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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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益 阳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做 好 我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工 作 , 保 证 市 科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的 评 审 质 量 , 根 据 益 阳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奖 励 办 法 ( 以 下 称 奖 励 办 法 )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我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推 荐 、 评审 、 授 奖 等 各 项 活 动 。第 三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授 予 依 靠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促 进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等 方 面 做

2、 出 创 造 性 贡 献 德 公 民 和 组 织。 在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开 发 项 目 中 仅 从 事 组 织 管 理 和 辅 助 服务 的 工 作 人 员 , 一 般 不 得 作 为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得 候 选 人。第 四 条 市 科 学 进 步 奖 所 授 予 得 公 民 、 组 织 , 是 指 在益 阳 的 公 民 、 组 织 , 或 与 在 益 阳 的 公 民 、 组 织 合 作 得 其 他地 域 得 公 民 或 者 组 织 。第 五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是 市 人 民 政 府 授 予 公 民 或者 组 织 的 荣 誉 , 授 奖 证 书 不

3、 作 为 确 定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权 属 得直 接 依 据 。第 六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 委 员 会 负 责 市 科 学 技 术进 步 奖 的 宏 观 管 理 和 指 导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负 责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评 审 得 组 织 工 作 和 日常 工 作 。第 二 章 奖 励 范 围 和 评 审 标 准第 七 条 根 据 我 市 实 际 情 况 , 科 学 进 步 奖 分 为 转 化 推广 、 技 术 发 明 与 技 术 开 发 、 社 会 效 益 、 重 大 工 程 四 类 , 分别 按 各 类 的 评 定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第

4、 八 条 奖 励 办 法 第 七 条 ( 一 ) 是 指 在 大 规 模 推 广 应用 、 依 法 引 用 、 消 化 吸 收 先 进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和 实 施 高 新 技术 产 业 化 中 做 出 创 造 性 贡 献 , 取 得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或 者 社 会效 益 的 转 化 推 广 类 项 目 。第 九 条 转 化 推 广 类 项 目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将 先 进 的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有 计 划 、 有 组 织 地 在 本 行 业或 者 本 领 域 内 大 规 模 ( 大 范 围 ) 地 应 用 ;( 二 ) 转 化 推 广 过 程

5、中 , 在 技 术 上 或 者 转 化 推 广 的 办 法 、措 施 上 做 出 了 重 要 创 新 ;( 三 ) 经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或 者 主 管 部 门 财 务 ( 审 计 ) 的 证明 , 创 造 了 显 著 的 经 济 效 益 或 者 社 会 效 益 , 推 动 了 本 行 业、 本 领 域 的 技 术 进 步 。第 十 条 转 化 推 广 类 项 目 授 奖 等 级 根 据 其 推 广 规 模 、推 广 效 益 、 推 广 办 法 及 措 施 创 新 、 对 行 业 技 术 进 步 的 推 动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 评 定 标 准 如 下 :( 一 )

6、在 区 域 或 者 行 业 中 有 很 大 覆 盖 面 , 占 可 推 广 面 的 比例 很 大 , 技 术 及 推 广 办 法 、 措 施 有 很 大 创 新 , 具 有 很 强 的示 范 、 带 动 和 扩 散 能 力 , 对 提 高 行 业 整 体 水 平 有 很 大 促 进, 取 得 了 显 著 的 经 济 效 益 或 者 社 会 效 益 , 可 以 评 为 一 等 奖。( 二 ) 在 区 域 或 者 行 业 中 有 很 大 覆 盖 面 , 占 可 推 广 面 的 比例 大 , 技 术 及 推 广 办 法 、 措 施 有 大 的 改 进 或 创 新 , 具 有 较大 的 示 范 、 带

