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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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东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345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 号)、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中央 农村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09165 号)等有关 规 定,并结合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第三条 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

2、)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财政引导,突出重点。(三)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会同省环保部门审定、下达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会同省环保部门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绩效验收。2第五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部门审定、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及进行项目绩效自评;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对重点项目的绩效验收。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第六条 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位于 东江、西江和北江等重点流域以及有工作基础、有资金配套、 辐射效应明显的地

3、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 环境问题的村庄开展整治,配套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建 设内容:(一)以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为重点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弃物综合利用。(四)农业面源污染和受污染农田的治理修复试点示范。(五)奖励通过省环境保护厅验收并命名的省级生态示范创建项目。(六)其他与村庄环境治理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下达第七条 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地级以上市或县(县级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后联合上报省环保和财政部门。其中县(县级市)申报的项目,同时报地级以

4、上市环3保和财政部门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而且是该项目的业主单位。第八条 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包括:(一)联合上报文。由同级环保、财政部门出具,包括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及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二)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 广东环 境保护 公众网 http:/ 下载)。 申请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 申请表中涉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必须由该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三)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附银行贷

5、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四)项目实施方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由具有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和必要性、工程设计方案、项目管理和实施计划、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环境效益分析、结论和建议等内容。第九条 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部分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第十条 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省领导审批。经省领导审批后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补助项目计划,省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补助资金计划。4第四章

6、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省属单位的,由省财政厅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属市县项目的,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拨款,需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进展、资金用途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供同级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十二条 省级有关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承

7、担单位应接受各级环保、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省环保、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 各地环保、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的农村环保专项5资金补助计划后,要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项资金补助计划,组织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其中,省重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环保、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其他项目报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组

8、织实施。第十六条 逾期未完成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地方环保、财政部门报告,说明未能完成任务的原因及整改措施。地方环保、财政部门应采取措施,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完成。第十七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第六章 项目绩效评价与验收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地方环保、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项目绩效验收工作。省财政、环保部门将抽查部分省重

9、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需向同级财政、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和资金使用管理报告等材料,由同级财政、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 1 个月内将项目绩6效验收批复文件报送省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省财政、环保部门将对地方负责绩效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第二十条 各地环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和绩效验收工作。项目绩效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逐级报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经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收回、调整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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