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民族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二章 名额分配、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三条 学校
2、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学校实际制定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可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若有变化,按国家当年实际标准发放)。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湖北民族学院;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地遵守学校校纪校规;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为他人和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和实际行动;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有个人成长成才典型事迹。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1、评选学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科目;2、在校期间
3、受到违纪处分,评选学年有违规违纪现象;3、非“ 文明寝室”成员;4、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特等奖学金。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要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申请和初评。第十条 经学生申请,各学院初评推荐,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校当年
4、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并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 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申请、初评和报送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学院特别优秀的学生。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