7、 动 和 扩 散 能 力 , 对 提 高 行 业 整 体 水 平 有 较 大作 用 , 取 得 了 很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或 者 社 会 效 益 , 可 以 评 为 二等 奖 。( 三 ) 在 区 域 或 者 行 业 中 有 较 大 的 覆 盖 面 , 占 可 推 广 面 的比 例 较 大 , 技 术 及 推 广 办 法 和 措 施 有 较 大 的 改 进 和 创 新 ,具 有 一 定 的 示 范 、 带 动 和 扩 散 能 力 , 对 提 高 行 业 整 体 水 平有 一 定 作 用 , 取 得 了 较 大 经 济 效 益 或 者 社 会 效 益 , 可 以 评为 三 等 奖 。第 十

8、 一 条 奖 励 办 法 第 七 条 ( 二 ) 是 指 在 科 学 研 究 和技 术 开 发 活 动 中 完 成 具 有 重 大 市 场 价 值 的 产 品 、 技 术 、 工艺 、 材 料 、 设 计 和 生 物 品 种 等 方 面 的 技 术 开 发 类 项 目 ; 奖励 办 法 第 七 条 ( 三 ) 是 指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知 识 在 产 品 、 工 艺、 材 料 及 其 系 统 等 方 面 做 出 了 重 大 技 术 发 明 , 经 实 施 后 创造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或 者 社 会 效 益 的 技 术 发 明 类 项 目 。前 款 所 称 的 产 品 包 括 各 种

9、 仪 器 、 设 备 、 器 械 、 工 具 、零 部 件 以 及 生 物 新 品 种 等 ; 工 艺 包 括 工 业 、 农 业 、 医 疗 卫生 领 域 的 各 种 技 术 方 法 ; 材 料 包 括 用 各 种 技 术 方 法 获 得 的新 物 质 等 ; 系 统 是 指 产 品 、 工 艺 和 材 料 的 技 术 综 合 。第 十 二 条 技 术 发 明 与 技 术 开 发 类 项 目 应 当 具 备 下 列条 件 :( 一 ) 技 术 发 明 为 国 内 外 首 创 , 已 获 得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或 者动 、 植 物 新 品 种 权 , 并 且 技 术 思 路 创 新 、

10、技 术 上 有 实 质 性的 特 点 和 显 著 进 步 , 主 要 性 能 ( 性 状 ) 、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及 其 促 进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的 作 用 和 意 义 等 方 面综 合 优 于 同 类 技 术 ;( 二 ) 技 术 创 新 性 突 出 。 技 术 上 有 重 大 创 新 , 形 成 了 肠 液的 主 导 技 术 和 名 牌 产 品 ; 通 过 技 术 创 新 , 提 升 传 统 产 业 ,增 加 行 业 的 技 术 含 量 , 提 高 产 品 附 加 值 ; 技 术 难 度 较 大 ,解 决 了 行 业 发 展 中 的 关 键 问 题

11、 ; 技 术 水 平 和 主 要 技 术 经 济指 标 达 到 了 行 业 的 领 先 水 平 ;( 三 ) 经 济 效 益 显 著 。 项 目 通 过 两 年 以 上 较 大 规 模 的 实 施应 用 , 经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 或 者 主 管 部 门 财 务 ( 审 计 ) 的 证明 , 产 生 了 显 著 的 经 济 效 益 , 为 经 济 建 设 作 出 了 很 大 贡 献。( 四 ) 推 动 行 业 科 技 进 步 作 用 明 显 。 项 目 的 转 化 程 度 高 ,具 有 较 强 的 示 范 、 带 动 和 扩 散 能 力 , 提 高 了 行 业 的 整 体 技术 水 平

12、 、 竞 争 能 力 和 系 统 创 新 能 力 , 促 进 了 产 业 结 构 的 调整 、 优 化 、 升 级 及 产 品 的 更 新 换 代 , 对 行 业 的 发 展 具 有 很大 作 用 。第 十 三 条 技 术 发 明 于 技 术 开 发 类 项 目 授 奖 等 级 根 据其 先 进 性 、 创 新 性 、 实 用 性 和 已 取 得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推 动 行业 技 术 进 步 的 作 用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 评 定 标 准 如 下 :( 一 ) 技 术 发 明 项 目 属 国 内 外 首 创 的 重 大 技 术 发 明 , 技 术思 路 独 特 ,

