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做 好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工 作 ,根 据 烟 台 市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申 报 、推 荐 、评 审 、授 奖 等 活 动 。第 三 条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应 当 重 点 鼓 励 自 主 创 新 ,鼓励 高 新 技 术 的 研 究 与 开 发 ,推 动 科 教 兴 烟 战 略 的 实 施 ,增 强 自主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创 新 型 城 市 。第 四 条 烟 台 市 科 学
2、 技 术 奖 授 予 在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成 果 转 化 和 推 广 应 用 工 作 中 成 绩 突 出 ,对 促 进 科 技 进 步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人 员 和 组 织 。第 五 条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是 授 予 个 人 或 者 组 织 的 荣 誉 ,授 奖 证 书 不 作 为 确 定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权 属 的 直 接 依 据 。第 六 条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下 设 烟 台 市 科 学技 术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以 下 简 称 市 评 审 委 办 公 室
3、)。市 评 审委 办 公 室 设 在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奖 评 审 的 日 常 工 作 。市 评 审 委 办 公 室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社 会 力 量 设 立 面向 本 市 的 科 学 技 术 奖 。第 二 章 评 审 标 准第 七 条 被 授 予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最 高 奖 的 科 技 人 员 应 当 热爱 祖 国 ,具 有 良 好 的 科 学 道 德 ,仍 活 跃 在 当 代 科 学 技 术 前 沿 ,在我 市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或 者 技 术 开 发 工 作 累 计 达 5 年 以 上
4、,为 科 技进 步 和 我 市 的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之 一 :(一 )在 基 础 研 究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方 面 取 得 系 列 或 者 重 要 发现 ,丰 富 和 拓 展 了 学 科 的 理 论 ,引 起 了 该 学 科 领 域 的 发 展 ,为 国内 外 同 行 所 公 认 ,对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做 出 了 重 大 贡 献 。完 成 的 基 础 研 究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成 果 有 一 项 获 得 国 家 自 然 科 学奖 或 省 自 然 科 学 奖 一 等 奖 的 第 一 、第 二
5、 位 完 成 人 员 ,或 者 有 两项 获 得 省 自 然 科 学 奖 二 等 奖 的 首 位 完 成 人 员 ;(二 )在 所 从 事 的 科 学 技 术 活 动 中 ,特 别 是 在 高 新 技 术 研 究及 其 产 业 化 过 程 中 ,取 得 了 一 批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重 要 科 技成 果 ,实 现 了 技 术 领 域 的 跨 越 发 展 ,促 进 了 产 业 结 构 的 调 整 ,对促 进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做 出 了 重 大 贡 献 。完 成 的 应 用 技 术 成果 有 一 项 获 得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或 国 家 科 技 进
6、步 奖 、或 者 有 一 项获 得 省 技 术 发 明 或 省 科 技 进 步 奖 一 等 奖 的 第 一 、第 二 位 完 成 人员 ,或 者 有 三 项 获 得 省 技 术 发 明 、省 科 技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及 市 科技 进 步 一 等 奖 的 首 位 人 员 ,并 在 本 市 产 生 明 显 的 经 济 或 社 会 效益 的 ;(三 )领 衔 完 成 的 应 用 技 术 成 果 在 本 市 产 生 显 著 的 经 济 或社 会 效 益 ,以 利 税 计 ,近 三 年 每 年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或 近 10 年累 计 不 少 于 5000 万 元 的 。第 八 条
7、被授予烟台市科技创新奖的单位要符合下列6 项条件:1、具有明确的科技创新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了较完善的科技创新机制;通过科技创新系统工程的实施,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辐射和带动了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促进了行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在烟台市经济和科技发展及社会进步中产生了重要作用。2、技术研究开发投入资金占单位每年销售收入比例达到 5%以上 。3、最近 5 年内承担过 1 项以上国家“863”、“973”、科技支撑等计划项目,或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4、最近 5 年内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单位。5、具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
