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湖北省专利奖评选办法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自主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推动创新型湖北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参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专利奖(以下简称为省专利奖)的评审、奖励和管理。第三条 省专利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建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省专利奖的评审活动。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负责省专利奖的初评工作。第五条 省专利奖设湖北省专利金奖及湖北省专利优秀奖。湖北省专利金奖及湖北省专利优秀
2、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第六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属地原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二)在评选当年 6 月 30 日前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三)专利权稳定、技术或设计水平高,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 2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四)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五)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湖北产业规划。第七条 评选标准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二)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三)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
3、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四)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五)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六)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了主要作用。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一)专利权稳定,创新程度高,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工业适用性。(三)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四)专利
4、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五)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了主要作用。第八条 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第九条 省专利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进行推荐:(一)各市州知识产权局; (二)省直有关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单位在推荐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形成排序后,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上报评审办公室。第十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按行业、领域进行分类、汇总,提交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初;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评审办公室或推荐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在规定时间内不予补正或者补
5、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学科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评审,并将初评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进行综合审定,确定省专利奖获奖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 省专利奖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第十四条 获得省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人事部门应将省专利奖的获奖情况- 4 -记入发明人、设计人的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或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六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推荐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
6、湖北省优秀专利项目奖评选办法(暂行)同时废止。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5 -湖北省专利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湖北省专利奖评选工作,根据湖北省专利奖评选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专利奖(以下简称为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省专利奖贯彻尊重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省专利奖鼓励和表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省专利奖的管理,省知识产权局组建省专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评审委员会)负责省专利奖的评审活动
7、。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负责省专利奖的初评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省专利奖评审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第二章 奖项设置第七条 省专利奖设湖北省专利金奖及湖北省专利优秀奖。- 6 -湖北省专利金奖及湖北省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获奖数量和奖励级别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及评审情况确定。第八条 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第三章 评选标准第九条 评价指标及权重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一)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二)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 2
8、.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二、外观设计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 2.文本质量。(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发展- 7 -前景。第四章
9、 申报与推荐第十条 申报条件:凡是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省专利奖评选:(一)在评选当年 6 月 30 日前(含 6 月 30 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二)专利权有效,无法律纠纷;(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四)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申报;(五)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规划;(六)重点申报专利保护和运用成效显著、专利质量优秀的项目。(七)未获得过省专利奖。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项目资料采用电子形式,推荐资料包括申报书及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
10、使用 PDF 格式文件),用 U 盘或光盘报送。(二)其他有必要报送的专利产品实物或模型。(三)申报材料真实性由申报人负责。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当年评奖通知要求向归口推荐- 8 -单位递交有关申报材料。第十四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各行业协会等参与省专利奖候选项目的推荐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申报条件;(二)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可靠;(三)对申报项目进行择优排序,出具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上报评审办公室。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评审办公室认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
11、的,应通知申报人补正,申报人须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第五章 组织评审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相关专家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决定。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确认学科评审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二)审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三)为完善省专利奖评选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四)研究、协调、解决省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第十八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按照当年省专利奖候选项目- 9 -的申报情况,从专家库遴选相关领域的专家,报评审委员会确认后组成。第十九条 学科评审组的主
12、要职责是:(一)负责各学科领域候选项目的初评工作;(二)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三)对省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四)对完善省专利奖评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第二十一条 符合评选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提交各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第二十三条 学科评审组对专利文本、技术先进性和专利运用、保护和发展前景两方面分别进行评审,形成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获奖项
13、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利项目进行答辩或现场复核。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正式确定获奖项目名单,报省知识产权局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六条 省专利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一)初评由学科评审组以书面形式进行,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进行评审。评审办公室制定定量评价标准- 10 -供学科评审组进行评价。初评为金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初评为优秀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二)评审委员会以评审会议方式对学科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
14、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由评审委员会评定金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多数通过,评定为优秀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第二十七条 省专利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被推荐为省专利奖参评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或学科评审组成员参与本年度的评审工作。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第二十八条 省专利奖接受社会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省专利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 7 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