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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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湛社规办2013 01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和管理的规律,促进理论创新、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不断开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新局面,为湛江经

2、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第三条 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规划工作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联系会议)主办,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协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社科规划办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是市社科规划项目组织、管理、验收、推广的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提出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五年规划;拟定和实施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后期管理和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具体管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研究经费;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聘任学科评审组成员;受省

3、社科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市有关省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组织策划有关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组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信息、管理信息交流等。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申报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各大中小学校、科研单位、党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均可按规定申报。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需要,每年发布一次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指南和项目申报通知,组织申报立项工作。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1、申报人必须为项目负责人,能真正承担项目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报。2、申

4、报人每年只限申报 1 项市社科规划项目。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只限 1 人,项目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报。4、已获国家、广东省立项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5、已承担市社科规划项目尚未结项(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项目。6、由于主观原因被撤销项目或者项目课题最终成果鉴定未获通过的项目负责人,2 年内不能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项目。7、重点项目课题只接受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申报。8、成果形式应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 10 个月,专著一般不超过 2 年。第八条 项目申报办法。1、申请人在“湛江社科

5、网(http:/)”下载或向市社科规划办索取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表)和课题研究纲要表格,按要求填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社科规划办。2、课题研究纲要应反映出课题研究的思路、研究方法和完成课题研究的优势,以及课题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3000 字左右,用 A4 纸打印。3、申请人所在单位要对申请书严格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和公章,承担信誉保证。市社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报。第三章 项目评审第九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市社科规划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和湛江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项目课题涉及部门的有关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第十

6、条 项目评审标准。1、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研究重点和范围;2、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较高的学术价值;3、项目课题研究观点鲜明,论证充分,切实可行,具备相应的科研手段与方法;4、项目主要负责人具备按计划完成项目课题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5、经费预算合理;6、预期成果社会效益良好,便于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程序。1、资格审查。市社科规划办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2、初评。初评为匿名评审,由评委对申报者提交的申请书和课题研究纲要阅稿评审, 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3、复评。由评审委员会集中讨论,按分数高低筛选出名单,得出项目课题立项意见。4、复核审批。市社科规划办对复评结果进行

7、复核,报市社科规划联席会议或召集人审批立项。第十二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初评阶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项目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项目正式公布之前,评审专家不能擅自透露拟立项名单。市社科规划联席会议成员、市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项目申报人不得担任项目评委。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在“湛江社科网”公布,同时发文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 5 个工作日内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交立项通知回执,接受立项要求。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立项。第四章 项目管理第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情况和规划经费总额,确定各类项目、各个学科的

8、立项数量和资助等级。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所在单位监督管理和市社科规划办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相关规划项目的研究提供服务、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实行监督和管理,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市社科规划办对规划项目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适时组织交流管理经验。第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材料务必注明出处,并附重要参考文献目录。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规划项目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确有必要对作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项目管理

9、单位、项目名称、成果形式、研究内容、完成期限等进行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对不提出申请而擅自改变上述内容,或无故拖延结项期限半年以上的,市社科规划办不接受结项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以及撤销项目等处理措施。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十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划拨。要充分发挥好项目经费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切实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下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市社科规划办负责下达、检查各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该经费由项目负责

10、人所在单位代管,项目负责人分配使用,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予以监督。仅由个人承担完成的项目,其资助经费的使用应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二十条 批准立项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按总额的 70%和 30%分两次拨付资助经费。市社科规划办在收到项目负责人立项通知回执后即拨付 70%;项目成果鉴定合格后,再行拨付 30%。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1)项目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翻译,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2)必要的调研差旅费、交通费;(3)与项目课题有关的小型研讨会议费;(4)计算机使用费、录入费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信息查询的上网费和软件设计费等; (5)项目成果的出

11、版印刷费;不宜公开出版、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6)可在预留经费计划内,提取 10%左右作为奖励经费,待项目鉴定合格后,发给课题组成员;(7)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8)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的、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费用。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对资助经费要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的财务审查。第二十三条 在按质按时完成项目的前提下,经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后,结余经费留作原项目课题组成员的科研经费。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消和因故终止的项目,市社科规划

12、办将停止拨款或追回已拨出的余款;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超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范围挪用项目资助经费者,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和偿还该项经费。第六章 成果管理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结项申请。填写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有关结项材料。结项材料包括结项审批表 1 份,最终成果和 5000 字以内的成果压缩版简介各 5 份(附电子版)。第二十六条 申请结项的项目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系列论文,要求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系列论文不少于 3 篇(含 3 篇);专著,一般要求 10 万

13、字以上;研究报告,一般要求全文 1.5 万字以上。第二十七条 结项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送相关学科的评审专家进行鉴定,汇总意见,确定项目成果是否合格。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鉴定。市社科规划办将向项目课题组及所在单位通报项目鉴定结果。第二十八条 项目成果鉴定一般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鉴定合格者,由市社科规划办发给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鉴定不合格者,可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者,作撤项处理。第二十九条 项目最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项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学术造假;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相关项目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第七章 成果转化第三十条 通过鉴定的规划项目最终成果,著作署名权归项目课题组所有,版权和使用权归市社科规划办所有。不论是公开出版或内部选用,均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字样。第三十一条 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将以市社科规划办或项目所涉及部门的名义全文或摘要报送市委、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方案)。第三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将对每年结项成果建立档案。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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