8、新载体和科研基地。6、建立了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5 人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术带头人在创新团队中发挥核心凝聚作用,主持国家或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第 九 条 授 予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的 成 果 包 括 以 下 几 个方 面 :(一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与 应 用 项 目 ,指 在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和 成 果 转 化 活 动 中 ,取 得 或 者 生 产 出 具 有 较 大 市 场 价 值 的 产 品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设 计 和 生 物 新 品 种 等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及 其 推 广应 用 ;(二
9、 )社 会 公 益 项 目 ,指 在 环 境 、医 疗 卫 生 、自 然 资 源 调 查 及其 合 理 利 用 、自 然 灾 害 监 测 预 报 及 其 防 治 等 社 会 公 益 性 科 学 技术 事 业 中 取 得 的 重 大 科 技 成 果 及 其 推 广 应 用 ;(三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指 列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的 重 大 综 合 性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科 学 技 术 工 程 中 取 得 的 重 大 科 技成 果 。第 十 条 被 授 予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的 完 成 人 应 当 具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10、 :(一 )在 提 出 和 确 定 项 目 的 总 体 技 术 方 案 中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二 )在 解 决 项 目 关 键 技 术 和 疑 难 问 题 中 做 出 较 大 技 术 创新 ;(三 )在 实 施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成 果 转 化 与 推 广 应 用 过 程 中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第 十 一 条 被 授 予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的 成 果 应 为 技术 创 新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项 目 ,并 推 动 了 我 市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其 评 审 标 准 为 :(一 )在 关 键 技 术 或 者 系 统 集 成
11、上 有 重 要 创 新 ,技 术 难 度 大 ,总 体 技 术 水 平 和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或 国 内领 先 水 平 ,应 用 效 果 十 分 突 出 ,对 推 动 我 市 科 技 进 步 或 者 社 会发 展 有 显 著 的 作 用 ,取 得 很 大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的 ,可 以评 为 一 等 奖 。(二 )在 关 键 技 术 或 者 系 统 集 成 上 有 较 大 创 新 ,技 术 难 度 较大 ,总 体 技 术 水 平 和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达 到 国 内 领 先 水 平 或 国内 先 进 水 平 ,应
12、 用 效 果 突 出 ,对 推 动 我 市 科 技 进 步 或 者 社 会 发展 有 较 大 的 作 用 ,取 得 较 大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的 ,可 以 评 为二 等 奖 。(三 )在 关 键 技 术 或 者 系 统 集 成 上 有 较 大 创 新 ,有 一 定 技 术难 度 ,总 体 技 术 水 平 和 主 要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达 到 国 内 先 进 水 平 ,应 用 效 果 较 突 出 ,对 推 动 我 市 科 技 进 步 或 者 社 会 发 展 有 较 大 的作 用 ,取 得 了 一 定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的 ,可 以 评 为 三 等 奖 。
13、第 三 章 申 报 与 推 荐第 十 二 条 申 报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最 高 奖 的 科 技 人 员 、申 报烟 台 市 科 技 创 新 奖 的 单 位 和 申 报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项 目的 第 一 完 成 单 位 ,按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或 者 属 地 关 系 须 由 我 市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申 报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项 目 事 前 应 当 征 得各 完 成 单 位 和 完 成 人 的 同 意 ,并 在 各 完 成 单 位 公 布 。对 完 成 单位 和 完 成 人 有 异 议 的 项 目 ,不 得 申 报 。第 十 四
14、条 申 报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个 人 和 组 织 应 填 写由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制 作 的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申报 书 ,并 按 要 求 提 供 必 要 的 附 件 材 料 。申 报 书 的 填 写 及 有 关 证明 材 料 应 当 完 整 、真 实 、规 范 。附 件 材 料 包 括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证 书 、技 术 报 告 、应 用 证 明 、纳 税 证 明 、知 识 产 权 证 明 、有 关 许 可 证 明 、发 表 的 论 文 证 明 、已获 奖 励 证 书 、有 助 于 评 价 项 目 (个 人 )的 其
