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深圳市审计机关审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统计工作,保证报送审计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 统计法和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统计,是指对统计年度内审计机关基本情况、审计项目开展、审计查出主要问题、审计处理、审计成果利用等情况的统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审计机关为满足审计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第四条 统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第五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审计成果进行统计,提供统计数据和资料,开展统计数据分析,为加强和改进审计
2、工作服务。第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全市审计机关统计工作由市审计局统一管理。市审计局各业务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审计统计工作,各区审计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审计统计工作。第七条 审计机关的统计工作由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市审计局由综合处管理统计工作。市审计局各业务处、直属单位、各区审计局指定专职机构或专职岗位,具体承担本单位(处室)的统计工作。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有关人员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不得迟报、拒报、隐瞒和造假。2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规范统计工作程序。审计组主审应当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后
3、,会同审计业务部门统计人员,根据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信息及审计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其他结论性资料,利用审计计划统计管理软件及时填报审计统计台账,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结果等反馈材料及时补填台账,提交审计组和审计业务部门审核。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填报、审核审计统计台账,并生成统计报表。审计统计管理部门依据各部门单位填报的审计统计台账,利用审计计划统计管理软件定期汇总审计情况统计报表。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统计数据填报实行分级负责制。审计机关发现统计数据的填报或者来源有错误的,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实、更正。第十一条 审计机
4、关 应当积极开展审计统计数据分析和研究,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揭示审计工作和宏观经济运行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发挥统计的信息监督和咨询服务作用。下级审计机关要主动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本地区审计工作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并按上级审计机关要求,上报专项审计工作情况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第十二条 统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各部门单位应当配备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和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当选派有能力承担统计工作的人员接替,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报上一级统计管3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
5、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审计、统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如实收集、报送统计资料。审计机关应当对统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培训。市审计局通过代岗培训的形式每月抽调各单位(处室)审计统计人员到市局综合处进行培训,此外根据审计统计工作安排不定期举办审计统计培训班。各区审计局也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审计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五条 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实行年度报表备案制度。每年 1 月底前,审计机关应当将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的上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年报)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备案。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情况统计报表定期通报制度,通报审计情况统计数据和信息。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档
6、案,确保统计数据有据可查。审计统计台账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其他备查类文件材料卷内。审计机关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通报应当连同下一级审计机关报送备案的年度审计情况统计报表,按照国家和审计机关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归档保存。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审计统计电子数据信息,确保统计电子数据的安全完整。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统计资料各环节的保密管理,明确相关审计统计资料的使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或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属全4市性的,须经市审计局核对;属各区性的,须经各区审计机关核对。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统计工作质量实
7、行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检查,并适时通报考核和检查结果。市审计局每季度开展审计统计汇审工作,年终开展统计工作质量考核。统计考核和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管理机构和统计人员的配置情况,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程度等情况,统计工作程序遵守情况,统计资料保管利用情况,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事项。第二十一条 审计统计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对统计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已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对统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8、;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拒报统计资料的;(二)未按本规定履行审计统计工作职责的;(三)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四)未及时、准确、完整上报统计数据和资料的;(五)违规公布统计数据和资料的;(六)其他违反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统计工作负总责。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负主管责任。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统计工作负直接责任,5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主管责任。统计管理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区审计局可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审计局2017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