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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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 南 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实 施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会 计 人 员 行 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财政 部 令 第 73 号 )、云 南 省 会 计 条 例 及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结 合云 南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云 南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申 请 、取 得 和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武 警 、军 队 系 统 除 外 )。第 三 条

2、在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组 织 (以 下 统 称 单 位 )中 担 任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以及 从 事 下 列 会 计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当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一 )出 纳 ;(二 )稽 核 ;(三 )资 本 、基 金 核 算 ;(四 )收 入 、支 出 、债 权 债 务 核 算 ;(五 )职 工 薪 酬 、成 本 费 用 、财 务 成 果 核 算 ;(六 )财 产 物 资 的 收 发 、增 减 核 算 ;(七 )总 账 ;(八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编 制 ;(九 )会 计 机 构

3、 内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十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聘 用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或 评 审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聘 任 ,不 得 申 请 取 得 会 计 人 员 荣 誉 证 书 。第 五 条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以 下 简 称 会 计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4、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原 则 上 实 行 属 地 管 理 。(一 )省 级 单 位 (含 中 央 驻 滇 单 位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地 处昆 明 市 所 辖 五 华 区 、盘 龙 区 、西 山 区 、官 渡 区 的 ,由 省 级 财 政部 门 负 责 管 理 ;地 处 其 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由 州 (市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地 处 其 他 县 (市 、区 )的 ,由 县 级 财 政 部 门负 责 管 理 。(二 )州 (市 )级 单 位 ,以 及 中 央 、省 驻 州 (市 )单 位 的 会

5、计 从业 资 格 ,地 处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由 州 (市 )财 政 部 门 负责 管 理 ;地 处 县 (市 、区 )的 ,由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三 )县 级 单 位 ,以 及 中 央 、省 、州 (市 )驻 县 单 位 的 会 计 从业 资 格 ,由 县 级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四 )临 时 聘 用 的 人 员 ,分 别 按 上 述 (一 )、(二 )、(三 )项 的 规定 由 相 应 的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五 )自 由 择 业 者 ,在 本 省 有 常 住 户 口 的 ,由 户 口 所 在 地 县级

6、财 政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无 常 住 户 口 的 ,由 居 住 地 县 级 财 政 部 门负 责 管 理 。第 二 章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取 得第 六 条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实 行 全 省 统 一 考 试 制 度 。第 七 条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人 员 ,可 以 申 请 参 加 会 计 从 业 资格 考 试 :(一 )遵 守 会 计 和 其 他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二 )具 备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三 )具 备 会 计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和 技 能 。因 有 会 计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四 十 四 条

7、 所 列违 法 情 形 ,被 依 法 吊 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自 被 吊 销 之日 起 5 年 以 内 (含 5 年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不 得 重新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因 有 提 供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做 假 账 ,隐 匿 或 者 故 意 销 毁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贪 污 、挪 用 公 款 ,职 务 侵占 等 与 会 计 职 务 有 关 的 违 法 行 为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人员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8、试 ,不 得 取 得 或 者 重 新 取 得 会 计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第 八 条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申 请 参 加 会 计 从业 资 格 考 试 人 员 的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允 许 其 参 加 会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第 九 条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为 :财 经 法 规 与 会 计 职 业道 德 、会 计 基 础 、会 计 电 算 化 (或 者 珠 算 )。全 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科 目 实 行 无 纸 化 考 试 ,按 照 财 政 部统 一 组 建 的 题 库 组 织 实 施

9、 。考 试 用 书 根 据 财 政 部 统 一 制 定 的考 试 大 纲 编 写 。考 试 合 格 标 准 由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于 每 次 考 试 结束 后 公 布 。第 十 条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各 考 试 科 目 应 当 一 次 性 通 过 。第 十 一 条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及时 公 布 考 试 结 果 。考 试 通 过 人 员 在 考 试 结 果 公 布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到 属 地 会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办 理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时

10、,应 向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提出 申 请 (格 式 范 本 见 附 表 1),填 写 云 南 省 会 计 人 员 基 本 信 息 表 (附 表 2),并 持 下 列 材 料 :(一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二 )近 期 同 一 底 片 小 一 寸 免 冠 证 件 照 两 张 ; (三 )全 日 制 和 非 全 日 制 最 高 学 历 毕 业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四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通 知 单 。通 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可 以 委 托 代 理 人 办 理 和 领取 会 计 从

