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物保护监督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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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广州市文物保护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文物保护监督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物保护监督员,是指受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委托,行使文物保护与监督职责的人员。第三条 文物保护监督员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对文物管理责任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护文物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文物保护监督员队伍进行监督管理。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接受市文物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第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单位

2、或机构,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文物保护监督员进行管理。第二章 招募条件第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级别确定监督员招募数量。2第七条 文物保护监督员的聘任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阻挠和徇私。第八条 申请担任或者直接受聘为文物保护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备一定的文物保护实际能力和业务知识,自愿参加文物保护服务工作;(三)具有相应的文化知识,熟悉当地历史、风土人情、文物古迹,热心文物保护事业。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第九条 文物保护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宣传贯彻文物保护的

3、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三)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参与调查、了解负责区域内文物史迹的基本情况,明确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熟知本区域内文物点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各区文物保护监督员每月获取并上传负责区域内文物点的文字、影像等信息,区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后定期向市文物行政部门上报;(五)对本区域内的文物有盗窃、盗掘、非法经营、走私、破坏等3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消防安全问题、治安秩序威胁到文物安全、疏于维护等情况出现,应立即报告,并积极协助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六)及时上交在文物调查及其他途径中所获取的文物和相关资料,并积极动员其他群众上交;(七)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

4、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不得借机谋取私利;(八)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第十条 文物保护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优先获取有关文物宣传资料,参加文物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活动;(二)凭广州市文物保护监督员证免费参观市内由文物行政部门所辖的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第十一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市文物保护监督员的招募和日常管理。区文物保护监督员的招募和日常管理由各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聘用期间,聘用单位负责为文物保护监督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第十二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开展文物保护监督员的招聘录用、日常巡查、安

5、全报告等。区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办4法规定,开展文物保护监督员的招聘和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愿意担任文物保护监督员的,本人提出申请,由文物行政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和决定是否聘用。第十四条 广州市文物保护监督员证是文物保护监督员的身份证明,由文物保护监督员执行任务时使用。广州市文物保护监督员证具有公示效力,但持有该证无行政执法权力。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监督员执行任务时,须出示广州市文物保护监督员证,依法接受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以及聘用部门的监督。第十六条 文物保护监督员的离任一般由本人提出要求,报本级文物行政部门予以解聘并收回广州市文物保护监督员证。因文物保护监督员自身原因不适合担负当前文物

6、保护监督任务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与本人沟通后予以调整。第十七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将文物保护监督员队伍的建设列入年度考核计划,适时组织业务学习与培训,适时召开文物保护监督员会议。第十八条 市文物保护监督员,在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区级文物保护监督员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机动监督巡查,汇总上报各级文物保护监督员巡查情况。发生重大文物案件时,协助执法机构维持现场秩序。5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监督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二)发现文物受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

7、及时报告并积极制止,使文物免遭破坏或减少损失的;(三)积极配合文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在打击盗窃、盗掘、非法经营、走私、破坏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四)及时上交在文物调查及其它途径中所获取的重要文物的;(五)在文物保护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物行政部门有权解除其文物保护监督员聘用关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出土文物不及时报告的;(二)发现文物遭盗窃、盗挖和其它损坏时不及时报告的;(三)利用保护文物为名,借机为自己和亲友敛取钱财,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的;(五)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督员其他义务的。6第六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根据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设立文物保护监督员专项经费。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监督员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广州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4年11月11日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布的广州市文物保护监督员管理办法(穗文广新 2014634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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