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发学生的智力潜能,促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410 号)的精神和湖南省教育厅(湘教函200424 号)关于同意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试行学分制的批复及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试行办法,结合学院试行学分制的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择学习内容为核心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学分制是深化教学改革,转变学生培
2、养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全院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充分协调,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确保学分制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三年制全日制各专业在籍学生。第二章 学制与学籍第三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专业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1、凡能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修完全部规定课程,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允许申请提前毕业。2、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进入顶岗实习的一年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提交最后一年的选课学习计划,经所在系审查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列入提前毕业计划。3、提前毕业的学生在国家学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前,可以提前离校,学院发给结业证书;达到
3、三年规定学制后,换发毕业证书。 4、学生在取得学籍并获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后,经批准可允许中途休学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应提前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5、条件成熟时推行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改革。第四条 大力推行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特征的人才培养模式。在校期间学生离2校参加工学结合教 学 项 目 必须经过严格的审 批 程 序 , 经 批 准 后 方 能 实 施 。工学结合教学项目原则上安排在三年二期进行。确属教学需要,在成建制组班的前提下,经批准可提前至三年一期安排。第五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不再执行留级制度。学生在重修未合格课
4、程时,允许选修下一年级必修课和限选课以获得学分。第六条 转学、转专业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已修学分。转专业前已修但未列入所转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任选课学分。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第七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1、必修课:指为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必须开设的课程,必修课程学分约占课程总学分的 70%。2、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选修课约占课程总学分的 30%。限选课指学生在各专业教学计划列出的选修课范围内,按专业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限选课学分约占课程总学分的
5、20%。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或为培养学生兴趣特长和挖掘学生各方面潜能而要求选修的课程。任选课学分约占课程总学分的 10%。第八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计算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理论课程每学期上课 1618 学时计 1 学分。计算方法如下:用教学总学时数除以 18,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对于小数部分,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 0.5 学分。如果为 0. 81.2,计为 1 学分,如果为 0.30.7,计为 0.5 学分,如果为 0.10.2,计为 0。2、独立开设的实践课按每周折
6、合 1 个学分计算。第九条 建立学生自主选课制。鼓励学生根据自身的志趣和特长,在导师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修读课程和任课教师,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逐步打破行政班级界限,推行学生自主选择课程和授课教师的制度。通过课程展3示等方法,使学生了解课程和授课教师,进而选择修习课程以获得学分。建立根据选课学生数量确定课时津贴的竞争机制,引导教师自觉提高教学质量。对长期选课学生少的教师,要予以停课培训或调离岗位。为给学生自主选课程,自主选教师,自主选时间,自主选教室提供条件,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实行全天不间断排课,并充分利用双休日的时间安排辅修和选修等课程。第十条 实施导师制。为确保学分制的有力实施,
7、实行导师制。每个专业至少安排1 名导师对学生学业、个人职业设计等方面从入学到毕业进行全程指导。第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自主学习,设立创新成果奖励学分。学生参加技能考证、技能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撰写学术论文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可酌情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1、学生获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奖励 2 学分;2、学生获得英语、计算机等国家任可的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奖励 2 学分;3、学生参加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技能竞赛并获得奖励者,分别奖励 1 学分、2 学分和 3 学分;4、学生获得技术革新成果者,酌情奖励 23 学分;5、学生获得国家专利者,奖励 4 学分;6、学生在学术期
8、刊公开发表论文者,奖励 2 学分;7、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其它竞赛活动或其它项目取得优异成绩或有重大影响者,酌情奖励 13 学分。以上 7 个方面的奖励学分可以累计,但每个方面的奖励学分只能计算 1 次,同一项目中有多项符合奖励学分条件者,取该项奖励学分的最高值。第十二条 全日制三年制学生在校期间规定应获得的总学分为 150160 学分。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考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必须按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必修课程,同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修课程。1、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得低于 24 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 ,最高不应超过 40 学分,以便学生有合适的学习量。2、学生选课前,必须
9、详细阅读选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了解学4期开课情况,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必须在取得先行课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继课程。3、选课手续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的第十六、十七周办理。学生确定所选课程后,必须到课程所在系进行选课登记,其中任选课在教务处登记,教务处在放假前公布选修结果。4、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一律不予记载该课程学分。第十四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分学期按计划开课,原则上学生应在开课学期修习;任选课全院相对集中开设,对选修学生少于 30 人的选修课将不予开课。允许学生在专业大类的范围内跨专业选修限选课程,但必须经过所在系审核和教务处审批。第十五条
10、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同时,前课程的平均绩点在 4 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免修。1、凡要求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前学期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和教务处审批,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免修。2、免修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和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3、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和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教学不得免修。4、学生因病、伤或其它生理原因而不能正常修习体育课时,经医院证明,由体育教研室确认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后可选修体疗课,考核合格可获得学分。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学生免修并免考,经确认获取该门课程相应的学分。1、持有国家级考试的合格证书(
