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基点调查工作管理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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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黑龙江省农业综合统计、物价和成本调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农业综合统计、物价和成本调查工作(以下简称农业统计调查工作),保障农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发挥农业统计调查工作在宏观经济决策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根据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农业物价和农产品成本调查报表制度及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主管,省农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全省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部署、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数据汇总、分析发布、考核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三条 各市(地

2、)和农业调查基点县农业行政部门统筹协调管理本辖区内的农业统计调查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部署、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地区数据汇总、分析发布、考核管理等相关工作。农业调查基点县是指由省农委确定,农业部认定的从事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县(市)。第四条 全省农业统计调查 工作必须依法开展工作。严2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在法律的框架下开展农业统计工作。各级农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农业统计调查员,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资料,不得对外公布,严防泄密。第二章 主要工作和要求第五条 农业综合 统计调查。农业

3、综合统计调查主要包括农业统计年报、分县农业与农村经济基础资料卡片(以下称分县卡片)、基点调查、全面定期调查等四项统计调查任务。农业统计年报、分县卡片为年度统计调查;基点调查、全面定期调查为季节性预测调查。具体要求如下:(一)农业统计年报。省农委负责组织全省农业统计年报填报工作,并于每年 2 月末前将全省农业统计年报情况报送农业部。各市(地)农委组织开展本地区农业统计年报填报工作,并于每年 2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农业统计年报报表情况报送省农委。(二)分县卡片。省农委负责组织全省分县卡片的填报工作,并于每年 7 月末汇总、审核、上报农业部。各市(地)农委负责组织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基础资

4、料卡片的填报工作,并于每年 7 月 15 日前上报上年度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基础资料分县卡片情况。(三)基点调查工作。基点调查工作统筹由省农委负责,3各市(地)农委和各农业调查基点县具体负责本地区情况的调查报送工作。1、全年农作物播种意向调查农市(基)1 表。各基点县于 1 月 25 日前通过统计软件进行网上直报,并提交分析文字资料。省农委于 1 月 29 日前向农业部报送全省全年农作物种植意向调查情况。2、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预计农市(基)1 表。各基点县于 6 月 27 日前通过统计软件进行网上直报,并提交分析文字资料。省农委于 6 月 30 日前向农业部报送全省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预计情况。

5、3、春小麦产量预计农市(基)4 表。由相关基点县于 6月 27 日前通过统计软件系统网上直接报送春小麦产量预计情况,并提交分析文字资料。6 月 30 日前省农委向农业部报送全省情况。4、春小麦产量预计农市(定)2 表。各相关基点县按照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农市(定)2 表 春小麦产量预计表报要求,于 7 月 25 日前通过统计软件网上直接报送,并提交分析文字资料。省农委 7 月 29 日前向农业部报送全省情况。5、秋收作物产量预计农市(基)5 表。各农业调查基点县于 9 月 20 日前通过统计软件网上直接报送秋收作物产量预计情况(并提交分析文字资料)。各市(地)也要按照此表报4格式,于 9

6、 月 20 日前向省农委报送本地区秋收作物产量预计情况,并提交分析文字资料。省农委 9 月 24 日前向农业部报送全省情况。(四)全面定期调查。全面定期调查工作由省农委统筹负责,各市(地)农委具体负责本地区定期调查工作。1、全年农作物播种意向调查。各市(地)农委要按照农市(基)1 表 格式,以电子表形式于 1 月 25 日前向省农委报送本地区全年农作物播种意向调查情况,并提交分析文字资料。2、春播面积预计农市(定)1 表。各市(地)农委按照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农市(定)1 表春播面积预计报表格式,于 5 月 25 日前向省农委报送本地区春播面积预计情况,并提交分析文字资料。省农委于 5

7、月 30 日前向农业部报送全省情况。3、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预计。各市(地)农委要按照农业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农市(基)1 表表格式,以电子表形式于 6 月 27 前向省农委报送本地区农作物播种面积预计情况,并提交分析文字资料。4、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预计农市(定)1 表。各市(地)农委按照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农市(定)1 表 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预计报表格式,于 8 月 25 日前向省农委报送本地区春播面积预计情况,并提交分析文字资料。省农委5于 8 月 30 日前向农业部报送全省情况。5、全年农作物产量预计农市(定)2 表。各市(地)农委按照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农市(定)2 表 全年农

8、作物产量预计报表格式要求,于 10 月 25 日前向省农委报送本地区全年农作物产量预计情况,并提交分析文字资料。省农委于 10 月 30 日前向农业部报送全省情况。第六条 农业物价调查。全省农业物价调查工作要按照农业部农业物价报表制度和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农产品和农资市场物价监测预警工作,按时高质量报送物价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资料。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有关农业物价专项调查工作。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开展主要农产品和农资价格半月报、月报工作。各基点县要按照农业部物价工作要求,在每个月的 12 日、25 日前通过农业部金农工程物价报送软件系统报送主要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信息,并提交分析文字

