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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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条 2 条 适用范围 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称各机关)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各项活动,包括会议、出国(境)、政府集中采购等经费运用方面的事务,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管理方面的事务,能源资源使用、公务接待、物业管理等后勤服务方面的事务。条 3 条 基本原 则机关事务工作遵循集中统一、保障公务

2、、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条 4 条 体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设立或者明确本级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体制,统筹配置资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对本级机关事务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机关事 2 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机关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管理本单位机关事务,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实行集中办公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公区的机关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第五条 主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

3、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指导全省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机关事务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工作。第六条 发展方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方向,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推进公务用车、物业管理服务和公务接待服务等方面的社会化改革。第二章 经费管理第七条 经费管理一般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机关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编制管理,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项资

4、金。 3 第八条 定额 与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研究制定并及时调整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并及时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开支范围和有关开支标准。第九条 专项经费 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和大中型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公共机构节能等机关事务工作的,其专项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本级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第十条 三公经费 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

5、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各机关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管理,并定期公开预决算情况。第十一条 政府采 购各机关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第十二条 考 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 4 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第三章 资产管理第十三条 资产 管理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

6、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 资产 配置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各机关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状况,编制本机关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果作为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预算的依据。第十五条 资产使用管理 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资产日常管理制度,承担本机关资产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各机关不得将本机关资产用于担保、抵押、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

7、体。确需出租、出借本机关资产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资产处 置管理各机关长期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同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调剂使 5 用。不能调剂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国库,并及时调整机关资产账目。机关分立、撤销、合并或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同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造册,经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后调剂使用,并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机关用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 镇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需求和空间布局。有条件

8、的地方,应当实行集中办公,共同享用后勤服务资源,节约行政运行成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权属登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各机关有偿使用或处置土地,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审核,并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八条 办 公用房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各机关不得自行建设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国家对业务用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建设条件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统一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方,鼓励集中成片建设。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 权属与使用管理各机关办公用房实行所有权

9、与使用权分开。所有权属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权属登记与调配管理。各机关 6 应当严格按有关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 维修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并承担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核申报、维修经费预算编报、维修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维护由使用机关负责。第二十一条 公务 用车管理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全省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管理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

10、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公务 用车编制、配备更新和日常管理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报上一级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各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编制和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严禁超标准、超编制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第二十三条 公务用车改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 7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

11、省的有关规定,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第四章 节约能源资源第二十四条 职责 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能源资源消费定额,制定并组织实施同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和目标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 节能工作日常管理 各机关 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淘汰高能耗设施设备,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益。各机关应

12、当实行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定期对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按时将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同级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第五章 服务管理 8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 门和相关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级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具体制度,确定机关后勤服务的项目和标准,加强对本级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后勤服务管理,

13、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第二十七条 公 务接待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简化礼仪的原则管理公务接待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机关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并督促落实。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级公务接待标准,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公函制度和接待清单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控制,推进公务接待管理规范化。第二十八条 会议 、国内差旅和出国境管理各机关应当加强会议管理,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约会议开支。未经批准

14、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管理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 9 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加强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第二十九条 公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服务性房产的建设、管理、租赁和服务制度,探索推行公租房和官邸制度。第三十条 物业服 务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级机关物业服务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

15、施,指导和监督本级机关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级机关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职责及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住建、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关事务工作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机关事务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二)机关运行经费使用情况;(三)机关资产管理情况;(四)节约能源资源情况; 10 (五)机关后勤服务情况;(六)公务接待工作情况;(七)国家和本省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举报投 诉处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关事务工作情况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情况,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参照执 行单位 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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