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技 艺精湛、素质过 硬、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引领带动技能人才队伍发展,为龙江全面振兴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 龙江省首席技 师(以下简称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服务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突出,在全省本行业企业、相关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第三条 首席技 师选拔坚持公开、公平、 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
2、和行业(领域)分布,重点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单位中选拔产生。第四条 首席技 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 选拔 50 名,管理期限为 4 年。第五条 首席技 师选拔工作由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信委、省总工会等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六条 首席技 师选拔范围:全省各 类所有制企业单位中,具有技师(含)以上职业资格,并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第七条 选拔人 选须热爱祖国,遵纪 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为所在单位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和地位,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
3、)在技术上取得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革新成果,为社会和所在单位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二)掌握关键技术,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 奖” 、“全国技术能手”、 “龙江大工匠(龙江技能大奖)”、 “龙江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之一;2、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3、国家或省级技能大师(劳模创新)工作室领办(创办)人;4、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在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两名,或在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三)刻苦钻研,掌握绝技绝活,创造了业内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排除了重大关键技术障碍,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
4、,在企业提质增效、节支创收方面发挥较大作用。 (四)在带徒传技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技能骨干、在生产和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五)在编制国家或省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第八条 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确定的方式进行。各设区市(地)、省直有关部门及中央驻黑龙江单位负责推荐本地、本系统、本单位的候选人。第九条 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部署申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技能人才分布情况,按照选拔数量下达申报名额,并向社会公布选拔通知,明确工作时限和有关要求。(二)初审推荐。各设区市(地)、省直有关部门及中央驻黑龙江单位
5、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在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黑龙江省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 字左右的个人事迹材料; 3、申报人近年来取得的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三)资格审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要件进行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四)组织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五)批准公布。首
6、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在省级新闻媒体公示 5 天无异议后,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后行文公布,并颁发证书。第四章 待遇第十条 在首席技 师管理期内,给予每人一次性 奖励两万元。第十一条 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学习考察、教育培训、技术交流等活动。第十二条 企业单 位可结合实际,实 行首席技师岗位津贴,有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单位副总工程师标准,给予首席技师相应待遇,亦可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对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第十三条 建立企 业补充医疗保险 的单位,可对首席技师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
7、部分,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时给予倾斜。企业单位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时,可安排首席技师参加,并依法安排首席技师带薪休假。第十四条 对企 业在聘的首席技师 ,在用工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延迟退休。第十五条 首席技 师参加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首席技师参加“中 华 技能大 奖” 、“全国技术能手”、政府特殊津 贴、各级优秀专家及省部级先进模范等荣誉奖项的评选。 第五章 管理第十六条 首席技 师要在本单位生 产发展、技术创新和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宣传首席技师先进事迹、主要业绩贡献,充分发挥
8、其示范带动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企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首席技师制度,以及与首席技师制度配套的定期培训、资金投入和技能考核鉴定机制。有条件的可设立首席技师工作室、项目小组等,为首席技师承担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先进操作法等工作提供资金、场地、设备、设施、人员等方面的支持。(三)企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发挥首席技师的骨干带头作用,积极组织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技艺传承、技能交流推广等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业务进修、参观考察和技术技能交流。(四)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
9、部门和所在单位可优先给予政策、经费等支持。第十七条 首席技 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 单位组织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能传帮带工作,培养青年技术技能骨干;(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解决企业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公益性活动。第十八条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分级建立首席技师信息库,对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第十九条 企
10、业单位负责首席技师的日常管理、考核使用等培养工作,并及时将其工作单位和岗位流动变化、考核评价、奖励处罚等信息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二十条 首席技 师管理期满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 ”、“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 的,经企业单位和本人同意,且符合首席技师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支持一个管理期。期满评估“不合格” 的,取消当期首席技师称号。第二十一条 在管理期内,首席技 师 在企业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 等次,每批 “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一)在管理
11、期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才等国家级人才称号;(二)在技术技能革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取得新的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三)在技术技能推广、传技带徒等方面成效十分显著,所带徒弟有 1 人以上获得国家或省级人才称号。第二十二条 首席技 师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 术技能岗位工作或者调往省外的,可继续保留首席技师荣誉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第二十三条 首席技师实行动态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评选推荐程序,逐级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资格的。(四)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