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现将烟台市“金蓝领”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15 年 11 月 30 日 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市技能人才整体素质,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金蓝领” 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蓝领 ”培训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 2011 521 号)、中共烟台市委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烟发200923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金蓝
2、领”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是指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通过政府、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筹资方式,采取院校与企业相结合、理论与实训相结合的办法,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水平高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第三条 培训项目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为培养目标,侧重学员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重点提高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不断提高思想和职业道德素养。第四条 培训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2 管理。第二章 培训基地认定第五条 培训项目依托专门的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可设在
3、技工院校、高等(高职)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工作站、企业、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高级工、技师培训基地设立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直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高级技师培训基地设立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认定。第六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具备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理论培训和技能操作训练需要的教学场所、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其中高等(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应依托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作为实习场所;(二)师资力量雄厚,具有从事高
4、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的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其中培训技师以上技能人才的,理论教师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技能训练教师须具有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或高级技师资格;(三)掌握本行业、企业技能人才基本情况、需求状况,能够组织专家依据职业标准制定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四)建立比较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制度,能够按照各级政 3 府部门要求使用培训经费,积极组织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五)培训工作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培训项目确定第七条 培训项目由培训基地,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生产对高技能人才实际需求,于每年 12 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申报内容包括:高技能人才培
5、训需求、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数量、培训层次等。第八条 培训项目涉及的职业(工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职业(工种)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目录和考核鉴定范围;(二)具有国家职业标准,并明确设定了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级。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申报计划、预算安排、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指标安排,确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 4 月底前下达。第四章 培训对象与条件第十条 参加培训人员应为单位在岗职工,年龄一般在 45周岁以下。(一)参加高级工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 4 本职业(工种)2 年以上
6、,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8 年以上。(二)参加技师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职业(工种)3 年以上,取得相关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三)参加高级技师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职业(工种)5 年以上,取得相关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第五章 培训项目实施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按照全市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和确定的培训职业(工种)、培训层次,自行组织招生和培训。第十二条 招生完成后,培训基地要将学员信息(姓名、身份
7、证号码、文化程度、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相关证书、证明以及考核鉴定计划等情况,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第十三条 培训采取理论学习、模拟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般应脱产集中培训,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集中培训。第十四条 培训时间不少于 210 个课时,其中,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 2 个课时,职业道德课程不少于 8 个课时,技能培训课 5 程不少于 200 个课时(理论教学不少于 110 个课时,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不少于 90 个课时)。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在培训前 10 日内,根据国家职业标准、有关职业发展状况及培训基地的培训条件,制定相应职业(工种)的培训教学大
8、纲和实施方案,高级技师、技师培训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组织实施,高级工培训方案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组织实施。培训教学大纲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本职业(工种)的培训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二)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授课教师等情况;(三)本职业(工种)操作技能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授课教师等情况。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负责培训项目的日常教学管理,履行下列教学管理义务:(一)成立专门班子,选择经验丰富的教学管理人员,加强培训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培训项目档案,确保培训质量;(二)聘任符合相关资质和要求的任课教师,按照规定的培
9、训计划组织教学,做到培训项目与企业生产相结合,培训内容与生产一线相衔接;(三)建立培训质量督导制度,定期分段对培训学员组织培 6 训测试和项目培训质量评价,不断总结和改进教学方法,实现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第六章 考核鉴定第十七条 参训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应参加由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考核鉴定。第十八条 技师、高级技师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考核鉴定,高级工的考核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考核鉴定依据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标准和要求,重点考核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其中专业知识的测试采取闭卷
10、笔试或计算机智能化考试等方式,技能考核采取闭卷笔试、现场操作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第二十条 考核鉴定合格的学员,由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颁发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核鉴定不合格的,可随下一年培训批次补考一次,补考费用由培训机构和个人协商或按照事先约定负担。第七章 培训费用第二十一条 高级技师、技师培训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高级技师培训所需费用按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补 7 贴,不足部分由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技师培训所需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按每人 2000 元标准予以补贴(市财政只负担市直
11、企业的技师培训补贴),不足部分由企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高级工培训所需费用,由县市区自行确定。第二十二条 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每年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基地参加考核鉴定的实际人数,按补贴标准的 50%核拨;鉴定结束后,根据考核鉴定合格人数,再拨付补贴标准的 50%。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申领培训补贴,应填报培训补贴审批表,提供培训项目备案表、培训人员备案名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名册等资料,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到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第二十四条 培训补贴主要用于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培训期间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教师授课费、课程学习费、教材购
12、置费、实训耗材费等,不得用于培训人员的食宿、交通、通讯等开支。考核鉴定费用按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执行,由鉴定单位另行收取。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定期组织人员,对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培训项目效果进行评估,对培训资金管理实施监督。对未能完成年度培训计划或培训合格率达不到 60%,以及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整 8 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对虚报、冒领、套取、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缴补贴资金,取消培训基地资格,3 年内不得承担其他政府补贴类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第二十六条 参加技能考评和培训督导人员,要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加强廉政建设,严肃考风考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撤消其考评员或督导员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市、各有关行业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9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 年 11 月 30 日印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