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学分制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普通高等学校。第三条 学分制收 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按培养
2、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不含加修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是指在标准学制内,以正常完成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最低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校内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相同(留学生除外),学分学费按学年中学生实际选定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每年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 2 第四条 学校要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应修最低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专业学
3、年收费标准,按相应的计费方式换算成学分收费标准。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 学费标准 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总 学分数专业学费标准=(专业 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 总 学分数) 标准学制第五条 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可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一年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第二学年开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分学费结算,以后学年以此类推。第六条 学生须缴清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可予以注册,取得选课资格。具体缴费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不得跨学年预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奖、贷
4、、补、减、免和“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第七条 学生在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之外加修其他专业课程(含第二学位、辅修、重修),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修(含第二学位、辅修、重修)专业的专业学费。第八条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和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需按要求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和考试,按四分之一 3 的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第九条 学生在校就 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校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
5、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转入前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得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已修完的课程学分学费不予退回。第十条 学生退学、 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按每学年在校 10 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按月计退,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实际学分学习情况退费。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休学创业的,可以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在校期
6、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第十二条 学生选 定修读课程后,学校应给学生不少于1 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超过 1 周且在课程课时50%以内退 选的,免收退选课程 50%的学费;超过(含)50%的, 4 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学生(交换生)按双方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内实施学分互认的高校,由接收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按照学生实际所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不重复收取转入学生(选课修读
7、学分的外校学生)当年的专业学费;派出学校收取学生派出期间的专业学费,不再收取学分学费。第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校可 给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可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学校要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实施教学的行为。第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 满学分提前毕业离校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 10 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收取专业学费。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校可按需修学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并按实际在校
8、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 10 个月的时间计算收取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并同意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高校(或校内试行专业),如需按照本办法实行学分制收费,应于每年 1 月 1 日前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高等学校申请学分制收费须提交下列材料: 5 1. 高校学分制收费备案表(一式三份),如无变化,不须每年备案。2. 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主要做法。包括实施时间,学期安排,基本的教育教学标准,学生学籍管理及转专业、退选、加( 重、 辅) 修课程、重新学习课程等相关规定。3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和规定。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前,高校 应当按照
9、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到省发改委核定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如已经核定,则只需办理新增及变更事项)。公办高校收取学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民办高校应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发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税务、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高校要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墙等多种方式,将经批准的本校学分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重新学习与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标准、退费办法、学分制收费管理及减免政策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政
10、策变动时高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第十九条 学分制收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 办法” 的原则执行。第二十条 实行学分制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 6 不断完善教育教学、教师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学分制收费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第二十一条 省有关部门将对各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本办 法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未实行学分制教学和学分制收费高校仍然执行学年制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7 8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