡达到本规定所要求的政治思想及专业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时需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表,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每年学院规定的日期,根据上述评定条件,对学生历年的学业成绩(包括课程学习和各种实践环节)和品行鉴定,逐人进行检查登记和统计,全面审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和学生名单,送院学位办复核。院学位办复核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第十三条 学生学位评定出现争议时,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第十四条 院学位办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结果,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填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分别上报省政府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院务会议研究批准后,报省学位办备案。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学位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学生,自 2014 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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