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山西省社会保险联网监测数据上报规程和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联网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机制,确保联网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社会保险联网监测数据上报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数据的采集、核查、转换、传输等环节。第三条 全省社会保险联网监测数据上报要严格遵循“谁生产,谁负责;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务必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按照前瞻性、规范性和指导性要求,加强数据规范管理,为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依据。 第二章
2、组织协调第五条 社会保险联网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在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组织协调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到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第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联网数据的采集、转换、检查和分析应用,承担生产库数据整理工作;与信息化综合管2理机构共同研究制定生产库到交换库的数据转换方案,完成数据转换工作;检查和审核本级、本地区联网数据,并在生产库中及时修正;建立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生产库数据的安全和完整。第七条 各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交换库联网数据的汇总、传输和系统维护工作;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生产库的数据整理、校验核查联网数据的
3、转换和传输;承担联网软件的安装、调试和培训以及数据库和网络设备的维护、连通和安全管理;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联网软件、开展数据应用提供技术支持。第三章 上报流程第八条 各市(含省本级)于每月 10 日(逢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前完成上月数据从生产库到交换库的数据采集、审核和转换工作,利用联网软件的检查功能检查数据情况,生成数据质量检查表。并确认可参与统计的有效数据范围(不合格数据将由系统自动标识) 。第九条 每月 12 日前,各市(含省本级)使用联网软件的统计功能统计生成基础分析表,并将交换库数据(含不合规标识数据)和统计库数据(含数据质量检查表和基础分析表)上报至省级交换库和统计库。
4、第十条 省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于每月 15 日前完成省级交换库全省数据的更新,利用联网软件统计生成全省统计库数据(含全省数据质量检查表和基础分析表) ,将交换库数据和统计库数据上报至部级交换库和统计库。各市交换库当期数据保留到月底,每月 203日之后不得进行更新和删除。第四章 考 核第十一条 联网监测数据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联网监测数据上报的数量和质量,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将联网监测数据上报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中,与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挂钩。第十三条 省级按月对省本级和各市数据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见附录) ,按季度予以
5、通报,年底汇总考核结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4 个档次。第十四条 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省社会保险联网监测数据的考核工作,厅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实施具体考核工作。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试行。附录:山西省社会保险联网监测数据上报考核评估指标4附录:山西省社会保险联网监测数据上报考核评估指标评比标准 分值 评分要点1、建设情况 25 分建立了专职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有满足建设需要的技术人员队伍,实现了设备的统一归口管理,能够承担整个社会保险联网软件的部署和实施工作。 5 分建立了专职的社保信息化综合管
6、理机构,得 1 分;设备实现统一管理,得 1 分;业务系统技术人员实现统一管理,得 1 分;技术人员总数多于 3 人,得 0.5 分,多于 5 人,得 1 分;能承担社保联网软件的部署和实施工作,得 1 分。按照人社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确定统一应用软件开发商,结合本地实际完成社会保险核心平台业务系统的本地化开发。10 分社保业务系统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5 项业务系统,按照部指定的统一软件开发商开发的业务系统各得 2分,未按要求但有业务系统的各得 1 分,没有业务系统的得0 分。建立了统一的社保业务资源数据库,设立了生产、交换和宏观决策三个数据区,支持联网应用工作开展。5 分建立了
7、资源数据库,三区划分明确、设置合理,得 3 分;能够支持联网应用工作开展,得 2 分。按照关于做好全省金保工程交换区统一实施工作的通知 (晋劳社办发200915 号) ,能够积极开展各项业务数据交换的部署和实施工作5 分完成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业务数据交换的部署和实施工作,各项得 1 分。52、数据上报数量情况 45 分按要求报送需上报的各项社保业务的联网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涵盖了本级及所有区县的各项社会保障业务。40 分各项社保业务均上报且数据覆盖率为 100%(涵盖了本级及所有区县的数据) ,每项社保业务占 8 分,报送覆盖率达到 90%以上,得 7 分,80%-89%,得 6 分
8、,70%-79%,得 5 分,60%-69%,得 4 分,依次类推,扣满 8 分为止。各地市每月 12 日前将交换库和统计库数据更新、上报省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含数据质量检查表和基础分析表) ,且交换库当期数据保留到月底,每月 20 日之后不得进行更新或删除。5 分按时上报得 2 分,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不得分;按时更新交换库数据,得 2 分。逐月更新数据,但未按指定时间更新(滞后不超过 1 个月) ,得 1 分,未按要求逐月更新数据,得 0 分;交换库当期数据保留到月底的得 1 分,未保留到月底,20 日之后更新或删除交换库的不得分。3、数据上报质量情况 30 分制定了生产库到交换库的数据整理
9、、转换和实施方案,对垃圾数据有完备的处理方案。建立了数据维护工作的长期计划。 10 分制定了完备的数据整理方案和时间计划的,得 2 分;制定了完备的数据转换方案并实施的,得 4 分;制定了垃圾数据处理方案并实施的,得 2 分;建立了数据维护的长期计划,定期更新数据维护方案的,得 2分6各项数据指标均符合交换库统一要求,数据准确无误.20 分交换库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中的数据,各占 4 分。检查办法:严格按照联网指标检查参考办法检查数据的规范性。其中,错误指标占总指标 5%以下的扣 0.5 分;占5%-10%,扣 1 分;占 10%-15%,扣 1.5 分;占 15%-20%,扣 2 分;依次类推,扣满 4 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