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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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江宁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 南京市节能控煤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奖惩办法 (宁政发20173 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江宁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江宁委办发201473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节能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推动经济社会节能降耗、绿色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和引导我区节能降耗、绿色发展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

2、金年度支出计划,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会同区经信局编制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参与项目审核;根据项目审批结果下达资金,会同区经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经信局是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的补助申请申报、审核、评审;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自评价,会同区财政局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2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重点节能改造项目(含合同能源管理) 。包括电机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改造、绿

3、色照明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重点节能工程,公共机构、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等领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改造项目。(二)绿色制造和循环经济项目。节水、节材、废弃物资源化(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制造项目(含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改造项目),绿色设计平台建设、绿色关键工艺突破、绿色供应链系统构建等项目。(三)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项目。包括用能单位、科研院所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与规范,开发和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项目。(四)节能绩效项目奖励。包括对列入工信部和江苏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和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

4、项目的牵头申报单位奖励;对完成年度节能控煤目标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单位的奖励;对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源管控中心建设、能源审计、能效对标、清洁生产的奖励等。(五)节能服务、宣传、培训项目。主要用于区节能的宣传、教育、培训、研究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补助。(六)区委、区政府批准的事项。3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对区内同一项目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按照就高的原则进行补助,不重复享受。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除需符合前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单位在江宁区境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用能统计制度健全、规范。

5、(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明显的节能效果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三)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有具体的实施内容、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有明确的、具有相应能力的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和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四)项目实施单位需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遵守区级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公开发布、组织申报、部门审核(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评审)、结果反馈、集中支付等程序进行管理。(一)公开发布 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每年定期公开发布节能专项申报通知,明确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二)组织申报 各开发园区、街道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符合条件的企业

6、或单位申报,项目所在开发园区、街道审核4申报单位的资格、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报区经信局受理。(三)部门审核 区经信局组织对辖区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并实地查看,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四)结果反馈 对经审查或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区政府审定批准。(五)集中支付 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通过区政府批准的项目联合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区经信局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将补助资金拔付至项目单位。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第八条 区经信局根据节能工作需要,于每年 1 季度前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当年申报通知并向社会发布。第九条 区经信局应强化专项资金预算支出进度

7、,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当年 9 月底前没有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第十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第十一条 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拒绝接受监督的,相关部门可提请区5政府收回或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支持。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予受理:(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含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二)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

8、情况等相关资料的单位;不按要求接受、配合节能专项工作督查及督查不合格的。(三)实际节能效果与申报材料差异较大的单位;项目绩效评价存在突出问题的。第十四条 对项目实施企业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补助的,取消其项目补助资格,并追回已补助的资金;对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财政违法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区政府明确需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按区政府要求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30 日起施行,执行期限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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