13、技 术 上 有 重 大 创 新 ,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达 到 了 国 内同 类 技 术 领 先 水 平 , 且 产 生 了 显 著 的 经 济 效 益 或 者 社 会 效益 ; 技 术 开 发 项 目 在 技 术 上 有 重 大 创 新 , 技 术 难 度 大 , 总体 技 术 水 平 和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达 到 了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成果 转 化 程 度 高 , 创 造 了 重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 对 行 业 的 技 术 进步 和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有 重 大 作 用 的 , 可 以 评 为 一 等 奖 。( 二 ) 技 术 发 明 类

14、项 目 属 国 内 外 首 创 的 重 大 技 术 发 明 , 技术 思 路 新 颖 , 技 术 有 较 大 创 新 ,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达 到 了 国 内同 类 技 术 先 进 水 平 , 产 生 了 明 显 的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技 术 开 发 项 目 在 技 术 上 有 较 大 创 新 , 技 术 难 度 较 大 , 总 体技 术 水 平 和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达 到 了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 成 果转 化 程 度 较 高 , 创 造 了 显 著 的 经 济 效 益 , 对 行 业 的 技 术 进步 和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有 很 大

15、作 用 的 , 可 以 评 为 二 等 奖 。( 三 ) 技 术 发 明 类 项 目 属 国 内 外 首 创 的 技 术 发 明 ? ?潦 瑮 , 技 术 上 有 创 新 ,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达 到 了 国 内 同 类 技 术的 先 进 水 平 , 并 产 生 了 一 定 的 经 济 效 益 或 者 社 会 效 益 ; 技术 开 发 项 目 在 技 术 上 有 创 新 , 有 一 定 技 术 难 度 , 总 体 技 术水 平 和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达 到 了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 成 果 已 转化 并 创 造 了 较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 对 行 业 的 技

16、术 进 步 和 产 业 结构 调 整 有 较 大 作 用 的 , 可 以 评 为 三 等 奖 。第 十 四 条 奖 励 办 法 第 七 条 ( 四 ) 是 指 在 环 境 保 护 、医 疗 卫 生 、 自 然 资 源 调 查 于 合 理 利 用 、 自 然 灾 害 监 测 预 报及 防 治 等 发 面 做 出 成 效 并 创 造 了 显 著 社 会 效 益 、 生 态 效 益的 社 会 公 益 类 项 目 。第 十 五 条 社 会 公 益 类 项 目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技 术 创 新 性 突 出 。 在 研 究 和 手 段 等 方 面 有 重 大 创 新, 解 决

17、了 本 行 业 的 重 大 问 题 , 技 术 水 平 、 学 术 水 平 、 技 术指 标 达 到 行 业 的 领 先 水 平 ;( 二 ) 社 会 效 益 、 生 态 效 益 显 著 。 在 本 行 业 、 本 领 域 广 泛应 用 两 年 以 上 , 经 主 管 部 门 证 明 , 取 得 显 著 社 会 效 益 、 生态 效 益 。( 三 ) 推 动 行 业 科 技 进 步 作 用 明 显 。 项 目 具 有 较 强 的 示 范、 带 动 和 扩 散 能 力 , 提 高 了 行 业 的 整 体 技 术 水 平 , 促 进 了行 业 的 技 术 进 步 。第 十 六 条 社 会 公 益

18、类 项 目 授 奖 等 级 根 据 其 创 新 性 、先 进 性 、 推 广 应 用 以 及 已 取 得 社 会 效 益 、 生 态 效 益 和 促 进社 会 、 科 技 进 步 得 作 用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 评 定 标 准 如下 :( 一 ) 技 术 上 有 重 大 创 新 , 技 术 难 度 大 , 总 体 技 术 水 平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到 达 了 国 际 先 进 或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 并 在行 业 得 到 广 泛 应 用 , 取 得 了 重 大 社 会 效 益 、 生 态 效 益 、 对科 技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有 重 大 意

