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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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广东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推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切实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 18 号)、企业投 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是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中央预算内资金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资金补助或对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的项目。第三条【总体要求】 中

2、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责任主体,事前规范审核、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专项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统筹做好全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在线监测和稽察。各级人民政2府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本级发展改革等部门,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和督查督促工作的长效机制,并将各地各部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作为制定完善政策、安排投资

3、计划、改进投资管理的重要依据,形成投资监管与投资安排紧密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五条【项目领域】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第六条【项目储备】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重大战略和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本地区、本行业发展需求,积极提出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目前在建以及拟于当年或未来三年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储备。项目单位依据要求填报拟储备项目相关信息,并报同级发展3改革部门汇

4、总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作为本级政府储备项目。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程序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作为省级储备项目。第七条【储备管理】 各级政府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逐级审核、分级储备,每季度末月 10 日前对入库项目及其填报信息进行集中审核。已入库项目在短时间内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及时调出,符合相关要求且具备一定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应及时补充。储备项目符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要求的,应及时申请加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争取纳入国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最终形成国家年度实际投资计划。 第八条【申报要求】 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安排原则和专项工

5、作方案要求;(二)已纳入省级储备范围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可研批复(核准、备案)等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项目申报的其他要求。第九条【计划下达】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转下达或分解下达工作。投资项目计划(戴帽下达)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下达至下级发展改革部门或项4目单位。投资规模计划(切块下达)原则上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分解下达,需会商有关部门的,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40 个工作日。第十条【限时开工】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自收到投资计划之日起 6 个月内开

6、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暂停其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项目单位整改措施基本落实,并于收到投资计划之日起 1 年内开工的,可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恢复投资计划。第十一条【绿色通道】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绿色通道,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报批事项优先办理的机制,简化手续、限时办结,加快推进施工图审查、财政评审、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办理,尽量缩短审核周期,为项目及早开工创造条件。鼓励各地进一步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探索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开展联合审批、审查和验收工作。第十二条【用地扶持】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以向省

7、有关部门申请采取直接点供的方式,定向精准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用林、用海指标。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5视同省重点项目参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 23 号)规定,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申报要求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三条【动态监测】 依托省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按月调度和动态监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重大节点信息及有关佐证资

8、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专人开展日常调度和在线监测,定期汇总分析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第十四条【督查督办】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应当纳入各级政府督查重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逐项落实项目督查工作联系人,制定督查工作台帐并严格落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督查工作要求和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广东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预警及协调处置工作规程等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督查督办、监督检查、进度预警、整改落实以及协调处置。第十五条【综合评价】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评价指标和本

9、省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督查督办、在线监测、现场检查和整改复查的结果,定期对各地各部门中央预算内投资6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排名,就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同时向各地、各部门进行通报。第十六条【财政扶持】 省财政部门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储备和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当年总额按照上一年度我省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总数的 1%掌握,并按照各市上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的评价排名情况进行分配。国家和省认定的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以及国家或省级生态

10、保护地区内的农业、林业、水利、医疗、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属于政府投资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财政按照项目所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不少于 1:1 且总数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原则给予财政配套。有关省级财政专项经费和配套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财政配套】 市、县人民政府在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作出配套承诺时,应当同时出具详细配套方案,明确配套资金的出资方式、到位时间以及相关要求等内容。各地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配套资金给予承诺的,必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基金等方式取得的收入,应当优先考虑安排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11、配套资金。第十八条【融资支持】 各地、各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央预7算内投资项目积极申请政策性优惠贷款,并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作用,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增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其关于国家和省专项建设基金、粤东西北产业振兴基金、绿色发展基金等扶持措施的申请,应当予以优先受理和倾斜照顾。鼓励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依法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第十九条【处罚措施】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自收到投资计划之日起 1 年内仍未开工的,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程序收回中央预算内资金,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或备案后,调

12、整安排至同类其他已开工项目。第二十条【处罚措施】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经查实存在虚假申报以及骗取、转移、侵占、挪用中央资金等严重行为的,应当立即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各级财政配套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程序和途径推送至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在五年之内不再受理项目单位关于政府投资资金的申请。第二十一条【处罚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未按照规定履行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作出配套承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下一年度省级财政转移支付中进行相应扣减。第二十二条【处罚措施】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中央预算内投8资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突出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视实际情况

13、调减其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规模,并可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区域限批等措施的工作建议。第二十三条【处罚措施】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失实、建设延误或质量安全等问题的,依法严肃追究部门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奖励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良好的,省发展改革部门可视情况相应调增其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并在中央预算内奖励资金和沉淀资金的安排和调整上给予倾斜。第二十五条【实施细则】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能分工,制订本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国家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开工、建设等有更加严格要求的,按照执行。第二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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