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民政局目标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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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文件镇财行201519 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辖市区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现将镇江市城市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镇江市委组织部 镇江市民政局镇江市财政局2015 年 12 月 16 日中共 镇 江市委 组织 部镇 江市民政局镇 江市 财 政局 2 镇江市城市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深入推进基层“ 双型” 先进党支部建 设,进一步提升全市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工

2、作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的专项用于社区党组织服务群众的资金。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组织、审核、监督与管理。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的标准和来源。2016 年起,全市 136 个城市社区按照每年每个社区 20 万元,设立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经费。其中,市区 98 个城市社区(丹徒区 2 个、京口区 39 个、润州区 41 个、镇江新区 16 个)的专项资金,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纳入财政预算;辖市 38 个城市

3、社区(丹阳市 20 个、句容市 13 个、扬中市 5 个)的专项资金,由各辖市自行承担。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项目化管理,遵循统筹规划、 3 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并纳入街道(乡镇)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第二章 使用范围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满足社区党员和居民共同需要的生产、生活服务,解决党员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直接的民生问题,主要包括下列支出:1开展社区党建活动。包括开展社区党员群众法治文化培育活动等;开展党代表进社区、进党代表工作室活动;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服务、各类志愿服务;建立民情信箱、议事恳谈、民主评议等自治平台;举办社区特色文化活动和传统节庆活动;选树和推广党建工作

4、先进典型。2加强“两新 ”组织 党建和志愿者队伍建 设。包括对社区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给予适当补贴,加强社区党群一体化建设;对党员志愿者团队、引进的社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和公益服务项目,以及社区开展的“三社联动” 项目给予适当资助,培育扶持基层社会组织,引进或发展民事调解维权队伍等。3开展社区公益服务类活动。包括文明宣讲、科普推广、应急救灾培训、慈善捐助、支教助学、义务献血、关爱未成年人等各类公益活动。4服务困难党员群众和特殊群体。包括对困难党员、困难居民的帮扶和慰问,对党员去世时进行吊唁,对有突发事件的 4 党员和居民进行适当慰问等。5社区党员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其它服务事项

5、。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1由办公经费开支的相关费用;2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等社区工作人员经费;3办公场所建设、维修及办公条件改善等;4集体资产经营性生产投入,偿还债务;5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如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维护等;6由居民自行承担的服务项目,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卫生清洁等;7已有财政资金安排的服务项目。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第七条 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化运作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下拨使用,需经以下程序:(一)了解需求。社区党组织采取问卷调查、

6、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驻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代表及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了解掌握群众需求。(二)确定项目。在综合各方建议的基础上,社区党组织召 5 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提出服务项目建设初步方案;在与街道(乡镇)党(工)委先行沟通后,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并票决,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形成正式方案,并张榜公示 7 天。(三)审核备案。在服务项目确定后,社区党组织填写下一年度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服务项目申请书和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一般于上一年度 11 月底前报送所在街道(乡镇)党(工)委审核,区委组

7、织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街道(乡镇)初审意见进行联合会审,12 月底前审核结束。(四 )资 金 核 拨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民 政 局 于 每 年 4 月 底 前 ,提 出 市 级 补 助 资 金 分 配 方 案 ,市 财 政 局 每 年 5 月 底 前 将 专 项资 金 下 达 到 各 区 。区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会 审 结 果 ,于 每 年 6 月 底 前将 专 项 资 金 足 额 拨 付 到 各 街 道 (乡 镇 )。(五)支出报销。服务项目完成后,社区党组织按照财务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手续,凭发票到街道(乡镇)党(工)委报销。若年度专项资金有结余,由区级财政收回,下年度

8、按相关程序重新申报。(六)上报公示。服务项目完成后,社区党组织每年 12 月中旬前对项目建设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向街道(乡镇)党(工)委报告,并报区委组织部门备案。同时,在社区内进行书面公示 7 天,接受群众监督。 6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八条 部门职责。专项资金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实施。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民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审核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监管工作。街道(乡镇)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社区党组织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规范有效使用。第九条 监管与督查。街道(乡镇)党(工)委要为每个社区

9、分别建立专项资金账簿,专门核算。严格报批手续,实行社区党组织书记报账负责制以及街道(乡镇)党(工)委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并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经区级组织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的同意。区级组织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对项目进行联合会审,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定期组织联合督查。第十条 绩效管理。街道(乡镇)党(工)委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绩效管理,并将绩效目标、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的结果报各区组织部门、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区级3 个部门分别报市级相关部

10、门备案,作为下一年度审核项目和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滞留、挤占、挪用。凡违反本规定,挤占、挪用、造假、虚报、甚至私分、侵占 7 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拨款,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作为社区党组织书记年底向街道(乡镇)党(工)委和党员群众述职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核和党员、群众的评议。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落实城市社区为民服务专项资金的同时,督促农村社区每年单独列

11、出 20 万元专项资金开展社区为民服务。第十四条 丹徒、京口、润州、镇江新区因区域调整等原因,城市社区数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备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核增或者核减。各辖市由其组织部门牵头,做好城市社区数量的审核把关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划拨。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附件:1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服务项目申请书2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 8 附件 1编号: 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专项资金服务项目申请书项目名称: 申请机构: 年 月 日 9

12、一、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总预算项目受益人数 (人民币:元) 申请机构名称 项目负责人信息姓名及职务 电子邮件 办公电话 手 机 通讯地址 二、项目详细信息1、项目背景分析2、项目方案(可另附纸说明)项目目标(50 字以内)计划开展的活动活动时间 活动内容活动一:活动目的:活动形式:活动地点:参与人员及人数/每次(服务对 象、志愿者、社工、专家等):项目实施计划活动频次: 10 活动二:活动目的:活动形式:活动地点:参与人员及人数/每次(服务对 象、志愿者、社工、专家等):活动频次:活动三:活动目的:活动形式:活动地点:参与人员及人数/每次(服务对 象、志愿者、社工、专家等):活动频次:活动次数总计:项目实施计划活动次数总计:3、项目测算(可另附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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