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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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蚌地税函 2012113 号关于印发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区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现将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2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减少现金使用量,提高支出透明度,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直预算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和实施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皖地税函 2012198 号),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所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

2、卡。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范围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 2 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第四条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蚌埠中山支行。第五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市局财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第六条 市局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信息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办理向公务卡资金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3 -第七条 试点阶段,公务

3、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第八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 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市局财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第九条 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 2 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第十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 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市局财务管理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第十一条 持卡人 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依据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的公务卡对账单及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十二条 对于差旅

4、、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持卡人所在部门、单位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4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第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次月 10 日之前,办理报销手续并将报销凭证交市局财务管理部门。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个人承担。第十五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报销审核制度的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发票、明细清单等财务报

5、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POS 签购单),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第十六条 市局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第五章 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市局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十八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5 -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

6、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并停止其公务卡的使用。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第十九条 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 年 10 月 11 日印- 6 -发校对:财务管理科 陈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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