19、 义 得 , 可 以 评 为 一 等 奖 。( 二 ) 技 术 上 有 较 大 创 新 , 技 术 难 度 较 大 , 总 体 技 术 水 平,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达 到 了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 并 在 行 业 较 大范 围 应 用 , 取 得 了 显 著 得 社 会 效 益 、 生 态 效 益 , 对 科 技 发展 和 社 会 进 步 有 较 大 意 义 的 , 可 以 评 为 二 等 奖 。( 三 ) 技 术 上 有 创 新 , 有 一 定 技 术 难 度 , 总 体 技 术 水 平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达 到 了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 并 在 行

20、 业 一 定 范围 应 用 , 取 得 了 较 大 得 社 会 效 益 、 生 态 效 益 , 对 科 技 发 展和 社 会 进 步 有 一 定 意 义 得 , 可 以 评 为 三 等 奖 。第 十 七 条 奖 励 办 法 第 七 条 ( 五 ) 是 指 实 施 列 入 省 级或 省 级 以 上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的 重 大 综 合 性 基 本 建设 工 程 、 科 学 技 术 工 程 取 得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或 者 社 会 效 益 的重 大 工 程 类 项 目 。第 十 八 条 重 大 工 程 类 项 目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技 术

21、 和 系 统 管 理 方 面 有 重 大 创 新 , 工 程 技 术 难 度 和复 杂 程 度 大 , 技 术 水 平 和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达 到 行 业 得 领先 水 平 ;( 二 ) 列 入 省 级 以 上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 通 过 团 结协 作 、 联 合 攻 关 完 成 并 应 用 两 年 以 上 , 经 所 在 地 税 务 机 关或 者 主 管 部 门 财 务 ( 审 计 ) 证 明 , 取 得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或 者社 会 效 益 ;( 三 ) 工 程 具 有 较 强 示 范 、 带 动 能 力 , 提 高 了 本 领 域 整

22、体技 术 水 平 , 对 推 动 领 域 得 科 技 发 展 有 促 进 作 用 。第 十 九 条 重 大 工 程 类 项 目 授 奖 等 级 根 据 其 技 术 和 系统 管 理 得 创 新 , 技 术 难 度 和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 总 体 技 术 水 平以 及 经 济 效 益 或 者 社 会 效 益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 评 定 标准 如 下 :( 一 ) 团 结 协 作 , 联 合 攻 关 , 在 技 术 和 系 统 管 理 方 面 有 重大 创 新 , 技 术 难 度 和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大 , 总 体 技 术 水 平 、 主要 技 术 经 济 指

23、标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或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 取 得 了 重大 经 济 效 益 或 者 社 会 效 益 , 对 推 动 本 领 域 的 科 技 发 展 有 重大 意 义 , 可 以 评 为 一 等 奖 。( 二 ) 团 结 协 作 , 联 合 攻 关 , 在 技 术 和 系 统 管 理 方 面 有 较大 创 新 , 技 术 难 度 和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较 大 , 总 体 技 术 水 平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达 到 国 内 领 先 或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 主 要 技术 经 济 指 标 达 到 国 内 领 先 或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 取 得 了

24、显 著 经济 效 益 或 者 社 会 效 益 , 对 推 动 本 领 域 的 科 技 发 展 有 较 大 意义 , 可 以 评 为 二 等 奖 。( 三 ) 团 结 协 作 , 联 合 攻 关 , 在 技 术 和 系 统 管 理 方 面 有 一定 创 新 , 有 一 定 技 术 难 度 和 工 程 复 杂 程 度 , 总 体 技 术 水 平、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达 到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 取 得 了 一 定 得 经济 效 益 或 者 社 会 效 益 , 对 推 动 本 领 域 得 科 技 发 展 有 一 定 意义 , 可 以 评 为 三 等 奖 。第 二 十 条 科 学

