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虹口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六号主席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12 号令)、 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 2012468 号)、 关于转发国 务院国资委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2016 338 号)、 关于规 范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机构选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评估2016 354 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虹口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资产评估范围本办法适用
2、本区国有企业改制、产(股)权转让、出售、合并、分立、增减资等经济行为的评估管理项目;适用国有企业与非国有单位关联的经济行为需要实施评估的管理项目。国有企业指本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一级企业指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街道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区国资委对本区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施业务指导- 2 -和日常管理。(一)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3、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4)产(股)权转让;(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2.国有企业非货币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1)以非货币资产出资;(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3)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4)确定涉讼资产价值;(5)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3.与非国有单位关联的经济行为。(1)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企业非国有产权;(2)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3)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4)国有企业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4.国有参股企业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包括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非同比例
4、增减资、企业合- 3 -并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二)国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经虹口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或区国资委批准,对一级企业之间或一级企业所属国有全资公司之间整体或者部分产(股)权无偿划转等经济行为。2.经区国资委批准,对一级企业所属国有全资公司的不影响国有股东权益的增减资。二、评估项目管理国资评估项目实施核准与备案制管理。一级企业根据区国资委确定的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范围,向区国资委申请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一)核准项目范围。1.经虹口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2.一级企业涉及国有产
5、(股)权变动的评估项目;3.涉及委托评估账面资产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评估项目,包括非货币出资、资产处置、涉及与非国有单位关联的经济行为评估项目等。上述 5000 万元以上的评估项目在核准前,区国资委视具体情形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评审。(二)备案项目范围。- 4 -核准项目范围以外的区属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三、评估管理程序(一)经济行为审核。1.在资产评估前,由一级企业审查下列经济行为及其他有关事项,并报送区国资委审核确认。(1)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出资单位或一级企业的批文;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3)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4)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
6、业特长情况;(5)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6)评估委托方确定;(7)其他与评估项目关联的情况说明。2.对于免于评估的项目,需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1)一级企业的书面申请;(2)交易各方的产权证明材料;(3)关于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件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如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收购权的,在决议中应明确表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或另行提供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权承诺;涉及增减资的,决议中应明确所有股东增减资金额或比例。(4)一级企业及交易各方出具的关于因未评估引起的相关债权债务纠纷和其他纠纷处理的承诺材料;(5)法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6)“三重一大” 决议 材料。- 5 -(二)评估机构选择。区
7、国资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 则,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并入围进库。凡涉及本区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一级企业可以在区国资委公布中标入围的评估中介机构库名单中选择中介机构委托评估,或者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三)委托方确定。评估项目在评估前,需对评估项目的委托方予以确认。凡涉及企业产(股)权变动的评估项目,评估的委托方应当为评估对象的国有出资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涉及多个国有股东股权变动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委托。涉及收购资产、接受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吸收非货币资产出资等经济行为的,由收购方(接受方、吸收
8、方)与关联对方协商共同委托,或由双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委托。(四)项目评估。经济行为经区国资委审核确认后,由中介评估机构对评估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工作规范出具评估报告。(五)评估公示。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的通知(沪国- 6 -资委评估2016 338 号)文的要求,建立国有 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除经批准无偿划转等经济行为外,资产评估项目在评估报告出具后、区国资委核准备案前,应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与评估项目相关的一级企业、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进行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摘要等内容。(六)一级企业审核。1.一级企业对评估
9、项目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2)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3)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时效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4)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规范,关联单位是否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5)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6)评估方法的选取与评估结果的差异;(7)评估依据的合理性;(8)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9)其他相关内容。- 7 -2.一级企业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填列核准申请表或备案表(其中涉及与
10、非国有单位关联的经济行为填报对应的核准申请表或备案表,详见附件 15),盖章确认,向区国资委提出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或备案,并向区国资委报送相关文件材料(详见附件 6)。(七)国资委审核。区国资委收到国有企业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或备案后,视具体情形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评审,对审查符合要求的,在 1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1.区国资委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1)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确认;(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4)资产评
11、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5)评估方法是否适当;(6)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7)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8 -2.区国资委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1)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确认;(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3)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4)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5)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
12、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6)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八)系统录入。在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后,将被评估单位及评估相关情况逐级上报一级企业,由一级企业通过“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上 传区国资委。四、日后管理事项区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交易和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必备文件。(一)核准备案文件时效。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 1 年。一级企业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 6 个- 9 -月转报区国资委核准和备案;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一级企业转报日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最多不超过 4
13、 个月。(二)产权交易。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产权交易等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三)追加审计。改制企业完成改制,自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资产状况必须追加审计,发现资产价值变动较大的,还应追加评估。五、企业责任(一)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二)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三)一级企业应当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告与资产评
14、估项目相关情况和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六、中介机构责任(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 46 号主席令)和评估准则规范要求,依法依规有序、客观、公正进行执业评估。- 10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和投 标书承诺事项组织实施项目评估,督促评估执业人员行为规范。(三)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与区国资委沟通评估进程及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并有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七、监督检查(一)区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二)区国资委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八、罚则(一)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国资委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2.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3.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企业有前款 2、3 种情形的,原评估结果无效,并按规定重新实施资产评估。(二)企业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必要时区国资委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 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