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州市花都区芙蓉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2017 年 5 月 23 日,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芙蓉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和旅游资源,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芙蓉旅游度假区范围按照经批准的芙蓉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芙蓉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的管理。第四条 凡在度假区从事文化、体育、旅游的规划、开发、经营、服务、管理以及进行文化、体育、旅游活动的单位和自然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度假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度假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和旅游资源,爱护度假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自
2、觉维护度假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芙蓉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为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对度假区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度假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穗花编字201441号)文件规定,管委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度假区的具体管理规定;(二)根据度假区的总体规划,负责度假区内单体规划建设的初审等协调工作;(三)承担度假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招商引资、发展项目等工作;(四)承担度假区内各物业单位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及时为物业单位解决问题;(五)承担度假区内综合治理、护林防
3、火、区容区貌整治工作;(六)承担度假区的旅游宣传推介工作;(七)承担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区发改、国规、住建、公安、城管、农林、水务、环保、商务(旅游)、市场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度假区的业务指导,支持管委办对度假区实行统一管理。第三章 风景名胜和旅游资源保护第七条 度假区内的河、湖、泉、池、溪、涧、潭等水体和竹木花草、野生动物、森林植被、岩石土壤、溶洞、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以及园林建筑、宗教寺庙、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石雕石刻、巡查通道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3境,均属风景名胜和旅游资源,应严加保护。管委办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
4、建立健全护林防火、植树绿化、卫生保洁、日常巡查等各项制度,制定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第八条 在度假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采矿、倾倒废土等;(三)攀折、刻划、钉拴、摇晃竹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笋、果实;(四)捕猎野生动物或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五)在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等;(六)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七)在山林内烧山、野炊等野外用火,丢弃火种,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八)在山林禁火区或者山林防火期内吸烟、随地丢弃烟蒂,超过规定范围烧香点烛等;(九)随意倾倒垃圾、
5、废渣、废水等污染物,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或堆积焦泥灰;(十)饲养家禽家畜;(十一)超出规定区域布设帐篷、摆放桌椅;(十二)其他破坏风景名胜和旅游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第四章 规划建设和投资项目管理4第九条 经批准的度假区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和风貌景观规划是度假区开发、建设、资源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度假区内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含现有物业改造经营),必须按照总体规划、城市设计和风貌景观规划实施,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条 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搭建临时建筑、道路规划建设、园林绿化或其它设施的,须向管委办提出申请,经管委办同意后,按规定到有关
6、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度假区内建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符合度假区的城市设计和风貌景观规划,应当与周围旅游景观和自然环境相协调,经管委办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度假区内各类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及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需要绿化的,应当及时绿化。度假区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设施和建筑物,应限期治理和逐步迁出。第十二条 度假区鼓励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一)文化创意、体育运动、休闲度假、健康养生项目;(二)旅游饭店、精品酒店、特色民宿、特色餐饮和购物等服务项目;(三
7、)与旅游相关的商务服务及会展项目;5(四)为旅游业服务的生产型企业和观光农业等三产项目;(五)旅行社及其相关的服务项目;(六)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七)其他旅游和服务项目。第十三条 在度假区内投资项目应向管委办提出申请,批准后按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规定以及度假区总体规划。第五章 公共设施和旅游服务管理第十四条 管委办应加强度假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做好度假区内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作,维护度假区内的公共秩序。度假区内的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爱护公共设施设备,谁损坏谁补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度假区内各经营单位要积极参与
8、环境建设,对责任区内的卫生保洁、绿化管护等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各经营单位应在本经营区内的道路两旁及建筑物周边的空地等区域进行绿化、美化(种树、种草、种花)。第十五条 在度假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指定地点,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强行向游客兜售商品或者强行提供服务。经营场所的指示标牌,应按照管委办规定的式样、规格制作,并在指6定的地点安置。第十六条 度假区内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向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维护公共秩序,爱护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第十七条 禁止在度假区内违反规定设立、张贴广告。凡需在度假区
9、内设置广告、招牌、标志,应向管委办提出申请,由管委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再报区规划、市政、工商等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第十八条 进入度假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自觉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服从统一管理。进入度假区内的营运车辆,应经管委办批准,按照核定的营运路线行驶,并在核定的站点停靠。进入度假区的非营运车辆,应按照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第十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和管委办应当加强对度假区内旅游线路的养护工作,并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旅游线路的畅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度假区管理规定,在度假区规划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及其他违法行为,由管委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管委办及其工作人员,在度假区管理工作中应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7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管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芙蓉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