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指导作用,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印发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国家局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计200914号),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
2、,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第三条 烟草行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 审计职责第四条 烟草行业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项目批复以后,各级内审部门即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第五条 投资总额 在 1 亿元以上(不含烟草专卖设备) 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项目、恢复项目、改扩建项目和修缮项目等)以及国家局、总公司机关投资的项目由国家局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低于以上限额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各省级
3、局(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项目的审计;各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的审计项目要及时向国家局审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建设项目要 坚持先审计后开工、工程价款要先审计后结算、竣工决算要先审计后验收。工程款项在没有经过审计的情况下,财务部门不得付款。第七条 建设单 位内审部门组织实施日常的审计工作,设计概算、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拦标价)、竣工(结)决算按第五条规定执行。凡未按照第五条规定,自行对外委托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审计结果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要按照审计要求,积极配合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资料
4、,限制审计范围。第三章 委托审计第九条 各级内部 审计部门在审计力量不足、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下,要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但必须保证审计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合同对方没有实质性关联关系。内部审计部门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要指定专门人员进行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程序的合规性、公允性、造价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第十条 受托方 对审计结果负完全法律责任,委托方要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委托审计结果负管理责任,对利用其审计结果形成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一条 审计 中介机构受托进行
5、审计时,须提供咨询服务。应将管理建议形成书面文件提交建设单位内审部门,由内审部门会同项目办及单位领导共同商洽处理事宜并将资料归档。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审计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共谋擅自提高结算申报金额。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审减金额超过 10%时,超过部分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防止现场审计人员与有关利益方共谋。第四章 审计内容第十三条 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招投标制度、主材、设备采购的比质、比价制度、变更洽商的审批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内控制度和相互制衡的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审查 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施;是
6、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支出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文件是否全部归档。第十五条 审查资 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有足够的融资能力;拟用土地是否已取得合法使用权。 “七通一平” 是否已完成;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是否齐全。第十六条 审查建设项目各参与方是否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应资质,支付的费用是否超过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第十七条 审查是否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是否存在没有施工图进行工程招投标的现象。第十八条 对合同的合法、合 规性、完备性进行审计。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是否清晰,合同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是
7、否有明显不利于建设单位的条款。是否存在没有详细工程清单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施工合同是否就承包范围、结算方式、价差的调整、措施费及风险费、甲供材的价格、采保费、总分包之间的配合与责任以及变更部分价款等内容予以明确。第十九条 审查合同的 执行情况。审查设计单位是否按期提供图纸,是否有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损失;审查监理公司是否按照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了有效记录与影像取证;审查材料、设备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以及技术标准相一致;审查各咨询以及审计等中介机构是否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审查各单项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否有超进度付
8、款的现象,收款单位是否与合同方吻合,对方是否提供了建筑业正式发票等。第二十条 对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招标文件条款进行审核;为防止不平衡报价,是否进行了清标。第二十一条 施工 阶段设计变更是否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的四方代表签字(一式四联),现场变更是否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授权的代表签字(一式两联);在变更时,是否书面约定计价方式,变更内容是否真实。第二十二条 一般工程 备料款是否超过合同价(含水、暖、电)的 20%,设备安装工程是否超过安装费的 30%,对方是否提供金额相当的银行保函。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已达合同价的 75%后必须停止付款,待单项(位)工程竣工
9、结算后再支付余款;合同必须约定暂扣不低于竣工结算价 5%的质量保证金。第二十四条 单项(位)工程竣工结算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设备、材料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划到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的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以及预备费等。必须在所有工程以及前期的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审计结束以后才能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第二十六条 审查验收前资料准备工作。主要
10、包括是否系统整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已完成竣工图纸的编制、是否汇总整理工程建设的各项记录、各种设备的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各类资料是否分类立卷并妥善管理。第二十七条 审查是否超概算,概算调整是否经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分析超概算的原因,是否有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是否擅自调整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的比例。第二十八条 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主要审查编制的总表和明细表是否正确,实地核对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检查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性项目转出投资支出以及收尾工程。审查待摊投资的列支及分摊情况,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审核未完工工程
11、量及所需投资,是否有将新建项目作为未完工项目。第二十九条 审查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账坏账的处理情况等。第五章 审计作业要求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批复后、正式启动前按第五条规定报请审计。审计组在正式进点前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了解并根据审计人员情况、时间要求等制订合适的审计方案并正式下发审计通知。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项目报告书及批复;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概算明细及批复;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
12、料;总承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取费文件、预结算编制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工程月报及竣工验收资料(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竣工图;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基建项目的内控制度;基建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对发现的管理问题要形成书面文件及时与建设单位
13、沟通,现场结束时要形成书面管理审计报告。审计现场结束时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造价确认书,以此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第三十三条 所有 单项工程及二类费用竣工结算后,要以款项支付情况和竣工结算情况为依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要编制详细的工作底稿,尤其是工程竣工结算,要有工程量计算底稿和分项底稿,对钢筋要按照图纸和变更进行钢筋量计算,对核增或核减项要签订工程审核确认单,同时签订最终造价确认书并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审核方签字、盖章。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要对建设项目的概况进行介绍,对审减情况、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价。第六章 罚 则第三
14、十六条 凡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规 定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流失 、损 失 或 浪 费 的 ,按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事 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 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及人员不作为、玩忽职守、与相关利益方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提交其所在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对 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 人员的,建设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总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