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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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0 -湖北民族学院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 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是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货币资金等。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负责资金的安全与合理调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对学校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第二章 岗位分工第四条 学校资金管理各岗位根据“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设置,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

2、保相互制约和监督。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资金管理的不相容岗位包括: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核监督。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开具各类收据和发票;- 1 -不得从事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和审核工作。第五条 出纳岗位设置现金出纳、国库集中支付出纳和复核岗位。现金出纳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开具银行票据、负责办理资金网银支付和批量代发等结算业务。国库集中支付出纳负责办理国库直接和授权支付业务等。复核岗位负责审核出纳录入的各类资金支付信息,负责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工作。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应配备具有会

3、计从业资格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第七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第三章 现金管理第八条 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16 号)的要求,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严格现金支出管理,所有资金结算原则不得使用现金。工资、津补贴、绩效津贴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单位公务活动一般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若因特殊情况需借款的,应由学校正式职工办理,借款人必须提交详细借款事由和还款期限,并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审批,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审批人负连带责任。一次- 2

4、 -借款在 5,000 元(含)以上至 20,000 元以下的,还需学校财务负责人加签,一次借款在 20,000 元(含)以上的,还需学校总会计师加签,资金只能划转至个人工资卡。第九条 出纳办理现金收付时,必须以审核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为依据,收付款原始凭证要加盖现金收(付)讫章。严禁收入不入账,严禁公款私存。第十条 备用金限额由学校财务处在省财政厅审批的范围内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与开户银行核定,核定后应当严格遵守。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第十一条 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如有长短款,应及时报告并查明原因,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挪用。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

5、处应不定期对财务处及各独立核算单位库存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 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的银行账户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统一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应严格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财库发20153 号)办理,实行核准制度(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具体办理时应经财务处处长审核,总会计师审批后,报省财政厅驻恩施州财政监督办批准。学校财务处定期按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年检。第十四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的,必须经财务处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3 -第十五条 学校各银行账户间的资金调拨,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等,须经财务处分管

6、副处长审核,财务处处长审批。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应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纪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不准出租、出借和套用银行账户;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银行票据;不得无理由拒绝付款。第五章 财政性资金管理第十七条 学校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给学校的各类拨款以及学校上缴的非税收入等。该资金存放于省国库财政专户,其额度由省财政以预算指标形式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下达。学校使用时按照部门预算规定用途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提出使用申请,实际支付时通过学校零余额账户结算。第十八条 加强经费使用计划管理,根据省财政规定,财务处核定汇总学校正常经费需求和特殊经费需求后,于每季度前一

7、个月的 10 日前,按季度申请使用国库下达的各类预算指标。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学校申报的季度用款计划一旦下达后一般不得更改。学校各单位如预计下一季度将发生大额且非常规性的经费需求,须在该季度前一个月报至财务处。因未及时报送用款计划导致款项无法支付,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应按照年度非税收入计划,及时做好非税收入上缴工作。同时做好国库指标使用进度监- 4 -督工作。第六章 非现金支付管理第二十条 学校与个人或外单位进行资金结算的主要方式为非现金结算,包括三种结算途径:1. 网上银行支付(即网银支付):适用于学校开通了网银支付功能的银行账户资金结算;2. 签发银行票据:适用于学校未开通网

8、银支付功能的银行账户开具银行票据进行转账、汇款等资金结算;3. 国库集中支付:适用于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支付系统进行资金结算。第二十一条 出纳必须依据经审核无误、并经复核盖章的记账凭证付款。复核人员根据会计凭证核对收款人的信息资料和金额,核对无误后进行交易发送。第二十二条 已通过网银支付的银行存款,在收到银行正式回单后,应和原始发票一起作为会计原始凭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款项,出纳应将国库支付凭证入账联作为会计原始凭证。通过签发银行票据支付的款项,应将开出的支票存根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对填错的支票,须盖“作废”章,与当日相应经济业务凭证一起妥善保管。对收到的各类银行存款,应及时确认收入内容

9、,开具收据或发票,由出纳将入账通知及收据或发票交会计人员入账。收付款的原始凭证要加盖转账收(付)讫章。第二十三条 各类方式支付资金的复核要求:单笔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经过财务处资金管理科科长复核方可提- 5 -交;单笔金额在 3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以下需经过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复核方可提交;单笔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需经过财务处处长复核方可提交。第二十四条 实行网上银行和国库支付办理货币资金结算业务,应与承办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第二十五条 使用网上银行或国库集中支付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能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

10、的审批程序。第二十六条 加强银行存款日记账管理,每月必须与银行对账。学校财务处须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和国库支付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专人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有不符,对账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对收到款项两个月后仍无法查明款项相关信息的,报财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批后作相应账务处理。第七章 银行贷款的管理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应加强与银行合作,协调与各商业银行关系,努力争取各商业银行对学校的授信额度,确保贷款来源稳定。第二十八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及省财政相关文件规定,原则上学校不得新增贷款。若确需贷款,应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学校年度贷款限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由学校党委常委

11、会审定,随学校年度预算下达。因特殊情况超出贷款总限额的贷款必须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6 -财务处在总贷款限额内根据学校资金需求及实际资金状况提出贷款计划,确定贷款银行及额度,报总会计师审定后,方可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应正确分析学校财务状况,合理预计偿贷能力,落实还贷渠道和还贷计划,并按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还款手续,提高学校信誉度。若需提前还款或续贷应由财务处处长审核、总会计师审批。第三十条 财务处应安排专人对学校银行贷款进行管理,详细登记银行贷款相关信息及利息支付、本金偿还情况,定期向总会计师报告银行贷款的使用和变动情况。第八章 外币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外汇

12、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收取留学生外币学费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兑换为人民币记账。收取的光票、旅行支票应及时送交经办银行办理境外托收。收到旅行支票时,应嘱咐学生当面进行复签,并与初始签名核对。第三十三条 需要向境外汇款时,用款单位应办好交税或免税手续并提供中、外文合同、发票及支付申请等汇款资料,财务处方可办理。第九章 银行票据、印鉴的管理第三十四条 银行票据的购买、登记和保管须指定专人负责,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出纳使用时须办理领用、核销手续。第三十五条 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必须分人管理,严禁- 7 -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

13、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随意使用印鉴。保管印章的人员不得兼管收据和发票。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财务专用章的,须报财务处处长审批。第三十六条 财务专用章用于本单位开具收款收据、现金支票及转账结算业务;收费专用章仅用于开具“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 ;发票专用章用于开具各类税务发票。第十章 其它第三十七条 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一经发现一律收缴学校,或按相关规定上缴,并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经办人员责任。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无权将学校资金向外单位进行投资、担保、捐赠,学校各单位及个人无权以学校名义向外单位借款、举债等。第三十九条 学校后勤产业集团、驾驶培训中心进行对外投资、担保、捐赠、借款、举债等比照上述程序办理。第四十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向学校借款,应由该单位提交申请,拟订还款计划,报该单位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审核,再报总会计师审批;金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 50万元以下的,还须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金额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的,则由党委常委会审定。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第四十二条 附属民大医院、科技学院的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9 -湖北民族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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