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河池学院教学差错和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院教学201118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治校的原 则,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过程,保障教学秩序, 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 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我院教学任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第三条 教学差错和事故界定于教学的全过程。教学差错和事故是指任何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以及教学 质量并引发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 为或事件。根据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差 错和事故分为 四个等级:教
2、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第二章 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第四条 教学差错是指: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 5 分钟以内。2.教师不注意为人师表,使用不文明语言、 贬损和侮辱学生等,在学生中产生不良影响。3.酒后上课或上课期间抽烟。4.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授课时间和地点,并造成不良影响。5.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6.考试命题出现错题、漏题、关 键字错误等,但未影响考试进行。7.因未做好考前准备工作而造成考试延迟 5 分钟以内。8.评阅试卷时不按照评分标准批阅试卷错评学生成绩或错、漏登学生成绩。9.未经批准不按时上交考试成绩,影响学生成绩单的发送。10.其他经
3、教务处认定的教学差错。第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 5 至 10 分钟。2.在试卷印制、传送、保管中造成试卷错漏,影响考试进行。3.因未做好考前准备工作而造成考试延迟 5 至 10 分钟。4.监考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 5 至 10 分钟。5.不按规定处理试卷,造成遗失,无法 为在籍学生提供复查成绩。6.不按时报送或不认真填写教材订购单,造成教材迟订、错订、漏 订,致使开课 2 周内教- 2 -材未到位。7.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含实验室、微机室等)使用冲突,且未能在接到 报告后 15分钟内妥善解决。8.实验教学或电化教学在课前准备不充
4、分,或教学仪器设备接到报修后,未能及时组织维修,影响教学。9.未按要求按时提出教学用品采购计划,或计划制定不周密致使所采购用品不合要求,影响教学。10.其他经教务处认定的一般教学事故。第六条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1.教学工作中,因失误造成公有财产严重损失或学生受轻伤。2.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 10 分钟及以上。3.未经批准擅自停课、缺课 1 次。4.不按教学大纲要求命题,试题出现严重错误影响学生考试;不执行评分标准,随意批阅试卷造成严重差错;私自调阅试卷并更改成绩造成不良后果; 遗失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并造成严重后果。5.课前未认真备课,没有教案或教学讲义,上 课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
5、,学生反 应强烈。6.因工作失误而造成考试内容泄密或试卷丢失,并造成严重后果。7.因未做好考前准备工作而造成考试延迟 10 分钟及以上。8.监考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监考岗位 10 分钟及以上。9.出具与事实相违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10.不按时报送或不认真填写教材订购单,造成教材迟订、错订、漏 订,致使开课 4 周及以上教材未到位。11.因错、漏通知造成无教师或学生到课,致使教学无法开展 10 分钟及以上。12.未按时开启教室、实验室、微机室 门而延误上课时间 10 分钟及以上。13.其他经教务处认定的严重教学事故。第七条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1.在教学以及教学管理等
6、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及有关法规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2.未经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巨大。 3.因失职造成学生在教学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公有财产重大损失。4.泄露考试内容,或在评阅试卷时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影响巨大。5.在监考中徇私舞弊,包庇、怂恿学生作弊, 对学生 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 3 -考场秩序混乱。6.违规发放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或造成严重的学籍认定错误的。7.其他经教务处认定的重大教学事故。第三章 教学差错和事故的处理第八条 教学差错和事故的处理程序1.教学
7、差错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应在差错和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教学差错和事故发生后及时 向有关部门报告。教学差错和事故责任人若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 经过教学部门或教务处查实 ,将加重处理。 对主动报告、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尽可能消除影响的教学差错和事故责 任人,可视情节从轻处理。2.有关系(院、部)和教务处接到教学差错或事故报告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教学差错或事故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系(院、部)主管 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核实情况,按一事一表填写 河池学院教学差错和事故报告表 ,并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认定及处理建议, 经主管教学工作的系(院、部
8、)领导签字后 报教 务处。3.教学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由教务处负责。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事故的处理由学院人事处负责组织并提出初步意见,报院长办 公会议决定。第九条 教学差错的处理1.发生教学差错者,须写出书面检讨,并由本人在系(院、部)范 围做出公开检查。2.教务处面向全院作通报批评。3.一年内累计发生 2 次及以上教学差错者按 1 次一般教学事故处理。第十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一年内发生 1 次一般教学事故者,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 对事故责任人扣发 1 个月的院内 岗位津贴。2.对一年内发生 2 次一般教学事故或 1 次严重教学
9、事故者,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扣发 3 个月的院内岗 位津贴,当年考核不合格,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或晋升行政职务。3.对一年内发生 2 次严重教学事故或 1 次重大教学事故者,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扣发 6 个月的院内岗 位津贴,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视事故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年度考核不合格,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或晋升行政职务,在先 进评选 中实行一票否决。4.对一年内发生 2 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者,调离教学或教学管理岗位,从第二次重大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扣发 12 个月的院内岗 位津贴。视情节轻
10、重,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4 -5.对一学年内累计发生 1 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或 2 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 5 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的 综合性评优 、评奖。6.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单位,将对分管教学工作的单位领导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单位, 对 分管教学工作的单位领导,给 予全校通报批评并停发一个月的岗位津贴。7.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却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单位,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分管教学的单位领导的责任,给予全校通报 批评;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或重大教学事故却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单位,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
11、行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教学的领导的责任,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并视情况可分别给予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的处理。8.凡因教学差错和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除接受行政处理或处分外, 还将视情节轻 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差 错和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的责任;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教学差错和事故,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教学差错的认定材料和处理结果在教务处备案,教学事故的认定材料和处理结果在人事处备案,作 为事故 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 晋级 、职称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第四章 申诉与复议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教学差 错和事故的认定与处 理工作的监督,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确保认定与处理工作公平、公正,学院成立教学差错 和事故 认定与处理申诉受理委员会(简称“申诉受理委 员会” )。“申诉受理委员会” 设在院长办 公室,负责受理当事人对处理意见的申诉。 第十三条 凡对教学差错和事故的认定及处理不服或有疑义的,可在教学差错和事故责任人得到处理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 诉受理委员 会提出申诉。第十四条 申诉受理委员会自收到申诉材料的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申诉意见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 申诉人。确有复议情节的, 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复议。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