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环境环保局京财经一2002 61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属各有关单位、有关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计委: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锅炉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市政府各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中燃煤锅炉改用清洁燃料任务的完成,制定了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 OO 二年一月七日 附件: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市政府各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中燃煤锅炉改用清洁燃料任务的顺利完成,市政府决定对有锅炉改造任务的单位给适当资金补助。具体
2、办法是:一、补助范围1、纳入环保部门年度锅炉改造计划,并已下达锅炉限期改造通知单,要求利用世行贷款进行锅炉煤改气的市、区属单位;受燃气气源限制,燃煤锅炉无法改用燃气,利用热力、电等其他清洁能源进行锅炉改造的市、区属单位。2、中央及各地在京单位(含部队)按规定需改造的锅炉,改造资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解决或自行筹措解决,市政府不予补助。二、资金补助标准1、凡市属行政机关和市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实施锅炉煤改气项目,必须使用世行贷款购买锅炉。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先按每蒸吨 23 万元的标准拨付补助资金,待项目完工后,根据市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决算的审核结果,由市财政局在下一年度对拨付的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
3、补。差额预算拨款单位按配套资金改造费用(每蒸吨23 万元)的 50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中安排。2、利用世行贷款进行锅炉煤改气的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财政局按每蒸吨 2.5 万元标准给予适当补助。3、确需利用热力、电等其他清洁能源进行锅炉改造的单位,继续按照 2000 年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即: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由市财政局按每蒸吨 35 万元改造费用标准补助 80,差额预算拨款单位由市财政局按每蒸吨 35 万元改造费用标准补助50,其余改造资金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筹措。对长期亏损或微利、自筹改造资金确有困难的市属国有企业由市
4、财政局按每蒸吨 5.5 万元标准给予补助。4、八个城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确需利用热力、电等其他清洁能源进行锅炉改造的,锅炉单台出力在 1 蒸吨(不含 1 蒸吨)以下,由市财政局按每蒸吨 2.5万元标准补助;锅炉单台出力在 1 蒸吨以上,由市财政局按每蒸吨 5.5 万元标准补助。5、凡利用世行贷款进行锅炉煤改气的城八区地方单位(不含市财政局全额拨款补助的单位),市计委按照每蒸吨 3 万元标准补助。三、资金拨付条件1、纳入市环保局限期治理改造名单,停止使用并实施改造的锅炉。2、锅炉改造计划已经制定,锅炉一经停止使用,补助资金即可拨付。3、利用世行贷款进行锅炉煤改气的用户,在与世环洁天公司
5、签署利用世行贷款协议书后即可向市计委提出补助申请。四、资金拨付渠道1、市财政局补助资金拨付渠道:市财政局按照补助标准计算补助数额,下达锅炉改造补助资金预算。使用世行贷款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根据世环洁天公司提供的名单,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其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转拨至锅炉改造单位;利用世行贷款的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市计委审核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调整单后,市属单位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主管单位,无主管单位直接拨付到锅炉改造单位;区属单位的补助资金拨付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与区环保局按规定联合监督使用。2、市计委补助资金拨付渠道:凡利用世行贷款进行锅炉煤改气
6、的符合市计委补助条件的用户,市属单位通过各主管局、总公司向市计委申请;区属单位和其它单位通过所在区计委向市计委申请。在向市计委提出补助申请时需利用世行贷款协议书。市计委审核后,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调整单,由市财政局根据调整单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主管局、总公司和各区计委、然后再下拨至锅炉改造单位。五、监督管理1、锅炉改造单位应及时落实资金,确保锅炉改造任务完成。对市财政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应加强管理,专户存储,不得挪用。对挪用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出,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严肃处理。2、锅炉改造任务完成后,锅炉改造单位须向所在区环保局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同时,市属
7、行政事业单位将锅炉改造工程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市属企业单位将锅炉改造工程竣工决算,报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经建一处;无主管单位直接将锅炉改造工程竣工决算,报市财政局经建一处;区属单位将锅炉改造工程竣工决算,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经建一处;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情况,将委托财政投资评审咨询中心进行评审。财政拨付补助资金高于锅炉改造工程竣工决算或审核报告审定的工程决算部分,应全额上交市财政局。六、锅炉改造单位收到锅炉补助资金时,市属行政单位列入“拨入经费”科目,市、区属事业单位列入“拨入专款”科目,企业单位列入“资本公积”科目。七、本办法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