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道路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3590540 上传时间:2019-06-18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黑龙江省道路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黑龙江省道路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黑龙江省道路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黑龙江省道路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黑龙江省道路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加快建设道路旅客运输诚信体系,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管理规范化、质量标准化、工作程序化,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结合我省道路客运市场及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道路客运质企业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经营行为、企业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

2、和旅游客运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第五条 各级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负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2质量信誉考核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职责是:(一)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考核工作,负责建立考核体系,公告考核结果。 (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建立考核制度和档案;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本辖区个体运输户的质量信誉考核体系,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公告考核结果。(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不定期对客运单车进行稽查

3、考核,并定期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被考核车辆所属企业抄告单车稽查考核结果。第六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进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负责对本企业全部分公司和营运客车进行考核,汇集分公司、营运客车考核情况,建立本企业的考核档案,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检查。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第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 AAA 级、AA 级、A 级和 B 级表示。第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得分制,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考核总分为 1000 分,加分为 100 分。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详见

4、附件 1)。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 300 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 分、经营行为指标为 200 分、企业管理指标为 150 分、社会责任指标为 150 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荣誉称号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公司化经营情况为加分项目。第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考核:(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 850 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 AAA 级;(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

5、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总分和加分合计为 700 至 849 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 AA 级;(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也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总分和加分合计为 600 至 699 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 A 级;4(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 B 级;1、发生一次死亡 10 人以上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重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伤亡事故的;2、未参加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核,或上一周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不合格且经三个月整改仍不合格的;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

6、于 600(不含)分的;5、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质量信誉材料,拒不改正的;6、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清节严重的;7、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第九条 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集5中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1 月 1 日12 月 31日;集中考核工作在每年的 3 月 1 日6 月 30 日进行。道路客运企业对分支机

7、构的考核第年不少于二次,对本企业营运客车的考核第年不少于四次。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采取互检的方式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考核。个体运输户的质量信誉考核由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道路客运企业对本企业分公司和营运客车的考核,应邀请企业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汽车客运站共同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分别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量、营运客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二)交通

8、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6(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五)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六)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

9、合要求等情况;(七)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八)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管理认证、使用 GPS、行车记录仪 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登记表、司乘人员的着装情况等。(九)企业奖惩情况,包括企业获得荣誉证书、文件及牌匾、锦旗照片,企业及管理人员被通报批评或处分的相关文件。第十二条 道路客运企业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营运客车考核表(详见附表 3)对本企业全部营运客车考核后,应按一车一档建立全部考核档案,分类分期存放备查。由分支机构考核单车的,应在企业报送考核资料前移送企业总部。第十三条 道路运

10、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7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的情况。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营运车辆违章经营时和收到对车辆投诉或举报,查实后,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罚情况进行记录,定期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抄告营运车辆所属企业。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道路客运企业车辆违章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末按照黑龙江省道路客运企业车辆违规经营行为统计表(详见附件 4),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第十四条 设置分公司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其质量信誉考核与母公司同步进行,并记入母公司考核得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11、子公司,进行单独考核,不纳入母公司的考核范围。第十五条 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每年 3 月底前,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第十六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考核申请和质量信誉档案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补正。核实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旅客运输8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请于 4 月底前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考核,并按本办法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第十七条 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在规定时

12、间内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复核后,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或交通网站上进行为期 15 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确定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第十八条 举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向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举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第十九条 个体

13、经营业户质量信誉考核在每年 8 月末前完成,并按班线行政许可权限上报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后,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奖惩措施9第二十条 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客运班 线经营权许可时,在下列情况下,应参考客运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一)两个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分值)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比较上一经营期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年平均分值,择优许可。(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分值)和经营期年平均

14、考核分值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三)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 AA 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 AAA 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四)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本款第(三)项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该企业该班线 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 级 的,许 可机关应当收回其 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15、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10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当事车甚至当事企业该班线的经营权。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道路客运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B 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基本合格(A 级)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专项整改或停驾、停班、停线、停运、停业整改。整改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客运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机构存在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考核,或以考核为由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索、拿、卡、要等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交通厅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下发黑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及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黑运发2004125 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