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 16 号)及烟台市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 12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规
2、划设置、审查确认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履行服务协议及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情况实施监督。第四条 审查确认定点零售药店应遵循以下原则:方便参保人员购药,有利于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定点。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总体设置规划; 2 (二)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与医疗保险有关要求相适应。(三)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 证书)和
3、 营业执照,正常 经营满 1 年以上,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五)经营范围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六)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 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基本药物配备率要达到 85以上,医保目录内药品占经营总药品的比例要达到 80%以上;(七) 经营处方药的药店,应配备 2 名以上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主管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其中 1 人应具备中药专业相应资格和职称。营业时间内至少有 1名药师在岗。经营处方药的药品连锁企业门店,应配备至少
4、2 名以上药师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八)有关帐薄设置、核算和记账方法等规章制度符合财税部门要求。药品进销单独立账,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购销存管理相符。药品进销存实行计算机信息管理,按规定进行数据录入及 3 传送,并接入监管部门远程管理系统。(九)在县以上城区的药店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 90 平方米,连锁经营的门店不少于 60 平方米。(十)依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定点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5、申请表;(二)药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 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五)社会保险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及从业人员参保缴费凭证;(六)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七)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八)零售药店营业用房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对提出申请的零售药店提供的各项材料实施审查,并进行实地考
6、察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公布,并发给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第八条 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规范、违约责任以及控制管理等内容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有效期为 1 年。任何一方违反服务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或停止协议。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年度审查和参保人员举报专查相结合的监督考核制度。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及时按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有关资
7、料和数据,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对所配售的药品应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拒绝参保人员小额购药要求,使用社保卡购药(相同品种、规格)价格不得高于现金售价,费用结算应使用专用发票,并单列记帐。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需要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所有制形式、经营地址等内容的,应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变更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市人力资源 5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给予 1 至 3 个月限期整改的处理。整改期间中止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一)被卫生、食品药品监
8、督、物价等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或责令停业整改处罚的;(二)拒绝参保人员小额购药需求、使用社保卡购药价格高于现金售价或违规套现的;(三)经营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以外其他商品,以及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等违反有关规定的;(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变更后,未按规定及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五)工作人员中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数量不达标,以及营业时间内药师不在岗或未能提供 24 小时售药服务的;(六)财务管理不符合规定,以及未按要求进行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系统对接的;(七)未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按规定为工作人员参保缴费的;(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
9、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并在 2 年内不再受理其定点 6 资格申请:(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主要证件注销、被吊销或过期失效的;(二)伪造或变造账目和票据、使用社会保障卡变相提取个人账户金、为非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医保费用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三)药品进销存管理和财务管理不能真实反映医疗保险结算情况,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四)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限期改正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以及整改不到位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查,拒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的;(六)有其他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
10、为。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件下发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7 附件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填报单位:单位名称 地 址药品经营许可证起止时间经营模式 连锁 、零售是否进行GSP 认证起止时间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上 年 度业务收入上 年 度业务支出营业面积联 系 人 联系电话执业药师主管药师药 师其 他人员情况合 计 8 处方药品种数 非处方药品种数 合 计药品经营情况年度 药品销售额 保健品销售额 其他 合计上年度 销售情况万元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印 章)年 月 日所 在 地 社 会 保 险 经办 机 构 意 见本单位(已、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印 章)年 月 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印 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