25、技 术 进 步 奖 的 候 选 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件 之 一 :? ?潦 瑮 ( 一 ) 在 设 计 项 目 得 总 体 技 术 方 案 或 者 在 提 出总 体 学 术 思 想 、 研 究 方 案 中 作 出 创 造 性 贡 献 ;( 二 ) 在 关 键 技 术 和 疑 难 问 题 的 解 决 中 做 出 重 大 技 术 创 新;( 三 ) 技 术 发 明 的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创 造 性 技 术 内 容 的 独 立 完成 人 ;( 四 ) 在 转 化 、 推 广 应 用 或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方 面 做 出 重 要贡 献 。第 二 十 一 条 科 学 技 术 进

26、 步 将 的 候 选 单 位 应 当 是 在 项目 研 制 、 开 发 、 投 产 、 应 用 和 推 广 过 程 中 提 供 技 术 、 设 备和 人 员 等 条 件 , 对 项 目 得 完 成 起 到 组 织 、 管 理 和 协 调 作 用得 主 要 完 成 单 位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一 般 不 得 作 为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得 侯 选 单 位 。第 二 十 二 条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单 项 授 奖 人 数 和 授 奖 单位 实 行 限 额 。 其 具 体 数 额 为 :技 术 开 发 、 社 会 公 益 、 重 大 工 程 类 一 等 奖 项 目 , 每 一

27、项 目主 要 完 成 人 员 人 数 不 超 过 11 人 , 单 位 不 超 过 5 个 ;二 等 奖 得 人 数 不 超 过 9 人 , 单 位 不 超 过 4 个 ; 三 等 奖的 人 数 不 超 过 7 人 , 单 位 不 超 过 3 个 。转 化 推 广 类 一 等 奖 项 目 , 每 个 项 目 主 要 完 成 人 员 人 数 不 超过 13 人 , 二 等 奖 人 数 不 超 过 10 人 , 三 等 奖 得 人 数 不 超过 9 人 , 各 等 级 单 位 数 额 同 前 款 。技 术 发 明 类 各 等 级 授 奖 人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6 人 , 单 位 不超 过 3

28、 个 。第 三 章 评 审 机 构第 二 十 三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是 :( 一 )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 二 ) 审 定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得 评 审 结 果 ;( 三 ) 为 完 善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 工 作 提 供 政 策 性 意 见 和建 议 ;( 四 ) 研 究 、 解 决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评 审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有关 重 大 问 题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 委 员 会 委 员

29、 9-11 人 。 主 任 委 员 由市 科 技 局 局 长 担 任 , 设 副 主 任 委 员 1 人 , 由 市 科 技 局分 管 局 共 担 任 委 员 人 选 由 市 科 技 局 提 出 , 报 市 人 民 政 府 批准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科 技 、 教 育 、 经 济 等 领域 的 著 名 专 家 、 学 者 和 行 政 部 门 领 导 组 成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 委 员 会 实 行 聘 任 制 ,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第 二 十 四 条 根 据 评 审 工 作 需 要 ,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审 委 员

30、会 可 以 设 立 若 干 专 业 ( 学 科 ) 评 审 委 员 会 。各 专 业 ( 学 科 ) 评 审 委 员 会 得 主 要 职 责 是 : 负 责 各 自 专 业( 学 科 ) 范 围 内 的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评 审 工 作 , 并 将 评 审 结果 报 告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专 业 ( 学 科 ) 评 审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1 人 , 副 主 任 委 员 1-2 人 , 委 员 若 干 人 。各 专 业 评 审 组 委 员 由 市 奖 励 办 公 室 根 据 当 年 推 荐 项 目 得 具体 情 况 ,

