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 南 大 学 奖 励 条 例 (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奖励行为,建立激励机制,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充分调动我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爱岗敬业、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表彰、奖励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校成立湖南大学奖励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奖励工作,审定、确认各类奖项的设定及其奖励办法,负责、指导全校性各类奖项的评定。湖南大学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第三条 学校奖励应突出重点,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第四条
2、 奖项设置奖项设综合奖、专项奖、优秀集体奖等三个奖励类别。(一)综合奖: 设“湖南大学 优秀教师” 、“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该奖项每年评选一次,其中“湖南大学 优秀教师” 每次评选 20 人,“湖南大学先 进工作者 ”每次评选 12 人。 综合奖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为 3000 元/人。(二)专项奖: 设 “湖南大学教学标兵 ”、“湖南大学科研标兵” 、“湖南大学教学成果奖” 、“湖南大学科研奖” 、“湖南大学教师讲课比赛奖” 。专项奖获 得者由学校 颁发荣誉 证书和奖金。“湖南大学教学标兵 ”和“湖南大学科研标兵”,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各评选 10 人,奖金为 10000
3、元/人;“湖南大学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共分为三等,一等奖 5000 元/项,二等奖3000 元/项,三等奖 1000 元/ 项;“湖南大学科研奖”每年评选一次,按湖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湖南大学教师讲课比赛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共分为四等,特等奖 1 人,奖金为 5000 元,一等奖 3 人,奖金为 1500 元/人,二等奖 6 人,奖金为 1000 元/人,三等奖 9 人,奖金为 400 元/人。(三)优秀集体奖:凡在一个工作单位中,领导班子团结,全体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有突出表现,经学校年度考核被评选为先进集体的(每年
4、从院(系)中评选 2 个,从机关和直属、附属单位中评选 34个),按照学校年度考核办法予以奖励。第五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根据其工作特点组织本部门内的评优或奖励,但其评优或奖励应从严掌握,其奖项的设立和评选办法须在每年的 5 月份报学校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此类奖项不属校级奖励范围,学校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第六条 凡本校教职工获得国家级、部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或争取到国家级项目以及发表重要学术论文,学校均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办法见湖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第七条 学校设置的各种奖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制定评奖办法,报学校奖励委员会确认后,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以相应职能部门为
5、主,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奖项的初评。第八条 评选范围“湖南大学教学标兵 ”、“湖南大学科研标兵”“湖南大学优秀教师”从全校在岗教学和科研人员中产生;“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 ”从全校教辅、管理及服 务人员中产生。其它奖项的评选范围参见其评奖办法。第九条 申报湖南大学奖励的基本条件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公民道德,全面完成年度岗位职责和目标,并在其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第十条 申报湖南大学奖励的教职工除满足第九条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致力于教学改革,注重素质教育,教学质量高、效果好,成绩突出;(二)承担国家或部、
6、省的科研任务,成果水平高,效益显著,所在学术小组凝聚力强,在学科建设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从事管理、服务及其他工作,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勤奋敬业,诚信可靠,业绩突出。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一)基层单位推荐:申报湖南大学奖励的教职工,由基层单位综合考察、推荐,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材料。(二)材料申报:综合奖项材料报人事处;专项奖中,教学类奖项材料报教务处,科研类奖项材料报科技处、社科处;优秀集体奖材料,院(系)的报人事处,机关和直属、附属单位的报组织部。(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材料;(四)评审:各专门委员会初评,学校奖励委员会对各项奖励统一复评;(五)公示;(六)学校审批。第十二条 教职工获
7、得湖南大学奖励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和工资调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之前学校组织评审的奖项仍予认可,各职能部门制定的相关奖项管理办法若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奖励委员会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1、湖南大学优秀教师评选办法2、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3、湖南大学教学标兵评选办法4、湖南大学科研标兵评选办法5、湖南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与评选办法6、湖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7、湖南大学教师讲课比赛奖评选办法附件二:湖南大学奖励委员会成员名单湖南大学优秀教师评选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教学、
8、科研水平的提高,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骨干教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选范围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承担学校本科生教学任务和一定科研任务,全年工作量饱满,无教学事故的在岗教师,均可参加评选。第三条 评选条件(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所讲授的课程在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价中得分 90 分及以上;(三)能根据课程特点运用先进的教育技术,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注重提高学生素质和能力,且取得明显效果;(四)主持或参与一项纵横向课题研究;(五)参加评选的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至
9、少两条:1、主持校级教改项目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级别教改项目的研究;2、在自然科学类或社科类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在学校举行的(多媒体)讲课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4、指导的学生在国家级的竞赛或省级竞赛中获前三名或二等奖及以上;5、主持编写面向 21 世纪学校规划新教材或参编省级以上教材;6、开出教学质量较高的双语教学课程;7、指导学生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获校级优秀创新设计(论文)二等奖以上或毕业设计(论文)直接被采用并产生社会效益;8、承担大学英语教学的教师,所带班级大学英语考试成绩超过全国重点大学平均成绩 15 个百分点。第四条 评选人数及奖励办法(一)优秀教师奖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
10、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5-6 月份,每次评选 20 人,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二)学校对获奖者颁发优秀教师荣誉证书,并给予 3000 元/人的奖励;(三)获奖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和工资调级等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评选程序(一)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教师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均可向院系提出申请;(二)院(系)初评。各院(系)成立由院(系)领导和不少于 5 人的正副教授组成的评审小组,结合教学检查、教学督导、干部听课和学生评教等结果对申请人进行初评,并通过无计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候选人;(三)学校审核。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科技处及社科处等部门负责
11、人组成的学校评审组,对院(系)申报的候选人进行复核、评议、审定并张榜公示。人事处负责相关组织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 会议精神,努力 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充分发挥先进人物的示范带头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职员工全面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推动教职工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学校的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根据湖南大学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选对象各单位从事党政管理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专(兼)职干部;从事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文书档案、编
12、辑出版等的教辅人员;从事财务、卫生等专业技术、工勤及其他服务的正式职工。第三条 评选人数及奖励办法每年评选“湖南大学先 进工作者”12 人,由学校授予 “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 荣誉称号, 颁发荣誉证书 和奖金,奖金额为 3000 元/人。第四条 评选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的个人品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近二年内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且符合下列人 员条件的,可评为先进工作者。(一)管理人员:1、坚持改革与实践,科学管理水平高,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效率和工作质
13、量有显著成效,所在单位业绩突出;2、注重调查研究,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勤政廉洁,为师生员工办实事、办好事有突出表现; 3、注重学习,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近二年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有关高校管理工作及与本身职责相关的研究论文。(二)专业技术人员:1、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精通业务,工作有创新,模范履行 岗位职责,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2、在实验技术的创新、实验教学水平的提高、图书资料档案的规范管理、医疗卫生技术的改进、中小学幼儿教育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3、近二年内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了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三)后勤服务人员1、服务意识强,坚持
14、服务育人,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团结协作,诚信可靠;2、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具有全局观念,在提高服务水平,改善经营管理,保障物质供应,加强基础建设,增加生产,节约资金,维护集体利益,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等方面成绩显著;3、工作任务饱满,无任何责任事故,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超过或达到岗位考核的要求。 第五条 评选程序(一)各单位负责推荐“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 候选人。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推荐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所列条件,经集体讨论后,确定申报名单。(二)填写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并附先进事迹等相关材料一并报与人事处。(三)人事处认真核实申报材料,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四)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五)湖南大学奖励委员会进行复评。(六)人事处将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七)校务会审批,最终确定“湖南大学先进工作者” 名单。(八)人事处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和工资调级等的重要依据。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