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江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课程建设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建设之一,是实现教学计划、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我校的课程建设工作,推进教学改革,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课程建设的目标以教育思想的转变为先导,根据学分制教育管理制度的要求,通过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调整课程设置,优化课程结构,更新教学内容,全面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学校每两年开展校级精品课程立项建设工作,力争建设若干门省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级精品课程。第二条 精品课程立项建设的申报与审定1.精品课程的立项建设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条件:达到合格标准的全校公共基础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曾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质课程,或作为校级重点建设课
2、程经过建设且通过验收的课程;有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的师资队伍,主讲教师业务水平高、教学效果良好,获得过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良好;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教材与教学辅助材料,如教学指导书、实验指导书、习题集等齐备;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实验、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完备;具备符合课程要求和特点,能客观反映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考核方法和手段。2.审定程序:各院(系)提供申报课程的自评报告及附件,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通过,报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后予以立项。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的申报参照校级精品课程的审定程序,报主管教学的校长批准后予以推荐。第三条 课程建设
3、的组织领导课程建设工作在主管教学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课程建设的评审,教务处负责课程建设的立项申报、检查、验收及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的推荐等组织工作。各院(系)负责对本单位的课程进行规划建设。第四条 课程建设的管理1.学校对课程建设的管理,按项目管理方式,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院(系)以过程管理为主,负责本单位课程建设规划的制订及组织实施,教务处以目标管理为主,负责课程建设的协调、检查和评估工作。2.课程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课程建设负责人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具有奉献精神,作风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多年(精品课程至少五年以上)从事该课程的教学工作,教
4、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良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好的合作精神。课程建设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课程建设规划、落实建设任务、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及课程建设的日常管理等工作。项目组一般为 46 人,成员应有明确的任务和分工。3.精品课程立项建设周期为 2 年,学校资助每门课程建设经费 3 万元,其中不包括师资培训费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费。课程建设经费按年度核定,由计划财务处划拨到相关院(系) ,建设期内每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以结转下一年使用。4.课程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和无计划开支。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本课程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等方面所需的调研费
5、、资料费、材料费、教材出版资助费、会议费、打印费、评估验收费等,所购置的资料、图书、软件等一律归学校所有,并由专人登记保管。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院(系)主管财务领导签字的报销制度。第五条 精品课程立项建设的验收。1.精品课程立项建设期满后,教务处组织专家按照长江大学课程建设评估指标内涵及标准进行评估验收。通过验收的课程,授予“长江大学精品课程”称号,未通过验收的课程由课程所在院(系)负责整改,一年后再接受复评,仍未通过复评者,按未通过验收处理。已建成的校级精品课程每 2 年接受一次复评,复评中,如发现教学质量严重下降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则取消荣誉称号和相关扶持政策。2.通过中期检查、评估验收及被评为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的课程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量。第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