31、 从 专 家 库 中 挑 选 专 家 , 参 加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的评 审 工 作 。 评 审 专 家 资 格 由 市 科 技 局 认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参 加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评 审 工 作 得 专 家和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对 候 选 人 和 评 审 项 目 的 技 术 内 容 及 评 审 情况 严 格 保 守 秘 密 。第 四 章 推 荐第 二 十 七 条 奖 励 办 法 第 八 条 所 列 推 荐 单 位 的 推 荐 工作 , 由 其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第 二 十 八 条 推 荐 单 位 推 荐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32、 步 奖 , 需 填写 由 市 奖 励 办 公 室 制 作 的 统 一 格 式 的 推 荐 书 , 提 供 必 要 得证 明 或 者 评 价 材 料 。 推 荐 书 及 有 关 材 料 应 当 完 整 、 真 实 、可 靠 。? ?潦 瑮 第 二 十 九 条 我 市 公 民 或 者 组 织 在 国 外 以及 我 市 公 民 在 国 内 的 外 资 机 构 , 单 独 或 者 合 作 取 得 的 重 大科 学 技 术 成 果 , 符 合 奖 励 办 法 和 细 则 规 定 的 条 件 , 且 成 果的 主 要 学 术 思 想 、 技 术 路 线 和 研 究 工 作 由 我 市 公 民 或 者 组

33、织 提 出 和 完 成 , 并 享 有 有 关 得 知 识 产 权 , 可 以 推 荐 市 科 学技 术 进 步 奖 。第 三 十 条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必 须 取 得 有 关 许 可 证, 且 直 接 关 系 到 人 身 和 社 会 安 全 、 公 共 利 益 得 项 目 , 如 动植 物 新 品 种 、 食 品 、 药 品 、 农 药 、 基 因 工 程 技 术 和 产 业 等, 在 未 获 得 主 管 行 政 机 关 批 准 之 前 , 不 得 推 荐 参 加 市 科 学技 术 进 步 奖 的 评 审 。第 三 十 一 条 凡 存 在 知 识 产 权 办 以 及 有 关

34、 完 成 单 位 、完 成 人 员 等 方 面 争 议 得 , 在 争 议 未 解 决 前 不 得 推 荐 参 加 市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的 评 审 。第 三 十 二 条 经 评 定 未 授 奖 的 项 目 , 如 果 在 此 后 得 研究 开 发 活 动 中 获 得 新 的 实 质 性 进 展 , 并 符 合 奖 励 办 法 及 本细 则 有 关 规 定 条 件 的 , 可 以 重 新 推 荐 。第 三 十 三 条 推 荐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交纳 评 审 费 。第 五 章 评 审第 三 十 四 条 各 推 荐 单 位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时

35、间 内 向 市 科 学 技 术 句 提 交 推 荐 书 及 相 关 材 料 。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对 推荐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推 荐 材 料 , 可 以 要求 推 荐 单 位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正 , 逾 期 未 补 正 或 者 经 补 正仍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可 以 不 提 交 评 审 并 退 回 推 荐 材 料 。第 三 十 五 条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推 荐 材 料 形 式 审 查 合 格的 , 市 科 技 局 组 织 有 关 评 审 委 员 会 进 行 初 评 。第 三 十 六 条 科 学 技 术 进

36、步 奖 得 评 审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布, 征 求 异 议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经 公 布 没 有 异 议 , 或 者 随 有 异 议 但 已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处 理 的 , 提 交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 委 员 会 审定 。第 三 十 八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 委 员 会 对 科 学 技 术进 步 奖 各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审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的 评 审 表 决 规 则 如 下:( 一 )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的 初 评 由 市 科 技 局 组 织 , 科 学

37、 技术 进 步 奖 各 评 审 委 员 会 以 会 议 方 式 进 行 评 审 , 以 记 名 投 票表 决 产 生 评 审 结 果 ;( 二 )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委 员 会 以 会 议 方 式 对 各 评 审 委 员 会的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审 定 , 其 中 ,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的 一 、 二 等奖 以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方 式 进 行 审 定 ;( 三 )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委 员 会 及 其 各 评 审 机 构 的 评 审 会 议应 当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委 员 参 加 , 会 议 表 决结 果 有 效

