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厂务公开规范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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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企业厂务公开规范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巩固、深化和 规范厂务公开工作,保证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中办发2002 13 号 )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厂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闽 委办 200244 号) 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厂 务公开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向职工公开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

2、经营、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设的事项,实施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第三条 厂务公开必 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必须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必须把厂务公开与企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第二章 公开内容第四条 企业的重大决策 问题。主要包括:(一 )企 业中 长期发展 规划;(二 )投 资和生 产经营 重大决策方案;(三 )企 业改革、改制方案,(四 )兼并、破产方案;(五 )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六 )职

3、 工裁 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 项。第五条 企业生产经营 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一 )年度生产经营目 标及完成情况;(二 )财务预决算;(三 )企 业担保;(四 )大 额资 金使用;(五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 标;(六 )大宗物资采购供 应;(七 )产 品销 售和盈亏 情况;(八 )承包租赁合同执 行情况;(九 )企 业内部 经济责 任制落实情况;(十 )重要 规 章制度的制定等。第六条 企业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事项问题。主要包括:(一 )劳动 法律法 规的 执行情况;(二 )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 签订和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三 )职 工提薪晋 级、工资奖金分配、奖

4、罚与福利;(四 )职 工养老、医 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 险金缴纳情况;(五 )职 工招聘、解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 评优选先的条件、数量、程序和结果;(六 )职 工购 房、售房的政策和住房公 积金管理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七 )安全生产、劳动保 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职业病防治,职工培训计划;(八 )下 岗职 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 业政策的落实、以及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第七条 企业领导班子建 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主要包括:(一 )民主 评议 企业中 层以上领导人员情况;(二 )领导 任期 审计情况;(三 )企 业中 层领导人 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

5、任用情况;(四 )干部廉洁自律规 定执行情况;(五 )企 业业务 招待费 使用情况;(六 )企 业领导 人员工 资(年薪)、奖金、兼职 、补贴、职务消费情况等。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 认为应当公开的事项。第三章 公开形式第九条 厂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是 职工代表大会。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并根据不同内容分别由职代会审议或审议通过。属于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每半年公开一次,其他事项应及时公开,或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要求予以公开。职代会闭会期间,要发挥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议以及专项小组作用,并明确职权范围。第十条 企业应在醒目 处设立

6、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公布应公开的事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还可以结合企业实际,通过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和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公开涉及厂务公开的一般性事务,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第十一条 企业应通 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职工对公开情况的反映,不断改进工作。第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本 办法,制定下属单位或部门(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内部事 务公开的实施办 法。第四章 公开程序第十三条 依据本规 范办法,提请职代会审议并确定应当公开的内容。第十四条 依据第三章 规范的形式进行公开。第十五条 企业厂务 公开监督小组组织职工对公开情况进行民主

7、评议,评议的重点是厂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及时并就所公开的问题提出意见。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 职工民主评议的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对职工提出的意见给予答复和说明。第十七条 企业公开整改措施并施行。第十八条 企业厂务 公开监督小组组织职工代表对相关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并向下一次企业职代会报告。第五章 组织领导第十九条 企业厂务 公开要在企业党委领导下进行,企业行政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企业工会是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企业要建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厂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 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的

8、问题。第二十条 企业厂务 公开接受上级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业务指导,企业至少每半年一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厂务公开办事机构汇报厂务公开情况。第六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代表 对本单位厂务公开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企业应成立由纪检、工会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制定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办法,监督检查厂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职工反映的意见是否得到落实。每年至少一次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企业厂 务公开负责人对职工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答复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第二十三条 企业主

9、管部 门和地方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有责任对企业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对辖区内企业的厂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在一定范围通报,并报送上一级厂务公开办事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限时整改意见,并追踪整改情况。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分别由辖地厂务公开办事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拒不建立、实行厂 务公开制度的;(二 )按照本办法规定 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三 )虚假公开的;(四 )应 当提交 职代会公开的事 项而不提交的;(五 )对职 代会 议定整改的事 项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六 )对 工会提出的 监 督意见和职工的合理建议不按规定时限答复和整改的;(七 )打 击报 复举报人、控告人和在厂 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八 )违 反本 办法规定的;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推行厂 务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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