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 通 运 输 部 文 件关 于 印 发 公 路 工 程 竣 交 工 验 收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交 公 路 发 201065 号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交 通 运 输 厅 ( 局 、 委 ) , 天 津 市市 政 公 路 管 理 局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完 善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工 作 , 部 制 定 了 公 路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公 路 工 程 竣 (交 )工 验
2、 收 办 法 实 施 细 则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完 善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工 作 ,根 据 公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办 法 ( 交 通 部 令 2004 年 第 3 号 )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公 路 工 程 验 收 分 为 交 工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两 个 阶 段 。 交 工 验 收 阶段 , 其 主 要 工 作 是 : 检 查 施 工 合 同 的 执 行 情 况 , 评 价 工 程 质 量 , 对 各 参 建 单位 工 作 进 行 初 步 评 价 。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
3、其 主 要 工 作 是 : 对 工 程 质 量 、 参 建 单位 和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并 对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作 出 整 体 性 综 合 评 价 。 第 三 条 公 路 工 程 竣 ( 交 ) 工 验 收 的 依 据 是 : ( 一 ) 批 准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 二 ) 批 准 的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 施 工 图 设 计 及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 ( 三 ) 施 工 许 可 。 ( 四 )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文 本 。 ( 五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批 复 、 批
4、 示 文 件 。 ( 六 )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及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 第 二 章 交 工 验 收 第 四 条 公 路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工 作 一 般 按 合 同 段 进 行 , 并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内 容 已 全 部 完 成 。 各 方 就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达 成 书面 一 致 意 见 。 ( 二 ) 施 工 单 位 按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及 相 关 规 定 对 工 程 质 量 自 检 合 格 。 ( 三 ) 监 理 单 位
5、 对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合 格 。 ( 四 )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按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办 法 ”( 见 附 件 1) 对 工程 质 量 进 行 检 测 , 并 出 具 检 测 意 见 。 检 测 意 见 中 需 整 改 的 问 题 已 经 处 理 完 毕 。( 五 ) 竣 工 文 件 按 公 路 工 程 档 案 管 理 的 有 关 要 求 , 完 成 “公 路 工 程 项目 文 件 归 档 范 围 ”( 见 附 件 2) 第 三 、 四 、 五 部 分 ( 不 含 缺 陷 责 任 期 资 料 )内 容 的 收 集 、 整 理 及 归 档 工 作 。 ( 六 ) 施
6、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完 成 本 合 同 段 的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第 五 条 交 工 验 收 程 序 : ( 一 ) 施 工 单 位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 且 经 施 工 自 检 和 监 理 检验 评 定 均 合 格 后 , 提 出 合 同 段 交 工 验 收 申 请 报 监 理 单 位 审 查 。 交 工 验 收 申 请应 附 自 检 评 定 资 料 和 施 工 总 结 报 告 。 ( 二 ) 监 理 单 位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 抽 检 资 料 以 及 对 合 同 段 工 程 质 量 评定 结 果 , 对 施 工 单
7、位 交 工 验 收 申 请 及 其 所 附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签 署 意 见 。 监 理单 位 审 查 同 意 后 , 应 同 时 向 项 目 法 人 提 交 独 立 抽 检 资 料 、 质 量 评 定 资 料 和 监理 工 作 报 告 。 ( 三 ) 项 目 法 人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交 工 验 收 申 请 、 监 理 单 位 的 质 量 评 定 资 料进 行 核 查 , 必 要 时 可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重 点 抽 查 检 测 , 认 为 合同 段 满 足 交 工 验 收 条 件 时 应 及 时 组 织 交 工 验 收 。 ( 四 )
