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经 2015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 武汉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机构。学生工作部(处)为日常管理机构,各学院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1(学生工作部(处):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代表学校作为学生的介绍人对外联系,拟定学生年度贷款需求计划;协助经办银行整理、审核借款学生材料以及其他相关
2、手续的办理;负责借款学生相关信息档案管理及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助学贷款学生信息库,及时为贷款经办银行提供所需学生信息;配合当地资助中心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工作;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放款后划拨给借款学生的各项工作。(2(财务处:负责学校与银行合作协议相关条款的落实工作以及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及支付;根据学生工作部(处)拟定的学生年度借款需求计划与相关银行具体落实贷款额度;负责-2-指定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账户;接受经办银行直接划入的贷款资金,将国家助学贷款实放款额划拨到具体的学生并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3(教务处:负责向学生工作部(处)通报借款学生转学、休学、留级、退学、
3、出国等学籍异动情况,待办妥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4(研究生院:负责对学院提供的申请贷款研究生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成绩、平时表现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及申请材料的整理;提供借款研究生转学、休学、留级、退学、出国及受处分的名单和毕业时的去向及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协助做好贷款研究生毕业时的各项相关工作。 (5(各学院:对本单位申请借款学生(包括研究生)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在校的生活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负责本单位申请借款学生的材料整理、建档;负责本单位借款学生毕业时的贷款确认工作;协助做好借款学生的还贷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三条 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
4、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3-人书面意见);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四)品德优良、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和住宿费;(六)诚实守信,能严格执行贷款协议,无不良信用行为; (七)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贷款申请第五条 学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和经办银行的规定,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贷款金额,申
5、请贷款的金额本科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不超过 12000 元。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须在每年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内容包含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并由本人签名);(三)有效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4-证明);新生可提供有效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或提供加盖上述部门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四)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6、(未成年学生需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证明); (五)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与贴息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期限为学制加 13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或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可享受 36 个月的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款负担,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实行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
7、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并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银行规定的有关贷款申请材料、贷款合同及相关表格;报经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后,由经办银行审批。 -5-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贷款分年发放的办法。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用于缴纳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将停止发放贷款。 (一)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
8、借款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公安部门刑事处罚的。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家庭经济好转,可以申请停发当年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前必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协议,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必须向学生工作部(处)提供离校后的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未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借款学生毕业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须及时通过信函或其它方式告知贷款银行和学院备案。学生结业后不再享受贷款利息补贴,须按正常程序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确认还款计划。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可到经办银行申请一次性结清贷款;到异
9、地工作的,可通过异地相关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网上银-6-行进行贷款结清操作,也可委托他人到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为办理还贷手续。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如发生转学、出国等情况,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的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由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如被退学或开除学籍,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一次性结清贷款或签订还款协议并开始自主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
10、学校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同意后,可以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款的,经贷款银行同意,可按有关规定展期,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毕业后自愿到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具体办法按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武汉理工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办法执行。在校生和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可申请应-7-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具体办法按
11、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以及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业务。第七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第二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
12、,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负担。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中学校的主要职责(一)向生源地教育机构和经办银行证明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等方面的表现;(二)确认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并按合同要求确认贷款回执信息;(三)提供学校财务账号和财务联系人,负责用学生贷款冲抵学费和住宿费,向借款学生通告到款信息。-8-第八章 贷款救助机制第二十五条 学校利用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或学生奖助基金,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经办机构(学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