11、业 资 格 证 书 。代 理 人 办 理 和 领 取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时 ,应 当 持 本 人 和 委 托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办 理 材 料 实 质内 容 的 真 实 性 由 通 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负 责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成 绩 通 知 单 格 式 由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统 一规 定 ,州 (市 )级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格 式 负 责 统 一 印 制 和 发 放 。第 十 二 条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由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部 署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组 织

12、实 施 。原 则 上 每 年 度 进 行 两 次 考 试 ,上 半 年和 下 半 年 各 举 行 一 次 。第 十 三 条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试 的 下 列 事 项 :(一 )制 定 、公 布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的 报 名 条 件 、报 考 办 法 、考 试 科 目 、考 务 规 则 及 考 试 相 关 要 求 ;(二 )组 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软 件 系 统 的 建 设 及 管 理 ;(三 )接 收 并 管 理 财 政 部 下 发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无 纸 化 考 试 题库 ;(四 )组 织 全

13、省 开 展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五 )监 督 检 查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考 风 、考 纪 ,并 依 法 对 违规 违 纪 行 为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四 条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收 费 标 准 按 照 物 价 管 理 部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五 条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统 一 按 照 财 政 部 规 定 的 样式 和 编 号 规 则 印 制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印 制 、编 号 。各 级财 政 部 门 负 责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第 十 六

14、 条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是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证明 文 件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效 。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以 下 简 称 持 证 人 员 )不 得 涂 改 、出 借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第 三 章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第 十 七 条 持 证 人 员 应 当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提 高 业 务 素 质 和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持 证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采 取 学 分 制 管 理 制 度 。持 证 人 员 接受 继 续 教 育 的 相 关 规 定 ,由 省 级 财 政

15、部 门 根 据 财 政 部 的 规 定另 行 制 定 。第 十 八 条 持 证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由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管 理和 监 督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九 条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持 证 人 员继 续 教 育 工 作 的 监 督 、指 导 。单 位 应 当 鼓 励 和 支 持 持 证 人 员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保 证 学 习 时间 ,提 供 必 要 的 学 习 条 件 。第 二 十 条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开 展 会 计 人 员 继续 教 育 的

16、培 训 机 构 进 行 监 督 和 指 导 ,规 范 培 训 市 场 ,确 保 培 训质 量 。第 二 十 一 条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实 行 信 息 化 管 理 。会 计 从 业 资格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持 证 人 员 从 业 档 案 信 息 系 统 ,及 时 记 载 、更 新 持 证 人 员 下 列 信 息 :(一 )持 证 人 员 的 相 关 基 础 信 息 ;(二 )持 证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情 况 ;(三 )持 证 人 员 的 变 更 、调 转 登 记 情 况 ;(四 )持 证 人 员 换 发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情 况 ;(五 )持 证

17、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情 况 ;(六 )持 证 人 员 受 到 表 彰 奖 励 情 况 ;(七 )持 证 人 员 因 违 反 会 计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会 计 职 业 道德 被 处 罚 的 情 况 。第 二 十 二 条 持 证 人 员 的 姓 名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号 码 、照片 、学 历 或 学 位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开 始 从 事 会 计 工 作时 间 等 基 础 信 息 ,以 及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五 )和 第 (六 )项 内 容 发生 变 化 的 ,应 当 持 相 关 有 效 证 明 和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18、书 ,到 所 属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从 业 档 案 信 息 变 更 。会 计 从 业 资格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核 实 相 关 信 息 后 ,为 持 证 人 员 办 理 从 业 档案 信 息 变 更 。持 证 人 员 的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登 陆 所 属 会 计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指 定 网 站 进 行 信 息 变 更 ,也 可 以 到 所 属 会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持 证 人 员 所 属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发 生变 化 的 ,应 当 及 时

19、办 理 调 转 登 记 手 续 。持 证 人 员 所 属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在 云 南 省 行 政 区 域 范围 内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自 离 开 原 工 作 单 位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持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调 转 申 请 、工 作 证 明 (或 户 籍 证 明 、居 住 证明 )到 调 出 地 所 属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调 出 ,再 到 调 入地 所 属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调 入 手 续 。持 证 人 员 所 属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在 云 南 省 行