9、资料。2、开展备春耕生产期间农资价格周监测工作。各市(地)和农业调查基点县按照省农委确定的农资品种,在每年 3 月1 日至 5 月 30 日,开展农资价格周监测工作,每周四 12 时前向省农委报送各地一周农资价格情况。3、开展秋粮收购价格周监测工作。各农业调查基点县在每年 10 月 1 日至第二年 3 月 30 日,每周向省农委报送水稻、玉米、大豆价格,每周四 12 时前报送。64、开展市场热点报送工作。各市(地)及农业调查基点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每周或半个月向省农委报送一次市场热点情况,并可随时报送本地区市场热点情况。5、根据国家和我省实际需要,开展手机短信采集物价信息等应急市场调查工作。第七

10、条 农产品成本调查。各基点县要按照农业部成本调查工作要求和我省农户经济情况调查工作要求,选择基点调查乡、村、调查户,建立农户调查档案,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的相关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开展成本收益情况分析,撰写成本收益分析报告。具体工作要求如下:1、各基点县每年的 3 月 1 日前报送农户种植意向调查表、 农户备耕情况调查表。2、各基点县每年 6 月 10 日前初步测算本年度农产品成本收益情况,提交成本收益测算报告。3、各基点县每年的 8 月 20 日前,报送农作物受灾情况及产出调查表。4、各基点县在每年的 10 月 15 日前报送农产品产出分配调查表、 农户劳动用工计算表和农户间接物质费用

11、调查表及农户直接物质费用调查表。5、各基点县在每年的 12 月 25 日前报送家庭收支情况表。6、各基点县在次年 2 月 20 日前报送上年主要农产品成7本收益情况,包括相关报表和成本收益分析报告。第三章 数据资料采集、审核、上报和管理第八条 各市(地)、基点 县必须按照农业部和省农委有关农业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和工作规范的要求,按照及时、真实、准确、科学的原则,采集、审核、上报相关数据及分析资料。上报数据须有相关文字分析资料说明。上报的数据及分析资料,必须经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上报。严禁拒报、虚报、瞒报、错报、漏报、迟报。本省上报农业部的数据及文字材料必须经省农委审核通过方可上

12、报,涉及有关部门的材料须经与有关部门会商后,经省农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上报。第九条 建立健全数据资料档案。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农业统计调查数据资料档案,将所有统计调查资料归类备份存档,实行归档管理,资料不得丢失(包括纸质和电子版资料)。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农户调查档案以及月度、年度数据档案,强化对基础数据资料的积累。各种数据资料档案的保管、移交,应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要加快各级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工作。第四章 制度建设和保障第十条 组织保障。各级业务部门要确定负责农业综合统计、物价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明确责任分工,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并报省农8委市场与经济信息

13、处备案。如人员发生变动,须及时报省农委备案。第十一条 队伍建 设。各级负责农业统计调查工作人员的安排(选聘),应符合“五好” 的标准。即:政治素 质好、协调能力好、业务基础好、工作实绩好、文字水平好。将有较强综合分析能力的人员充实到统计调查队伍。各级业务部门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农业部和省农委组织的相关培训,并可自行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切实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第十二条 资金保障。为确保农业统计工作的有效开展,省农委对各市(地)、基点县从事农业统计、物价和农产品成本调查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统计、物价和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的调查补助、交通费、通讯费及仪

14、器设备的配备。各市(地)、基点县必须按照农业部和省农委有关农业综合统计、物价、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要求,加强对农业基点调查工作的投入和经费管理,专款专用,科学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能,不得截留、挪用。第十三条 制度建 设。全省农业统计调查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省农委对各市(地)、农业调查基点县农业统计调查工作进行阶段性和年度性目标考核管理。具体考核办法详见附件黑龙江省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各市(地)、农业调查基点县农业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9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农业统计调查工作制度,为农业综合统计、物价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要加强与统计、物价、畜牧等相

15、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建立顺畅的沟通和数据共享机制。本办法自 2011 年 9 月起实施,由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负责解释。附件:黑龙江省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10附件:黑龙江省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切实加强对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农业统计调查工作质量和水平,全省农业统计调查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省农委对各市(地)、农业调查基点县农业统计调查工作进行阶段性和年度性目标考核管理。具体考核办法如下:一、对市(地)农业统计调查工作的考核(一)考核主要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方面:组织领导、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等;第二方面:农业综合统计工作;第三方面:农产品及农资市场运行监测工作。(二)指标和分值考核采取记分制,满分 100 分。 95 分以上为优秀, 60分以上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如下:1、组织领导 20 分。其中:有分管领导 2 分,有专职工作人员 5 分,有兼职人员 2 分,建立工作制度 5 分,建立完整的统计数据资料档案 5 分,资金投入与管理 3 分。2、农业综合统计工作 65 分,其中:完成统计年报 10 分;完成农业农村基础情况分县资料卡片 15 分;完成 5 项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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