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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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办法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严格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单位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具体办法如下:一、个人申报符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规定的中小学教师,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聘用学校提出竞聘相应岗位申请。二、考核推荐单位要成立一线教师不低于三分之二的考核推荐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对申请竞聘教师的年度考核、师德师风、业绩成果等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推荐委员会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拟聘人选所获同意票数须达到总票数三分之

2、二。考核推荐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回避原则,同时,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拟聘人选名单和业绩成果须在本单位公示至少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正式推荐。单位推荐的拟聘人选,需按规定程序报相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推荐至评审委员会评审。三、专家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分级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省里具体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等级教师的评审工作,由各地、各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成立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严格遵行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

3、委员会应由 11 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一般由 5 名或以上同行业专家组成,学科评议组组长必须由评审委员会中的专家兼任。为保证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科学、规范开展,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中的专家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且每年更新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建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遴选进入专家库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数应为评审委员会例会时相应人数的 5 倍,其中 45 岁及以下的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三分之一。专家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 年,专家库期限届满后应重新建立,新建立的专家库应适当补充新任专家,新任专家补充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专家库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需要,专家库中的人员可按规定程序适时进行更新。学科评议组应参照上述要求单独建库管理。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为合格人员颁发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四、单位聘用单位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和审核确认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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