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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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河海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调动学校所属各单位和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或教职工执行学校的任务、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论文成果、技术秘密等非专利的技术、工艺、方法、产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

2、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的合法权益。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学校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教职工积极性的发挥。第五条 学校对本办法第二条定义的科技成果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专有权利。第二章 组织实施2第六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制度、规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河海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以

3、下简称“中心”)代表学校具体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组织、实施和服务。第七条 中心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的经费支持。第八条 中心可以代表学校转化科技成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与成果完成人进行充分沟通;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配合中心工作,不得将科技成果占为己有或拒绝披露相关的技术资料。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自行转化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中心做好转化过程中的各项服务。第十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应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领导班子中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制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

4、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1.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 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 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 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 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6. 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3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时,应在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1. 申请:中心或成果完成人提出科技成果转化

5、的意向方案及定价方式等。成果完成人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同意书,并保证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有效性。2. 审 批 : 成 果 完 成 人 所 在 单 位 对 该 项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审核 后 报 中 心 。 交 易 价 格 在 200 万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 由 中 心 审 批 , 交易 价 格 在 2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的 项 目 , 由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审 批 。3. 公示:中心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在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交易价格等,公示期 15 天。4. 异议处理:若公示期间有实名提出的书面异议,由中心组织

6、不少于 3 人的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给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或终止转化,或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结论为依据。5. 合同签订:履行工作流程后,若各方同意该科技成果转化,则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第三章 收益分配第十五条 以科研经费形式实现的科技成果转化,按学校横向科研经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1、2、3、4 种方式转化的,净收入的 80%作为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收益,20%作为学校的收益。4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 5 种方式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享有 80%的股权

7、,学校享有 20%的股权。第十八条 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成果完成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现金收益,不得获取股权收益。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成果完成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现金收益、股权收益。第十九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成果完成人获取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成果完成人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第二十条 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后,须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收益分配。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由中心统一管理中介服务工作。中介服务费从成果完成人收益中提取,原则上不超过成果完成人收益

8、的 10%。第四章 激励政策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岗位聘用、晋升培养和评价激励等方面的政策。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所属各单位和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及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允许教学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从事与其学术领域有关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所创办企业不得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离岗创业人员须严格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离岗创业期间,所5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转化学

9、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收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其转化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晋升资格、解除聘任,直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1.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未转入学校账户的; 2.未 能 按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 造 成 合 同 纠 纷 , 严 重 损 害 学 校 声 誉 和 权 益的 ;3.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收益和荣誉的;4.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过 程 中 剽 窃 、 侵 占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或 其 它 技 术 权 益的 ;5.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的,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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