20、政 区 域 范围 外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及 时 填 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从 业 资格 调 转 登 记 表 (附 表 3),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到 原 会 计 从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调 出 手 续 。持 证 人 员 应 当 自 办 理 调 出 手续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调 转 登 记 表 和 在 调入 地 的 工 作 证 明 (或 户 籍 证 明 、居 住 证 明 ),到 调 入 地 会 计 从 业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办 理 调 入 手 续 。第 二 十 四 条 持 证 人 员

21、应 当 妥 善 保 管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如 有 遗 失 ,持 证 人 员 应 当 在 州 (市 )级 以 上 公 开 发 行 的 报 刊 上登 报 申 明 作 废 后 ,填 写 云 南 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补 发 申 请 表 (附 表 4),持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向 所 属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申请 补 发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核 实 无 误后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补 发 新 证 书 。如 有 毁 损 ,持 证 人 员 应 当 填

22、写 云 南 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补 发 申 请 表 (附 表 4),持 毁 损 证 书 原 件 ,向 所 属 会 计 从 业 资格 管 理 机 构 申 请 补 发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机 构 核 实 无 误 后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补 发新 证 书 。第 二 十 五 条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6 年 定 期 换 证 制 度 。持 证 人 员 应 当 在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到 期 前 6 个 月 内 ,填 写云 南 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定 期

23、换 证 登 记 表 (附 表 5),持 有 效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和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到 所 属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理 机 构 办 理 换 证 手 续 。第 二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可 以 撤 销 持 证 人 员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一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作 出 给 予 持 证 人 员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决 定 的 ;(二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或 者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作 出 给 予 持 证 人

24、 员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决 定 的 ;(三 )对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作 出 给 予 会 计 从 业 资格 决 定 的 。持 证 人 员 以 欺 骗 、贿 赂 、舞 弊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会 计 从 业资 格 的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撤 销 其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第 二 十 七 条 持 证 人 员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会 计 从 业 资格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注 销 其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一 )死 亡 或 者 丧 失 行 为 能 力 的 ;(二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被

25、 依 法 吊 销 的 。第 二 十 八 条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领 取 会 计 从业 资 格 证 书 和 办 理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换 发 、调 转 、变 更 登 记 的条 件 、程 序 、期 限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材 料 和 相 关 申 请 登 记 表 格 示范 文 本 等 在 办 公 场 所 公 示 ,或 者 在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指定 网 站 进 行 公 示 。相 关 申 请 登 记 表 格 示 范 文 本 应 当 置 放 于 会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免 费 提 供 ,或 者 由

26、 申 请 人 从 会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指 定 网 站 下 载 。第 二 十 九 条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下 列 情 况 实施 监 督 检 查 :(一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人 员 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情 况 ;(二 )持 证 人 员 换 发 、调 转 、变 更 登 记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情况 ;(三 )持 证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和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情况 ;(四 )持 证 人 员 遵 守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情 况 ;(五 )持 证 人 员 接 受 继 续 教

27、 育 情 况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在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时 ,持 证 人 员 应 当如 实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 材 料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第 三 十 条 单 位 和 个 人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有 权 检举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核 实 、处 理 ,并 为 检 举 人保 密 。第 三 十 一 条 持 证 人 员 对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的 处 理处 罚 决 定 ,享 有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有 权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提 起 行

28、 政 诉 讼 。第 四 章 法 律 责 任第 三 十 二 条 参 加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考 试 舞 弊 的 ,由 会 计 从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取 消 其 考 试 成 绩 ,2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从 业 资格 考 试 。通 过 考 试 舞 弊 的 方 式 已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后 经 查 实 的 ,由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撤 销 其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用 假 证 书 、假 证 明 等 手 段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由 会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机 构 撤 销 其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第 三 十 三 条 持 证 人 员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会 计 从 业资 格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予 以 公 告 :(一 )不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或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未 取 得 规 定 学 分 的 ;(二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调 转 登 记 的 ;(三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更 新 的 ;(四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办 理 换 证 手 续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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