15、他 证 明 材 料 等 。第 十 五 条 申 报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的 项 目 须 经 过 科技 成 果 鉴 定 。第 十 六 条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必 须 取 得 有 关 许 可 证 ,且直 接 关 系 到 人 体 健 康 、公 共 卫 生 和 公 共 利 益 的 项 目 ,如 动 植 物新 品 种 、实 验 动 物 、食 品 、药 品 、基 因 工 程 技 术 和 产 品 、农 药 、兽药 、肥 料 、压 力 容 器 、医 疗 器 械 等 ,在 未 获 得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之 前 ,不 得 申 报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没 有
16、 规 定 必 须 审 定 的 动 植 物 新 品 种 ,未 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登记 的 ,也 不 得 申 报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技 术 和 国 家 安 全 的 项 目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经 评 审 未 授 奖 的 项 目 或 者 个 人 ,如 果 在 此 后 的研 究 开 发 活 动 中 取 得 新 的 实 质 性 进 展 ,并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可以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重 新 申 报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第 十 八 条 申 报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单 位 和 个
17、 人 应 当 按规 定 时 间 将 申 报 材 料 (包 括 电 子 版 )报 各 推 荐 单 位 ,推 荐 单 位 按规 定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给 予 推 荐 ,签署 推 荐 意 见 。各 县 市 区 人 民 政 府 、开 发 区 和 高 新 区 管 委 的 推 荐 工 作 ,由其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烟 台 市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直 属 机构 的 推 荐 工 作 由 其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中 央 、省 驻 烟 单 位推 荐 工 作 由 其 科 学 技 术 主 管 机 构
18、负 责 。第 十 九 条 科 学 技 术 项 目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推 荐 。(一 )对 知 识 产 权 有 争 议 的 ,指 对 申 报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项 目 涉 及 知 识 产 权 的 所 有 权 权 属 、发 明 人 资 格 、署 名 权 、荣 誉 权以 及 相 应 的 名 次 排 序 等 存 在 不 同 的 意 见 ,并 通 过 一 定 形 式 向 有关 部 门 提 出 的 ;(二 )对 科 技 成 果 的 完 成 单 位 或 者 完 成 人 有 争 议 的 ,指 对 申报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项 目 涉 及 完 成 单 位
19、之 间 、或 者 完 成 人 之间 、或 者 完 成 人 与 完 成 单 位 之 间 在 科 技 成 果 所 有 权 权 属 、发 明人 资 格 、署 名 权 、荣 誉 权 以 及 相 应 的 名 次 排 序 等 方 面 存 在 不 同意 见 ,并 通 过 一 定 形 式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的 ;(三 )已 经 获 得 国 家 或 者 省 部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的 ,指 项 目 完全 或 者 其 核 心 技 术 内 容 已 经 获 得 国 家 科 技 奖 励 或 者 省 科 技 奖励 、国 家 规 定 设 立 的 部 级 科 技 奖 励 的 。社 会 力 量 设 立 的 科
20、 学 技术 奖 不 在 此 内 ;(四 )已 经 获 得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的 项 目 ,其 核 心 技 术 内容 没 有 实 质 性 创 新 的 。 第 二 十 条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各 推 荐 单 位 应 当 按 规 定 的时 间 和 要 求 向 市 评 审 委 办 公 室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市 评 审 委 办 公 室负 责 申 报 材 料 的 受 理 工 作 ,并 对 受 理 的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推 荐 材 料 ,要 求 推 荐 单 位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正 ,逾 期 不 能 补
21、正 或 者 经 补 正 后 仍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评 审 。第 四 章 机 构 与 评 审第 二 十 一 条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一 )裁 定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各 评 审 组 的 评 审 范 围 和 评 审标 准 ;(二 )裁 定 建 议 授 奖 项 目 、人 员 和 等 级 ;(三 )裁 定 有 异 议 的 授 奖 项 目 和 评 审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第 二 十 二 条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聘 请 有 关 专家 组 成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最
22、高 奖 评 审 组 、科 技 创 新 奖 评 审 组 ,烟台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按 学 科 、专 业 划 分 的 若 干 专 业 评 审 组 和 综合 评 审 组 。第 二 十 三 条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最 高 奖 、科 技 创 新 奖 评 审 组主 要 职 责 :评 选 推 荐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最 高 奖 的 建 议 授 奖 人 选 和 科 技创 新 奖 建 议 授 奖 单 位 。第 二 十 四 条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各 专 业 评 审 组 负 责 各自 范 围 内 的 初 评 工 作 ,市 评 审 委 办 公 室 对 初 评 结 果