11、如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 ,其所获合格证书的课程与学校所开设课程相同,且能提供相关的材料原件,经审查合格者;2、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相同层次学历者,其所选学的课程与原学过的课程相同者。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前提出免修申请,经教务处审核认可后获得相应学分。学生申请免修免试的课程,必须持成绩单(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5第十七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1、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2、逐步推行教考分离,主要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其它有条
12、件的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制,统一命题和阅卷,部分课程可实行联考、统考。3、以考证代考核的实践课程,学生分别参加不同等级的技术或技能考核,按高、中、初级别分别计优、良、中等级。4、逐步加强过程考核,推行以项目任务或作品为载体的考核方式,条件成熟时推广无纸化考核。第十八条 为全面、合理地鉴别学生的学习质量,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建立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采取学分绩点制来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1、绩点折算方法如表 2。表 2 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表百分制考试成 绩 绩 点 等级制考核等级 绩 点96 100 591 95 4.5A(优 秀 ) 4.586 90 481 86 3.5B(良 好
13、 ) 3.576 80 371 75 2.5C(中 等 ) 2.566 70 260 65 1.5D(及 格 ) 1.559 以 下 0 E(不 及 格 ) 02、以平均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和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之一。其计算方法为: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的绩点所修课程学分总数平均学分绩点取小数点后三位数,每学期累积计算一次。任选课程只记成绩和学分,不列入平均绩点计算。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均应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中。第 六 章 课 程 重 修6第二十条 凡全日制在校学生按教学计划所修课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交费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1、学生缺课课时超过该课
14、程学期计划课时的 1/3 以上的课程,一律重修。2、学生所修必修课及本专业规定的限选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其他原因未合格的课程,一律重修。3、学生因考试舞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而记零分的课程,不予补考,一律重修。4、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或考试不交卷,该课程记零分,不予参加补考,一律重修。第二十一条 重修课程门数按如下原则进行计算:1、每学期进行的每门考试、考查课程,均按一门课程计算。2、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进行考核时,则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计算,其学分按该学期课时占课程总课时的比例计算。3、凡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第二十二条 重修课程的重修形式有下
15、列几种:1、课程重修原则上采取学生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根据重修学生人数多少进行教学安排。重修学生达 30 人以上的课程,由课程所在系部组建重修学习班,采用课程集中面授方式,利用双休日或晚上开课。面授课时一般按该课程计划学时的 3050%学时安排。重修学生在 30 人以下的课程,其重修原则上采取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和考试的形式进行。下一年级未开设该课程的,在重修学生人数大于 10 人(含 10 人)的情况下单独编班安排授课;修学生人数少于 10 的,经课程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选择改修相近课程获得学分。2、实践性环节的重修形式采取集中(个别)辅导进行,其辅导课时不少于该环节计
16、划周数(课时)的 30%。辅导时间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进行。若个别实践性环节无法在本年度安排重修,可安排在寒暑假或在延长学年内进行重修。3、教务处、各系对重修教学按正常的教学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并列入教学检查的内容。重修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重修学习和考试,教师对重修学生实行课程考勤。第二十三条 重修课程安排的程序如下:1、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星期三前,重修学生必须查实好补考科目后的不及格科目,7填写好课程重修申请单交学生所在系,并同时按规定标准缴纳课程重修费。学生所在系要认真对学生重修资格进行审查,并按课程对重修学生名单进行汇总,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在第四周星期三前将本系重修课程安排计划和跨系重修课程学
17、生名单报教务处。2、教务处在审定各系重修课程安排并对跨系重修课程进行安排后,于第五周星期三前拟定全院重修课程总体安排,经教务处处长审批后,由教务处分别向重修课程所在系部下达重修课程任务表 ,并张榜公布重修课程的修读安排。3、各系在第五周星期五前接到重修课程任务表和学期重修课程安排表后,应迅速落实教学指导教师,并根据重修课程特点、重修课时、重修学生基础状况、本学期教学校历妥善安排好重修课程的教学,确保第六周开始进行重修课程的教学。第二十四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与成绩归档:1、学生进行课程重修时,必须完成重修课程的作业、实验、课程阶段考核等环节。经授课(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
18、。凡请假、缺席超过 1/3者,作业实验报告缺交 1/3 者,未经批准欠交学费与欠交重修费者一律不允许参加重修考试或考查。2、重修课程必须在教务处安排的时限内完成。考查课程由授课(指导)教师在辅导(授课)时间内完成考查;考试课程由考试中心统一在期末考试前 12 周的星期六、星期日两天进行考试。考试安排与制卷由教务处负责。3、学生参加课程重修后,经考试(考查)后成绩一律按实际成绩归入学生成绩档案。重修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不记成绩,应继续重修。重修考试及格的课程,按实际成绩记载,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和绩点。4、任选课考试考查不及格,不记成绩,不给学分,也不得重修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课程重修的有关问题:1、
19、学生重修课程应在所学专业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对在本学期应重修而未申请重修的学生,该门课程作放弃重修权利处理,下学期不得申请参加重修。对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再重修一次,但在学制年限内一门课程最多只能重修两次。2、学生在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内,经两次重修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而又未达退学标准者,或者在毕业学期重修一次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发给结业证书。3、对于结业学生,学生可以要求延长学年重修不及格课程,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定同意后可安排在延长学年内重修一次。在延长学年内重修的课程,以校外8函授形式进行。延长学年最长为一年。经延长学年重修的学生,课程全部及格后,结业证可换发毕业证。4、因
20、各种原因休、停学的学生,复学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不得以重修形式复学。5、学生重修课程必须缴纳重修费。重修费统一由学院财务处收取。第七章 毕 业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习,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操行表现合格,并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准予毕业,发给毕业文凭。第二十七条 实施学分制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学院允许按有关规定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并鼓励其选修第二专业和其它课程,或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就业。对于在规定年限内不能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应延期毕业,可先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毕业后两年时间内,参加学院组织或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规定学分,换发毕业文凭。第二十八条 对于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 60%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学院批准,可申请先就业,允许在 23 年时间内,再回校继续学习;或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核,成绩合格者,学校承认相应课程学分,累计获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文凭。第二十九条 学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有关毕业离校手续一律在毕业学期期末办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 2008 年下学期开始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口教务处。湖 南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二 八年八月十八日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