38、 ;( 四 )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的 一 、 二 等 奖 由 到 会 委 员 的 三 分 之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第 四 十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评 审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 被推 荐 为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的 侯 选 人 不 得 作 为 评 审 委 员 参 加该 项 目 的 评 审 工 作 。第 六 章 异 议 及 其 处 理第 四 十 一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 接 受 社 会 的 监 督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的 评 审 工 作 实 行 异 议 制 度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39、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候 选 人 、 侯 选 单 位及 其 项 目 持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评 审 结 果公 布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市 科 技 进 步 奖 励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出, 逾 期 且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不 予 受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提 出 异 议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提 供 书 面异 议 材 料 , 并 提 供 必 要 的 证 明 文 件 。提 出 异 议 的 单 位 、 个 人 应 当 表 明 真 实 身 份 。 个 人 提 出 异 议的 , 应 当 在 异 议 的 材

40、料 上 签 署 真 实 姓 名 及 联 系 方 式 。 以 单位 名 义 提 出 异 议 的 , 应 当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 ?潦 瑮 第 四 十 三 条 异 议 分 为 实 质 性 异 议 和 非 实 质性 异 议 。 凡 对 涉 及 候 选 人 、 侯 选 单 位 所 完 成 项 目 的 创 新 性、 先 进 性 、 实 用 性 等 , 以 及 推 荐 书 填 写 不 实 所 提 的 异 议 为实 质 性 异 议 ; 对 候 选 人 、 侯 选 单 位 及 其 排 序 的 异 议 , 为 非实 质 性 异 议 。推 荐 单 位 及 项 目 的 完 成 人 和 完 成 单 位

41、对 评 审 等 级 的 意见 , 不 属 于 异 议 范 围 。第 四 十 四 条 市 科 技 进 步 奖 励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在 接 到 异议 材 料 后 , 应 当 对 异 议 内 容 进 行 审 查 , 如 果 异 议 内 容 属 于本 细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所 述 情 况 , 并 能 提 供 充 分 证 据 的 , 应 予受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实 质 性 异 议 由 市 科 技 进 步 奖 励 委 员 会 办公 室 负 责 协 调 , 由 有 关 推 荐 单 位 协 助 。 涉 及 异 议 的 任 何 一方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 不 得 推 诿 和 延 误

42、。 推 荐 单 位 接 到 异 议 通知 后 ,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核 实 异 议 材 料 , 并 将 调 查 、 核实 的 情 况 报 送 市 科 技 进 步 奖 励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核 。 必 要 时, 市 科 技 进 步 奖 励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可 以 组 织 评 审 委 员 及 专 家进 行 调 查 ,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非 实 质 性 异 议 由 推 荐 单 位 负 责 协 调 , 提 出 初 步 处 理 意见 报 送 市 科 技 进 步 奖 励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核 。 涉 及 跨 部 门 的异 议 处 理 , 由 市 科 技

43、 进 步 奖 励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协 调 , 相关 推 荐 单 位 协 助 , 其 处 理 程 序 参 照 前 款 规 定 办 理 。推 荐 单 位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会 提 出 调 查 、 核 实 报 告 和 协调 处 理 意 见 的 , 不 提 交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委 员 会 审 定 。第 四 十 六 条 市 科 技 进 步 建 立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应 当 向 市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 委 员 会 报 告 异 议 核 实 情 况 及 处 理 意 见 ,提 请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 委 员 会 决 定 并 将 决 定 意 见

44、 通 知 异议 方 和 推 荐 单 位 。第 四 十 七 条 异 议 自 提 出 之 日 起 20 日 内 处 理 完 毕。第 七 章 授 奖第 四 十 八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对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 委员 会 做 出 的 获 奖 人 选 、 项 目 及 等 级 的 决 议 进 行 审 核 , 报 市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第 四 十 九 条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颁 发 证 书和 奖 金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奖 金 数 额 分 别 为 : 一 等 奖 2 万 元, 二 等 奖 1 万 元 , 三 等 奖 0.5 万 元 。科 学 技 术 奖 每 年 奖 励 项 目 总 数 不 超 过 30 项 。第 五 十 条 获 奖 项 目 的 奖 金 不 重 复 发 放 。第 八 章 附 则第 五 十 一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的 推 荐 、 评 审 、 授 奖的 经 费 管 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由 市 科 技 局负 责 解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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