23、 进 行 汇 总 ,报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综 合 评 审 组 。第 二 十 五 条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综 合 评 审 组 对 各 专 业评 审 组 初 评 结 果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并 提 出 建 议 授 奖 项 目 及 等 级 。第 二 十 六 条 市 评 审 委 办 公 室 向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委员 会 报 告 科 学 技 术 最 高 奖 、科 技 创 新 奖 和 科 技 进 步 奖 评 审 结 果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评 审 结 果 进 行 审 议 ,对 有 异 议需 要 裁
24、定 的 处 理 结 果 做 出 裁 定 ,提 出 奖 励 意 见 。第 二 十 七 条 市 评 审 委 办 公 室 向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报 告 经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奖 励 意 见 。烟 台 市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对 奖 励 意 见 进 行 审 核 ,对 奖 励 意 见 中 有 与 申报 奖 项 实 际 情 况 明 显 不 符 的 ,可 以 提 出 否 决 。第 二 十 八 条 经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的 奖 励 建 议 ,报 市 政 府 市 长 或 分 管 副 市 长 签 署
25、同 意 。第 二 十 九 条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1 至 3 人 ,委 员 若 干 人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主 任 委 员 由 烟 台 市 科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人 担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委 员 由 各 有 关 部 门负 责 人 和 专 家 担 任 ,其 人 选 由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委 员 实 行 聘 任 制 ,每 届 任 期 三 年 。第 三 十 条 各 评 审 组 设
26、组 长 1 人 ,副 组 长 1 人 ,成 员 若 干人 。评 审 组 成 员 ,从 专 家 库 中 遴 选 同 行 业 专 家 组 成 ,每 年 有 不少 于 30%的 专 家 更 新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学 识 渊 博 ,科 学 道 德 和 职业 道 德 良 好 ,身 体 健 康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65 岁 。实 行 专 家 回 避 制 度 ,项 目 完 成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当 年 评 审 工 作 。第 三 十 一 条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评 审 工 作 坚 持 定 性 与定 量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规 范 评 审 程 序 ,保 证 评 审
27、的 公 正 性 、客 观 性和 科 学 性 。烟 台 市 科 技 进 步 奖 专 业 评 审 组 的 评 审 采 取 会 议 评 审 或 网络 评 审 的 形 式 进 行 初 评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最 高 奖 评 审 组 、科 技 创 新 奖 评 审 组 和 科 技进 步 奖 综 合 评 审 组 以 会 议 形 式 进 行 评 审 。第 三 十 二 条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评 审 会 议 的 表 决 规 则如 下 :(一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和 各 评 审 组 的 评 审 表决 ,应 当 有 全 体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含
28、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参 加 ,表 决结 果 方 能 有 效 ;(二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评 审 结 果 应 当 由 到 会 成 员 的 三分 之 二 (含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多 数 通 过 。第 三 十 三 条 参 与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工 作 的 所 有 人员 应 当 对 项 目 技 术 内 容 以 及 评 审 专 家 、评 审 过 程 和 评 审 结 果 保守 秘 密 。第 五 章 公 示 与 异 议第 三 十 四 条 烟 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实 行 异 议 制 度 ,接 受 社会 监 督 。对 通 过 审 核 的 奖 励 建 议 在 烟 台 市 科 技 局 网 站 或 市 级 媒体 向 社 会 公 示 。第 三 十 五 条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公 示 项 目 有 异 议 的 ,均可 在 公 布 之 日 起 15 日 内 向 市 评 审 委 办 公 室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理 。市奖励 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 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第 三 十 六 条 公 示 期 内 提 出 异 议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