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理工学院考试管理办法厦理工【2005】58 号总 则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 (教育部高教司199833 号)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评价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通过评定学习成绩,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2、(包括公共选修/通选课、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必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第一章 考试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和教务处处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系由系主任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系主任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考前召集会议向全系教师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要求他们熟悉考场纪律、明确各自的职责,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
3、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并根据本系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第七条 各系主任要加强考试前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考场纪律,向学生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第二章 考务工作第八条 考核分类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的考核类型由各系在制定培养计划中规定。第九条 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考试日程表在考试前公布,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
4、考试时间的,须由系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批。2考查应在该门课程结束后,在计划学时内进行。具体考查时间由任课教师确定(不能安排在考试周内) ,需要统一安排教室的,报请教务处统一安排。3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 120 分钟安排。笔试时间为 120 分钟,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系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小时;口试时间每人至少 30 分钟。4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各系教学秘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第十条 考场安排1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2公共必修课
5、(政治、英语等)的考场由教务处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统一安排并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3公共选修课、专业课等考场由开课单位安排并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一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系应对试卷规范管理。1学院根据教师提供的试题(卷)库,组(抽)试卷。试题库组 2 套试卷,试卷库抽 6 套试卷,填写试卷审批表,交教研室(系)主任审批、选卷(确定期末考试试卷、补考和缓考试卷)签字。试卷送印及分封要求
6、:任课教师将试卷送印单和符合规范格式的试卷交教务处文印室印刷(注明份数和使用日期),并申请试卷答题纸。2试卷的样式必须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排版(即班别、学号、姓名在密封线内,每大题有得分和评卷员签名的空格) 。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3应严格执行试卷审核制度,审核人即教研室主任应对试卷质量负责。文印室要保证印刷质量,严格执行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印刷、装订、封装和保管工作。4任课教师至少在考试日期前 2 天到文印室核对、领取试卷及答题纸后到学生所在院(部)领取试卷袋、考场考生名单及考场情况登记表,并按行政班级封装试卷后存学生所在院(部)。5印制好的试卷由院部办公室
7、负责清点(注意加装重修生的试卷) 、装袋并根据考试安排表填写袋面、贴密封条。为确保安全、保密,试卷的收集、报批、送印、校对、清点、装袋等一系列工作由院部办公室负责。6接触试题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7笔试科目的课程,应将评阅后的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各一份交院部办公室登记封存,存期 5 年。8采用其他考核方式的课程,应将相应的考核资料交院部办公室存档,存期 5 年。9教务处、各教研室主
8、任或各系主任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各系,并做出处理。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除主干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报系主管领导批准。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毕业设计(论文) 、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环节一般采用评阅或答辩方式考核。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2考试命
9、题在各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凡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其试题应采用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的办法产生;凡暂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由教研室约请有经验的教师或任课教师采用统一的命题纸命题,最后由教研室主任审定和批准。3公共必修课(含政治类课程、大学英语等) 、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4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期末考试试卷、补考和缓考试卷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允许有一定数量的题目内容相同(题目相同率不超过30%) ,但题号不能相同。5历届试卷应保证不完全重复(题目相同率不超过 20%) 。6试题拟定后,须经教师认真
10、试做,并制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7命题教师必须在考试两周前提交试题,教研室主任必须在考试两周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第十四条 按照学校过程评价和目标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规范。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计分。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课程成绩采用五级制记分。考试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第十五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实践、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 6070,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
11、酌情确定,但必须由教研室研究决定,开学时向学生公布,并报系分管领导备案。各门课程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90 分以上)不超过 10,不及格率(60 分以下)应有 110。 第十六条 对笔试的课程,各教研室或课程组应成立阅卷小组,统批试卷。任课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无误判,加减分记号清楚,合分无错,不得用铅笔阅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将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 ,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名后交院部办公室。同时,任课教师还应认真填写厦门理工学院试
12、卷分析表 ,连同成绩单一起交院部办公室。第十八条 对实习、设计等实践环节,各系应组织答辩小组,并参照学校有关实践教学的具体环节执行。对其他形式的考核,各系应成立考评小组,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确立评分标准,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考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电脑网络查询本人成绩。学生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系教学秘书、班级主任、学工干部、系领导及相关评审组织掌握。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工作,以学生的学习成绩及其排名为重要依据,必须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第二十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院部办公室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
13、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本院部办公室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在院部办公室公室核查试卷。跨系选修的课程,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相应院部办公室申请办理。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或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第二十一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填写厦门理工学院成绩更正表 (一式两份) ,经教师所在系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修正录入。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录入负责,教学秘书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第五章 监考安排和监考职责第二十
14、三条 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主监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考生在 30 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 1 人监考;3080 人的考场,应有 2 人监考;80 人以上的考场,须有 3 人以上监考,120 人以上的考场,须有 4 名以上监考。第二十四条 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公共课和多个系学生合上的课程,除任课教师外,有考生的系应安排监考人员。各系分管领导负责人员安排并通过院部办公室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第二十五条 监考老师应事先作好相关准备工作,监考半小时前到开课院部领取试卷,并按监考通知书要求提前 10 分钟到场。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
15、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同时,监考老师应认真填写厦门理工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 。第二十六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 15 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违纪物证。认真核对考生、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如实填写厦门理工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后交院部办公室处理,院部核实后认真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报告表 (一式两份) ,对
16、缺考、违规、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处理完毕将以上材料交教务处处理。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或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系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学校组织考试巡视组(成员由主管院长确定) ,负责全校的考场巡视。巡视组成员应及时反映问题并填写厦门理工学院巡视记录表后上报学院。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由系负责解释并报
17、教务处,由教务处通报全校。第六章 考试纪律第二十九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 5 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学生证放在桌面,无学生证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 15 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 30 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第三十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
18、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第三十一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书籍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电子辞典、计算器、BP 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第三十二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参照厦门理工学院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在全校予以通报。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本院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效的医院证明) ,经教务处领导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二 O 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