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一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训练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促使我校研究生的实务训练活动规范化、长效化,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根据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研究生的实务训练是学校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有效方式,学校安排广大研究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安等司法实务部门以及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去,通过观察、体验和参与等方式,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培养研究生务实、严谨的学术态度,友好合作的团队精神和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第二条 研究生实务训练应以引导研究生结合所学专业知识、将理
2、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社会和服务社会为主旨,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务训练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第二章 基地设立与管理第四条 研究生实务训练建设要遵循与研究生专业学习相结合、与了解和解决热点实际问题相结合、与研究生就业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要求规格高、管理正规、条件较好,优先选择核心城市、陕西省大中型机关、生源集中地。第五条 研究生教育院和各二级学院是指导和组织开展研究生实务训练活动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实务训练基地的总体规划、监督、管理等。各学院应建立规模适当、质量较高的研究生实务训练基地;法学学科的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哲学、经济
3、学、文学、管理学门类等专业研究生的实践基地由所在学院建立并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实务训练基地由研究生教育院和各学院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安等司法实务部门以及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协商,以协议方式确定。第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安等政法实务部门以及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经与学校协商,可建立“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实务训练基地”。1.有长期稳定的实务训练岗位,能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2.有专人负责研究生实务训练基地的日常管理,能指导研究生开展实务训练活动;3.有持续接收每批不少于 10 人研究生实务训练的能力;4.有切实措施保障研究生在实务训练中的工作及
4、人身安全。第八条 研究生实务训练由研究生教育院统一规划,各学院具体负责落实。研究生实务训练应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进行,但具有特殊性的专业,可采取分散的多样化的实训方式,学院做好研究生实训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第九条 法学各专业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公安等政法实务部门参加实务训练;法学学科的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哲学、经济学、文学、管理学门类等专业研究生应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等相关单位参加实务训练,时间为 6 个月。第十条 各学院应指派专人负责研究生的实务训练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在研究生教育院的统一管理下具体安排各专业研究生的实务训练工作,
5、负责本学院参加实务训练研究生的选派、动员、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西安市中院、陕西省高院和西安市检察院三个实训基地由研究生教育院具体负责牵头;其他的基地由学院负责,研究生教育院备案。第十一条 实务训练开展前,各学院应召开研究生实务训练动员大会,就实务训练的意义、请假制度、实训期间应完成的任务和注意事项等给研究生进行讲解,并组织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实务训练登记表 ,在协调各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研究生的实务训练地点等。第十二条 研究生实务训练期间,研究生教育院将不定期对各实务训练基地的研究生进行检查;各学院每学期必须检查一次,检查总结以文字和照片形式在各学院网页上进行宣传,并报研究生教育院培养科;研究
6、生导师每两月必须与自己指导的研究生进行一次交流指导,指导情况由研究生记录在实务训练日志中,实务训练结束时,由导师签署意见。每期学生实务训练结束前一月内,各学院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员应当面回访实务训练基地相关负责人,了解总体状况、发现问题、修正和优化实训方案。第四章 内容和要求第十三条 各专业研究生在参加实务训练活动时,要本着学理与实务并重、学以致用的原则,以提高自身观察社会、发现问题、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重点,并为学位论文选题或从事相关研究积累素材。研究生在实务训练期间必须本着虚心学习的态度,切实参与、帮助实训单位完成各项工作;注意维护西北政法大学和所在单位的声誉;不得向所在单位提出任何不合
7、理的要求;不得干扰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确保安全,因个人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第十四条 研究生实训期间,仍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实训单位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尊重指导老师。若需请假,必须从研究生教育院网页上下载实训期间请假申请表 ,由实训指导老师、实训单位、所在学院等分别签署同意意见,并按要求提交相关单位备案。 实务训练属正常的教学活动,一天按8个学时计算。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者,按旷课计。实训期间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以实际旷课学时数计算) ,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10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5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
8、处分;( 三)36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5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请假累计达到 30 天者,实务训练单位不做评价鉴定,无实务训练成绩,必须跟随下一级研究生重新参加实务训练。因重新实训而不能按时毕业者,须申请延期毕业。重新参加实务训练仍不合格者,不能毕业,达到结业条件者按结业对待。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实务训练期间的人事管理、业务及行政管理由各实务训练基地负责,校内各学院必须指派专门教师负责进行跟踪管理,并指派学生代表负责与学校及所在基地相关部门进行勾通联系,及时汇报实务训练情况。第十六条 研究生实务训练期间,应做好
9、日常的实务训练日志 ;实务训练结束前须完成一篇 3000 字以上的实务训练报告(统一用 A4 纸打印) ,报告内容必须与本人实务训练内容有关,形式可以是调查报告、案例分析、论文等,实务训练报告由指导老师进行评价(优、良、及格、不及格) ;实务训练结束时,研究生应在研究生教育院网页上下载实务训练鉴定表一式两份交实务训练单位,由单位根据研究生在实务训练期间的表现和实务训练报告的撰写情况进行鉴定。第五章 成绩考评第十七条 实务训练日志和实训报告由研究生本人送交所在学院。根据实训基地的具体情况,研究生教育院联系安排研究生的实训鉴定表由研究生教育院培养科统一收回,学院负责安排的研究生的实训鉴定表由研究生
10、所在学院统一收回。 实务训练鉴定表一式两份,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一份由学院存入研究生本人档案,一份由学校存档。第十八条 实务训练的最终考核由研究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进行,主要根据研究生实务训练期间的表现、实训日志的记录情况、实践报告的撰写情况和实务训练单位鉴定等。实务训练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 以下情况之一者,实务训练考核为不合格:(1) 实务训练不认真,没有充分理由未完成实训任务者;(2)未按要求提交实务训练报告者或实务训练报告不合格者;(3)违反学校或实务训练单位的规章制度者;(4)其他不符合实务训练要求者。第十九条 各学院务必于该届学生在校的第五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研究生实务训练考核结果报研
11、究生教育院培养科。第二十条 各学院按照学校研究生实务训练评优办法,组织评选优秀实训生和实训标兵,优秀实训生和实训标兵的评选比例均为15%,实训优秀生和实训标兵由学校发给荣誉证书。第六章 经 费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实务训练期间生活费自理,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在西安市以外地区进行实务训练的研究生,由学校支付一次往返交通费。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生的实务训练管理经费由学院根据研究生人数及实际支出进行报销。第七章 其 他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前在相关实务部门工作满 2 年以上(含)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核实情况,报研究生教育院审核批准后可免修实务训练环节,但必须提交由原工作单位签署意见的研究生实务训练鉴定表一式两份。第二十四条 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可申请回原委托培养单位参加实务训练,时间安排与其同年级同专业研究生一致。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9 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