8、对 若 干 合 同 段 完 工 时 间 相 近 的 , 项 目 法 人 可 合 并 组 织 交 工 验 收 。对 分 段 通 车 的 项 目 , 项 目 法 人 可 按 合 同 约 定 分 段 组 织 交 工 验 收 。 ( 五 ) 通 过 交 工 验 收 的 合 同 段 , 项 目 法 人 应 及 时 颁 发 “公 路 工 程 交 工验 收 证 书 ”( 见 附 件 3) 。 ( 六 ) 各 合 同 段 全 部 验 收 合 格 后 , 项 目 法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公 路 工 程 交工 验 收 报 告 ”( 见 附 件 4) 。 第 六 条 交 工 验 收 的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9、 : ( 一 ) 检 查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 ( 二 ) 检 查 施 工 自 检 报 告 、 施 工 总 结 报 告 及 施 工 资 料 。 ( 三 ) 检 查 监 理 单 位 独 立 抽 检 资 料 、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及 质 量 评 定 资 料 。 ( 四 ) 检 查 工 程 实 体 , 审 查 有 关 资 料 , 包 括 主 要 产 品 的 质 量 抽 ( 检 ) 测报 告 。 ( 五 ) 核 查 工 程 完 工 数 量 是 否 与 批 准 的 设 计 文 件 相 符 , 是 否 与 工 程 计 量数 量 一 致 。 ( 六 ) 对 合 同 是 否 全 面 执 行 、 工
10、 程 质 量 是 否 合 格 做 出 结 论 。 ( 七 ) 按 合 同 段 分 别 对 设 计 、 监 理 、 施 工 等 单 位 进 行 初 步 评 价 ( 评 价 表见 附 件 6-2 6-4) 。 第 七 条 各 合 同 段 的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等 单 位 参 加 交 工 验 收 工 作 , 由 项目 法 人 负 责 组 织 。 路 基 工 程 作 为 单 独 合 同 段 进 行 交 工 验 收 时 , 应 邀 请 路 面 施工 单 位 参 加 。 拟 交 付 使 用 的 工 程 , 应 邀 请 运 营 、 养 护 管 理 等 相 关 单 位 参 加 。交 通 运 输
11、主 管 部 门 、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视 情 况 参 加 交 工 验 收 。 第 八 条 合 同 段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采 用 所 含 各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的 加 权 平 均 值 。 即 : 合 同 段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值 = (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值 该 单 位 工 程 投 资 额 )/ 单 位 工 程 投 资 额 工 程 各 合 同 段 交 工 验 收 结 束 后 ,由 项 目 法 人 对 整 个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工 程 质量 评 定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采 用 各 合 同 段 工 程 质 量 评
12、分 的 加 权 平 均 值 。 即 :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值 = ( 合 同 段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值 该 合 同 段 投 资 额 ) /合 同 段 投 资 额 项 目 投 资 额 原 则 使 用 结 算 价 , 当 结 算 价 暂 时 未 确 定 时 , 可 使 用 招 标 合同 价 , 但 在 评 分 计 算 时 应 统 一 。 第 九 条 交 工 验 收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分 为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 工 程 质 量 评 分值 大 于 等 于 75 分 的 为 合 格 , 小 于 75 分 的 为 不 合 格 。 第 十 条 交 工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13、 工 程 应 返 工 整 改 , 直 至 合 格 。 交 工 验 收 提 出的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等 遗 留 问 题 , 由 项 目 法 人 责 成 施 工 单 位 限 期 完 成 整 改 。 第 十 一 条 对 通 过 交 工 验 收 工 程 , 应 及 时 安 排 养 护 管 理 。 第 三 章 竣 工 验 收 第 十 二 条 按 照 公 路 工 程 管 理 权 限 , 各 级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应 于 年 初 制定 年 度 竣 工 验 收 计 划 , 并 按 计 划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列 入 竣 工 验 收 计 划 的 项目 , 项 目 法 人 应
14、提 前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 第 十 三 条 公 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通 车 试 运 营 2 年 以 上 。 ( 二 ) 交 工 验 收 提 出 的 工 程 质 量 缺 陷 等 遗 留 问 题 已 全 部 处 理 完 毕 , 并 经项 目 法 人 验 收 合 格 。 ( 三 ) 工 程 决 算 编 制 完 成 , 竣 工 决 算 已 经 审 计 , 并 经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或 其 授 权 单 位 认 定 。 ( 四 ) 竣 工 文 件 已 完 成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文 件 归 档 范 围 ”
15、的 全 部 内 容 。 ( 五 ) 档 案 、 环 保 等 单 项 验 收 合 格 , 土 地 使 用 手 续 已 办 理 。 ( 六 ) 各 参 建 单 位 完 成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 七 )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对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鉴 定 合 格 , 并 形 成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报告 。 第 十 四 条 竣 工 验 收 准 备 工 作 程 序 : ( 一 ) 公 路 工 程 符 合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后 , 项 目 法 人 应 按 照 公 路 工 程 管 理 权限 及 时 向 相 关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 其 主
16、要 内 容 包 括 : 1.交 工 验 收 报 告 。 2.项 目 执 行 报 告 、 设 计 工 作 报 告 、 施 工 总 结 报 告 和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 3.项 目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的 有 关 批 复 文 件 。 4.档 案 、 环 保 等 单 项 验 收 意 见 。 5.土 地 使 用 证 或 建 设 用 地 批 复 文 件 。 6.竣 工 决 算 的 核 备 意 见 、 审 计 报 告 及 认 定 意 见 。 ( 二 ) 相 关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对 验 收 申 请 进 行 审 查 , 必 要 时 可 组 织 现 场核 查 。 审 查 同 意 后 报
