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传媒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传院教 200912 号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
2、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一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
3、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4、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说明原因。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超过 2 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
5、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并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准时到校办理报到、缴费等手续,并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注册后,方能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 2
6、周者不予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经学生处认定,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节 考勤与纪律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其他教学和实践环节,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课。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十三条 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旷课按实际
7、天数计算。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在 1 周以内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并由二级学院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 ;1 周以上、1 个月以内由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1 个月以上还须报校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学生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允许先口头请假,但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立即(1 周以上不超过 3 天内,1 周以下不超过 1 天内)书面补请假,补请假程序同上。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浙江传媒学院学生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或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8、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按浙江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浙传院200887 号)予以纪律处分。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 分为及格)或五级制记分(优秀为 90 分以上,良好为 8089 分,中等为 7079,及格为 6069分,不及格为 60 分以下) 。第十八条 考核成绩评分,应兼顾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
9、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者,除旷考、作弊及各种原因不允许参加期末考核的情况外,必修课程都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补考(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的实践环节除外) ,不参加此次补考视为放弃。毕业学期不合格课程在毕业前补考,补考不合格作结业处理。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实行资格审核制度。任课教师在课程期终考试前对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进行审查。凡在一学期中在本课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一)无故旷课达 3 次或 6 学时及以上者;(二)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并按要求补课后,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 。(三)实验、实习
10、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并按要求补课后,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 。(四)扰乱教学秩序达 3 次及以上者。凡不具备考试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资格。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填写浙江传媒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任课教师备案后方可缓考(补考除外) 。原则上,校级选修课不得申请缓考。缓考随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无故不参加缓考或缓
11、考不及格者须重修。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者,必须有医院证明,征得公共体育部的同意。同时,该生还须按公共体育部规定的其它方式上课并确定体育成绩。第二十二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具体管理按照浙江传媒学院辅修专业(含第二专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学校规定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2、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五节 学习年限与升级、留级第二十五条 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制管理,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各专业均按基本学制安排人才培养方案。本科采取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为三至八年。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提前或延迟修读课程。第二十六条 本科学生选择提前修读的课程须在前一学期的期末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提前修读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听课、插班考核的方式,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如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提前毕业。第二十七条 专科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
13、成绩及格,准予升级。第二十八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或者重修。对实行学年制管理的专科学生,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课程不及格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的本科学生,所修课程连续两学期未达到每学期至少 10 学分(不包括重修学分)最低学分要求的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毕业班除外) 。第六节 免修、间断听课与重修第二十九条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了某门课程,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二级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发给准考证。学生凭准考证参加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良好及良好以上水平并
14、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方可获得学分。第三十条 学生因听课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申请间断听课学生应在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二级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间断听课。学生在所有间断听课的课程中,要按主讲教师要求完成平时作业,参加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各阶段的考核。第三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采用间断听课方式修读的课程不得超过 2 门。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及学校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得免修或采用间断听课方式修读。第三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程,学生必须重修:(一)参加补考后仍
15、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及限制性选修课程;(二)因各种原因不允许参加期末考核的课程;(三)由于旷考或作弊,期末成绩以“零分”计的课程;(四)不合格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第三十三条 重修的方式:一般采用插班学习的方式进行,也可参加学校专门开设的教学班学习。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须根据总课表并结合自己当学期的学习情况选择插班学习,在开学初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交费参加学习。各二级学院于开学第二周末将参加重修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教务处协调参加公共重修的有关事宜。如某课程申请重修的学生达到 15 人,可开设专门的教学班。需重修的课程如在后续年级中不再开出,学生可在
16、二级学院指定的教师辅导下自学该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三十四条 实行学年制管理的学生,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已学过课程成绩在 70 分或“中”以上的,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后,可以申请免修。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具体按照浙江传媒学院关于转专业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需由本人向所在的二级学院申请,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经转入院(校)同意,并报浙江省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必须同时经转入地省级
17、高教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八节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无特殊情况,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18、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不再发放;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实行贷学金的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原则上编
19、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第九节 退 学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 实行学年制管理的学生,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五门主要课程或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或者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两次者。(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
20、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户籍关系返回家庭户口所在地; (二)因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以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责任领回。(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至少学满 1 年)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四)退学
21、学生应在最后正式决定下达 1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第四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五十条 符合毕业条件,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重修或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五十二条 专科结业学生的未合格课程和教学
22、环节,可在结业后三个月至一年内申请返校参加课程学习,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浙江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3、第十一节 申 诉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是否授予学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五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意见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附 则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09 级学生起执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