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桂林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认定第二批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 692 号)、 科技部 办公厅 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第二批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办高2014 10 号)和桂林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有关目标要求,为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文化科技创新型领军企业,促进文化科技产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 办法所指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是: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桂林市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属于广告与传媒、文化旅
2、游、文化会展、动漫与软件、演艺科技、印刷复制、出版发行、广播影视、工艺美术、文化装备等文化科技相关领域,经营规模、经济和社会效益、科技投入、科技水平和技术成果处于行业领先的企业。第三条 桂林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在桂林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新广局、市旅发委、市工信委、桂林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组织实施。第四条 桂林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及复审工2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五条 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一)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桂林市(含所辖县、区)内,具有独立法人
3、资格,经营范围属于文化科技相关领域。(二)企业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三)企业年销售收入、文化科技产品销售(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须符合相关规定(见附件一桂林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分类表)。(四)在文化科技融合领域拥有核心技术成果或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具备从事文化科技创新活动的装备与试验场所等基础条件,拥有实力较强的文化科技创新团队,企业大专以上的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须符合相关规定(见附件一桂林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分类表)。(五)企业上一年度用于文化创意、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
4、例不低于 3%。(六)企业承担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的文化科技项目,或列入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重点扶持范围。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六条 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包括申报、初审、3评审、审定、公示、认定等程序。第七条 申报申报企业须经县、区或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由桂林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申请认定的企业须按要求提交桂林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申报书(格式见附件)及以下材料:1. 企 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登记证(复印件) 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2.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真实有效的上月份
5、财务报表;3. 企业用于文化创意、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研发经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证明;4. 企业的文化科技产品或为文化产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销售(服务)收入证明;5. 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6. 企业研制、生产的文化科技产品,或为文化产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7. 企业银行贷款证和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8. 企业的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9.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等)。第八条 初审4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申报要求对推荐上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第九条 评审由领导小组聘请专家组成桂林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评审小组,依照
6、桂林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评审办法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产生桂林市文化和科技融合候选示范企业。第十条 审定由领导小组对桂林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候选企业进行审定。第十一条 公示经审定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将在有关媒体上公示七天。有对公示提出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异议必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无效的企业,将被最终认定为桂林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由领导小组下发认定文件并颁发证书和牌匾。第十三条 复审每两年对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撤销其“ 示范企业 ”称号。复审程序参照
7、 认定程序进行。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5第十四条 被认定 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的,从文化和科技融合专项资金中,以项目形式对企业的研发、技术引进、设备采购、平台建设等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对产值、税收贡献较大的企业给予适当的配比奖励。对承担国家、省部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相关重点和重大专项的示范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第十五条 领导小 组办公室建立和完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管理机制,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和动态化管理。第十六条 领导小 组办公室定期对示范企业的文化和科技融合创新活动进行跟踪服务,示范企业应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年度示范作用情况。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 骗取示范企业资格者,由领导小组核实后撤销其资格,
8、已发放的支持资金予以收回,并列入不良信誉企业名单。县、区及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被推荐企业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领导小组对推荐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桂林国家 级文化和科技融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6桂林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申报条件分类表企业类别 年销售收入(万元以上)文化科技产品销售(服务)收入占总 收入比例( %以上 )企业大专以上的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以上)企业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以上 )广告与传媒 1000 50 80 15文化旅游 2000 50 50
9、 5文化会展 1000 50 80 5动漫与软件 500 50 80 15演艺科技 3000 50 30 3印刷复制 4000 50 30 3出版发 行 10000 50 50 5广播影视 1000 30 30 5工艺美术 1000 50 30 3文化装备 5000 30 30 5附件二:7桂林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名称(盖章): 推荐部门(盖章): (业务主管部门) 申报时间: 20 年 月 日 桂林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制8一、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 注 册 时 间地 址 邮编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联 系 人 电话 E-mail上级主管部门主要从事行业广告与传媒
10、 文化旅游 文化会展动 漫与软件 演艺科技 印刷复制出版 发行 广播影视 工艺美术 文化装备 其他 是 否 经 广 西 科 技 厅 认 定有 效 期 内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银行信用等级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 外商投资 民营企业 其他(请注明):是 否 进 入 国 家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是 否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名称:承 担 国 家 、省 部 级 科 技 或 文 化 领 域 项 目 情 况(项 目 名 称 、起 止 时 间 、获 经 费 数 额 )是 否 已 设 立 文 化 科 技 研 发 机 构是 否 研发机构人数: 建立时间:文化科技领域自主知识产权(需 写 明 知 识
11、产 权 的 类 别 、名 称 及 授 权 编 号 )上 年 度 文 化 科 技 收 入 (万 元 )上 年 度 总 收 入(万 元 )主 要 文 化 科 技 产 品上 年 度 文 化 科 技 收 入 占 总 收 入 比 例 (%)9名 称 上 年 度 销 售 收 入(万 元 ) 占 上 年 度 总 收 入 的 比 例(%)(服 务 )收 入 情 况年 : 年 :年 : 年 :近 三 年 各 年 销 售 收 入(万 元 )年 :近 三 年 净 利 润 (万 元 )年 :年 : 年 :年 : 年 :近 三 年 文 化 科 技研 发 投 入 (万 元 )年 :近 三 年 文 化 科 技 研 发 投
12、入占 销 售 收 入 的 比 例 (%)年 :大专以上人员数 (人) 文化科技研发人员数 (人)职工总数(人) 大专以上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 ( %)文化科技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 ( %)申报单位意见:(公章)年 月 日推荐单位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年 月 日10推荐单位意见(科技主管部门):(公章)年 月 日二、申报书(提纲)(一)企业概况1.企业经营管理基本情况(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 场地、 设备 、生 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3.企业文化科技主导产品(服务)情况(文化科技主导产品自主品牌情况,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
13、情况等);4.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力。(二)企业文化科技融合方面的基本情况1.企业文化科技融合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及中长期目标、下一步研发计划(研发课题名称、投入情况、技术关键、工作计划等);2.企业文化科技研发的组织机构及管理运行机制(文化科技研发机构情况、科技创新奖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等科技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文化科技融合的独特措施、文化科技研发经费的保障、文化科技创新环境、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3.企业从事文化科技创新活动的技术装备、试验场所等基础条件情况;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文化科技研发人才培养情况及文化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情况;5.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及能力评价,企业文化科技融合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情况(承担过的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或文化领域重点项目或重大专项情况、主要文化科技成果及其经济效益情况、文化科技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