17、 负 责 竣 工 验 收 的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 ( 三 ) 以 上 文 件 齐 全 且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 由 负 责 竣 工 验 收 的 交 通 运 输 主管 部 门 通 知 所 属 的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开 展 质 量 鉴 定 工 作 。 ( 四 )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按 要 求 完 成 质 量 鉴 定 工 作 , 出 具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报 告 ,并 审 核 交 工 验 收 对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初 步 评 价 结 果 , 报 送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 五 )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等 级 为 合 格 及
18、以 上 的 项 目 , 负 责 竣 工 验 收 的 交 通 运输 主 管 部 门 及 时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 第 十 五 条 竣 工 验 收 主 要 工 作 内 容 : ( 一 ) 成 立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 ( 二 ) 听 取 公 路 工 程 项 目 执 行 报 告 、 设 计 工 作 报 告 、 施 工 总 结 报 告 、 监理 工 作 报 告 及 接 管 养 护 单 位 项 目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 ( 见 附 件 5“公 路 工 程 参建 单 位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 ( 三 ) 听 取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及 工 程 质 量 鉴
19、定 报 告 。 ( 四 )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成 立 专 业 检 查 组 检 查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 审 阅 有 关 资料 , 形 成 书 面 检 查 意 见 。 ( 五 ) 对 项 目 法 人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审 定 交 工 验 收 对 设 计 单位 、 施 工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的 初 步 评 价 。 ( 见 附 件 6“公 路 工 程 参 建 单 位 工 作综 合 评 价 表 ”) ( 六 )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评 分 , 确 定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 并 综 合 评 价 建 设 项 目 。( 见 附 件 7
20、“公 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评 价 表 ”) ( 七 ) 形 成 并 通 过 公 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鉴 定 书 ( 见 附 件 8) 。 ( 八 ) 负 责 竣 工 验 收 的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印 发 公 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鉴定 书 。 ( 九 )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依 据 竣 工 验 收 结 论 , 对 各 参 建 单 位 签 发 “公 路 工程 参 建 单 位 工 作 综 合 评 价 等 级 证 书 ”( 见 附 件 9) 。 第 十 六 条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由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 公 路 管 理 机 构 、 质
21、量监 督 机 构 、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等 单 位 代 表 组 成 。 国 防 公 路 应 邀 请 军 队 代 表 参 加 。大 中 型 项 目 及 技 术 复 杂 工 程 , 应 邀 请 有 关 专 家 参 加 。 项 目 法 人 、 设 计 、 施 工 、监 理 、 接 管 养 护 等 单 位 代 表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但 不 作 为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成员 。 第 十 七 条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各 方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及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
22、对 工 程质 量 进 行 评 分 , 对 各 参 建 单 位 及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确 定 工 程 质 量 和 建设 项 目 等 级 , 形 成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鉴 定 书 。 项 目 法 人 负 责 提 交 项 目 执 行 报 告 及验 收 工 作 所 需 资 料 , 协 助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开 展 工 作 。 设 计 单 位 负 责 提 交 设 计工 作 报 告 , 配 合 竣 工 验 收 检 查 工 作 。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提 交 施 工 总 结 报 告 , 提 供各 种 资 料 , 配 合 竣 工 验 收 检 查 工 作 。 监 理
23、 单 位 负 责 提 交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 提 供工 程 监 理 资 料 , 配 合 竣 工 验 收 检 查 工 作 。 接 管 养 护 单 位 负 责 提 交 项 目 使 用 情况 报 告 , 配 合 竣 工 验 收 检 查 工 作 。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 接 管养 护 等 有 多 家 单 位 的 , 项 目 法 人 应 组 织 汇 总 设 计 工 作 报 告 、 施 工 总 结 报 告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 项 目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 竣 工 验 收 时 选 派 代 表 向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汇 报 。 第 十 八
