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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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是

2、指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管委会)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2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监督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制定,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第四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三)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四)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区法制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明确包括法律、

3、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内的有权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明确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内容的文件;(二)明确行政管理事项的内部流转程序、内部分工及办理时限的文件;(三)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文件;(四)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3(五)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六)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以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或决定文书;(八)对其他单位或者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

4、人事、财务、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但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九)其他不应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内容。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或者区法制部门组织起草;起草部门可以自行起草,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涉及多部门职能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起草部门应当结合我区实际,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第七条 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选择上级明确要求、现实迫切需要、

5、制定条件基本成熟的文件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区法制部门备案,并按照计划有序推进。第八条 4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一般不宜将区法制部门列为被征求意见部门。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限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相关部门、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有关协调和处理情况。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通过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开征求意见,原则上不得少于10日;(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窗口服务事项的,自行

6、或者委托有关窗口服务单位在窗口服务场所设置布告栏或者通过电子屏幕征求群众意见;(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主要规范行业管理事项,且行业管理范围具有明显局限性、管理对象较为稳定的,可以通过座谈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行业协会及代表性企业的意见;(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按照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召开听证会;(五)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提出意见5或建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在起草说明中对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需要迅速制定和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

7、,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限制:(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二)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问题或者有害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三)为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的。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廉洁性、合法性、防止利益冲突、科学性、程序性等方面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并填写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制度廉洁性评估表。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存在重大分歧以及行政管理措施需要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论证。起草部门聘有常年法律顾问的,还应当征求常年法律顾问意见。第十三条 由部门组织起草的行政

8、规范性文件,应当由部门法制机构统6一审核、修改,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第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形成送审稿后,起草部门应当向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提请区政府(管委会)审议:(一)提请区政府(管委会)审议的请示;(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或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四)调研论证报告;(五)征求意见采纳汇总表(包括区各有关单位意见采纳汇总表、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汇总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截屏打印件);(六)常年法律顾问法律意见(需签名或盖章);(七)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制度廉洁性评估表;

9、(八)制定依据及参考文件;(九)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对照稿(仅适用于修订)。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要求其限期补充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审议前将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转送区法制部门审查。7区法制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区法制办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区政府(管委会)审议。第十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形成送审稿后,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至(九)项的规定将材料报送区法制部门审查。第十六条 区法制部门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原则上只对送审稿的内容和制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若发现存在可行性或者适当性

10、问题时,可以向起草部门提出建议。区法制部门一般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争议较大、内容复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送审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出现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出具不同意发布、重新起草或者暂缓制定的审查意见。送审部门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说明理由,提请区政府(管委会)复核。8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

11、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文件题目标注为“暂行” 、“试行” 的,其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 满又未重新修订公布的,效力自动终止。第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文件的公布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管委会)办公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起草部门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公布。(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字号为“发文机关代字+规+年份 +号” ,部门规 范性文件的发文字号 为“ 发文机关代字+规字+ 年份 +号”。(三)行政规范性

12、文件的统一公布载体为电子公布平台,设在黄埔信息网、广州开发区门户网站中政务公开栏目下的区政府(管委会)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栏目,由区法制部门负责管理及更新数据。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或者社会舆论对政策内容可能存在理解偏差并造9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出台的必要性进行政策解读。区法制办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起草、制定或实施单位予以解读。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时,有关政策解读应当一并予以公布,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备案:(一)政府规范性文

13、件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区法制部门报送广州市法制部门备案。(二)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广州市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的要求,由区法制部门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法制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清理评估:(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起草或者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进行评估,经评估需要继续施行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编制文号发布施行,并自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二)在有效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其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10(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每隔2年全面清理一次,由区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区法制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起草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有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则的,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六章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或相关法律依据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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