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2010年正式录用人员住房制度改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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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海海洋大学 2013 年在编在岗人员住房制度改革办法(2013 年 1 月 17 日教代会团长会议通过,2013 年 1 月 21 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颁布)我校住房制度改革以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含)前进校人员,通过货币补贴和临港配套商品房的配售等途径,已解决了符合享受住房补贴和配售临港配套商品房待遇的所有在编在岗人员的住房问题。2010 年起,调整了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与政府配套房、限价房等政策性房源配售工作并举的办法(详见 2010 年房改革办法)。鉴于近三年学校无房户增加较多,为尽快解决住房问题,学校在积极争取政府政策性房源的过程中,将同时鼓励购买古棕路 438 弄海洋小

2、区二手房和临港地区房源,2013 年起,学校调整住房制度改革办法如下(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1、2008 年 7 月 1 日(含)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校的在编在岗人员,按当时政策为无资格选购政策性房源,执行一次性预借住房补贴的人员。2、2010 年 1 月 1 日(含)201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校的在编在岗人员,学校尚未提供政策性房源,执行住房月补贴按年发放的人员。3、2013 年当年新进学校的在编在岗人员。二、不适用对象:1、已取得政策性房源的人员;学校引进人才与人事处另有约定的或已提供一次性住房待遇的人员;作为引进人才家属安置的人员。2、200

3、8 年 7 月 1 日以前进校,放弃申购政策性房源的人员。三、住房货币补贴:考虑到临港地区政策性房源的不确定因素,在未取得房源期间,实行货币补贴办法,每月核算,按年兑现,最长享受 20 年。执行标准:职级/职务 正局级 正教授副局级 副教授正处级 副处级讲师、博士学位、正科级、技师副科级高级工助教科员中级工技术员办事员其他按 2003 年标准增加 50%(元) 1092 966 840 756 672 588 546 504 46220 年补贴总额的 50%(万元) 13.1 11.6 10.1 9.1 8.1 7.1 6.6 6.0 5.520 年补贴总额(万元) 26.2 23.2 20.

4、2 18.1 16.1 14.1 13.1 12.1 11.11、身份认定:补贴标准以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之日的身份状态为准,身份认定由校人事处审核认定为准,以后有职务变动的,于职务变动后的次月起调整相应补贴。2、发放办法:房改办具体受理和办理相关手续,由校人事处审核,按年发放,于次年 1 月30 日前发放。3、 若学校争取到临港地区政策性房源,有资格申购者,则必须选择申购该房源,按本办法第四条的相关条款执行,办理申购政策性房源的相关手续,原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办法同时终止。放弃选购政策性房源的,视作已解决住房问题。四、申购政府政策性房源:1. 申购办法:按临港当地政府相关办法及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5、。2. 政府政策性房源作为学校的特殊待遇,须签订十年服务期协议,时间自签订服务期协议当日起算。服务期内因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辞职、调离、不愿再续聘的,或因本人过失、未完成考核任务被学校解除聘用合同、撤职、开除的,每少服务一年交纳 20000 元违约金,不满一年按月计算。3. 有资格申购但放弃者,视作已享受,今后不再有提出申请政策性房源的资格。4. 选购政策性房源鼓励办法:按本人住房补贴标准 20 年总额的 50%(扣除已享受额),予以提前预借,并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不超过本人享受住房货币政策的补贴期限。5. 若当年没有政府政策性房源尚未公布或申购人不符合申购条件,允许购买临港地区商品房,可

6、按本办法第五条相关条款办理。五、购买临港地区商品房房源的鼓励办法:1. 临港地区商品房指:浦东新区临港管委会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2. 购房人必须是符合国家限购政策及符合本办法中享受学校住房政策的人员。3. 在政府政策性房源开始申购受理阶段,则必须选购政府政策性房源,同时停止受理购买临港地区商品房借款申请。4. 购买临港地区商品房,学校给予免息借款,并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额度不超过本人初次签订聘用合同时的身份状态应享受的货币补贴总额(20 年住房补贴总额减已享受额) ,借款期限不超过本人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期限(20 年减已享受期) 。5. 购买古棕路 438 弄海洋小区二手房,除按本条第 4

7、款享受免息借款外,学校另再给予住房货币补贴 1 万元。6. 免息借款手续办理:签订 20 年服务期协议(按人事处认定的到校服务日起算) ,凭购房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后 30 天内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否则按本条第 7 款办理。7. 若因故未达成房屋产权交易,买卖终止,借款人应于借款之日起 30 天内退回全部借款,逾期将按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息。8. 已享受免息借款的人员不再享受以后政府政策性房源的申购。六、监督:本办法的执行,由校监察室、工会进行监督。七、附则:1、 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有关住房政策相悖的,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2、 本办法经教代会团长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常委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授权房委会解释和执行。上海海洋大学(校工会代章)2013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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