24、条 竣 工 验 收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采 取 加 权 平 均 法 计 算 , 其 中 交 工 验 收工 程 质 量 得 分 权 值 为 0.2,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得 分 权 值 为 0.6, 竣工 验 收 委 员 会 对 工 程 质 量 的 评 分 权 值 为 0.2。 对 于 交 工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合 并进 行 的 小 型 项 目 ,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工 程 质 量 鉴 定 得 分 权 值 为 0.6, 监 理 单 位对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得 分 权 值 为 0.1,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对 工 程 质 量 的 评 分
25、 权 值 为0.3。 工 程 质 量 评 分 大 于 等 于 90 分 为 优 良 , 小 于 90 分 且 大 于 等 于 75 分 为 合 格 , 小 于 75 分 为 不 合 格 。 第 十 九 条 对 建 设 项 目 出 现 以 下 特 别 严 重 问 题 的 合 同 段 , 整 改 合 格 后 ,合 同 段 工 程 质 量 不 得 评 为 优 良 , 质 量 鉴 定 得 分 按 照 整 改 前 的 鉴 定 得 分 , 超 出75 分 的 按 75 分 , 不 足 75 分 的 按 原 得 分 ;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工 程 质 量 等 级和 综 合 评 定 等 级 直 接
26、 确 定 为 合 格 。 ( 一 ) 路 基 工 程 的 大 段 落 路 基 沉 陷 、 大 面 积 高 边 坡 失 稳 。 ( 二 ) 路 面 工 程 车 辙 深 度 大 于 10mm 的 路 段 累 计 长 度 超 过 该 合 同 段 车 道总 长 度 的 5%。 ( 三 ) 特 大 桥 梁 主 要 受 力 结 构 需 要 或 进 行 过 加 固 、 补 强 。 ( 四 ) 隧 道 工 程 渗 漏 水 经 处 治 效 果 不 明 显 , 衬 砌 出 现 影 响 结 构 安 全 裂 缝 ,衬 砌 厚 度 合 格 率 小 于 90%或 有 小 于 设 计 厚 度 二 分 之 一 的 部 位 ,
27、 空 洞 累 计 长 度超 过 隧 道 长 度 的 3%或 单 个 空 洞 面 积 大 于 3m2。 ( 五 )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质 量 缺 陷 , 造 成 历 史 性 缺 陷 的 工 程 。 第 二 十 条 对 建 设 项 目 出 现 以 下 严 重 问 题 的 合 同 段 , 整 改 合 格 后 , 合 同段 工 程 质 量 不 得 评 为 优 良 , 质 量 鉴 定 得 分 按 75 分 计 算 ; 并 视 对 建 设 项 目 的影 响 , 由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质 量 是 否 评 为 优 良 。 ( 一 ) 路 基 工 程
28、的 重 要 支 挡 工 程 严 重 变 形 。 ( 二 ) 路 面 工 程 出 现 修 补 、 唧 浆 、 推 移 、 网 裂 等 病 害 路 段 累 计 长 度 超 过路 线 的 3%或 累 计 面 积 大 于 总 面 积 的 1.5%; 竣 工 验 收 复 测 路 面 弯 沉 合 格 率 小于 90%。 ( 三 ) 大 桥 、 中 桥 主 要 受 力 结 构 需 要 或 进 行 过 加 固 、 补 强 。 第 二 十 一 条 竣 工 验 收 委 员 会 对 项 目 法 人 及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单 位 工 作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评 定 得 分 大 于 等 于 90 分
29、 且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优 良 的 为 好 , 小 于90 分 且 大 于 等 于 75 分 为 中 , 小 于 75 分 为 差 。 第 二 十 二 条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综 合 评 分 采 取 加 权 平 均 法 计 算 , 其 中 竣工 验 收 工 程 质 量 得 分 权 值 为 0.7, 参 建 单 位 工 作 评 价 得 分 权 值 为 0.3( 项 目法 人 占 0.15,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各 占 0.05) 。 评 定 得 分 大 于 等 于 90 分 且工 程 质 量 等 级 优 良 的 为 优 良 , 小 于 90 分 且 大 于 等 于
30、75 分 为 合 格 , 小 于75 分 为 不 合 格 。 第 二 十 三 条 发 生 过 重 大 及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建 设 项 目 综 合 评 定 等 级不 得 评 为 优 良 。 第 二 十 四 条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节 约 用 地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83 号 ) 要 求 , 竣 工 验 收 时 需 要 核 验 建 设 项 目 依 法 用 地 和 履 行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划 拨 等 情 况 。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合 同 段 交 工 验 收 工 作 所 需 的 费 用 由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 整 个建 设 项 目 竣 ( 交 ) 工 验 收 期 间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进 行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所 需 的 费 用 由项 目 法 人 承 担 。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可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承 担 ( 交 ) 工 验收 的 检 测 工 作 。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自 2010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公路 工 程 竣 交 工 验 收 办 法 有 关 事 宜 的 通 知 ( 交 公 路 发 2004 446 号 ) 同时 废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