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桂林市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行201438 号)、桂林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市财行201445 号)和关于明确实(见)习、工作锻炼、选送学习等工作人员相关补助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市财行20145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本级机关及局二层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到桂林市六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从
2、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桂林市六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1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七条 到 出 差 目 的 地 有 多 种 交 通 工 具 可 选 择 时 , 出 差 人 员 在 不 影响 公 务 、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应 当
3、 选 乘 经 济 便 捷 的 交 通 工 具 。第八条 有特殊原因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经局长批准。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出租车除外)。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出差往返在交通意外保险期限内的,不重复购买。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各科室、站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依照桂林市财政局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4、详见附件)。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可住单间或标准间。交通工具级 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2 第十三条 出差当天往返实际发生住宿费的,在差旅费规定的住宿标准限额内报销。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
5、补助费用。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第十七条 各科室、站工作人员出差,市外出差依照桂林市财政局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市内所辖县(不含所辖城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以下情况执行:(一)市直机关驻桂林市单位,常驻地为桂林市城区,到桂林市所辖县(不含灵川县定江镇、大圩镇) 、临桂区黄沙瑶族乡视作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二)到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所辖街道办事处及部分乡镇(二塘乡、大河乡、朝阳乡、雁山镇、柘木镇、临桂镇、四塘镇)进行公务活动的,不视作出差。(三)到桂林市所辖城区较偏远乡镇(大埠乡、草
6、坪回族乡、六塘镇、会仙镇、两江镇、五通镇、南边山镇、中庸镇 、 茶 洞 乡 、 宛 田 瑶 族乡 ) 进 行 公 务 活 动 的 , 差 旅 费 补 助 标 准 :1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40 元包干使用。2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50 元包干使用。3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确因公务活动发生住宿费用的,参照县 3 级住宿费标准凭据报销。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因特
7、殊情况(因私绕道等个人原因除外) ,如乘坐火车出差等,当天不能到达出差目的地,且在交通工具上连续乘坐超过 12 个小时(含)的,可凭车票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站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交通工具提供方进行结算。出差人员因公临
8、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单位派车出差仅用于城市间交通的,应予以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所在单位与提供交通工具的单位属于同一预算单位(指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视作单位派车出差,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私家车出差。除单位派车出差外,因乘坐顺风车、使用私家车及其他方式出差等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凭出差审批单、住宿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发票的,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 4 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六章 审批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必须填写出差审批表,并写清出差事由、人员、地点及时间安排、工作内容、派车情况等内容
9、,且出差审批需一事一批。按程序先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然后报局领导批准。第二十四条 局长审批事项:1、市外出差;2、分管领导出差或带队出差;3、工作人员一次出差人数四人以上(含四人);4、工作人员连续出差三天以上(含三天)。分管局领导审批事项:、工作人员一次市内出差人数三人(含三人)以下;、工作人员一次市内连续出差三天(不含三天)以下。第二十五条 局领导应加强出差审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提高效率,尽可能当天去当天回,不允许同一业务在 3 天之内重复到同一个县出差,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坚决杜绝把差旅费补助当福利发放的现象发生,确保重点公务活动顺利开展。第七章 报销管理
10、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按照局领导办公会议批准的差旅费总额年度控制数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差旅费的,按程序上报,经局计划财务科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本局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 5 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
11、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附 POS 机票。如没有刷公务卡和 POS 机票,原则上不予报账。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 (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各种工作队等的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1、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
12、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单位差旅费规定执行。2、在各单位常驻地以外工作期间,自治区内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15 元,自治区外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30 元。均不再报销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发放其他任何补助。第三十条 组 织 选 送 到 中 央 和 地 方 各 级 学 校 、 行 政 学 院 、 社 会 主 义学 院 学 习 及 组 织 选 送 离 职 带 薪 参 加 其 他 各 种 学 习 ( 无 论 是 否 取 得 学 历 )的 市 直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在 途 期 间 的 住 宿 费 、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交 通 补 助 费 按照 差 旅 费 规 定 执 行 ; 在 校
13、学 习 期 间 , 不 报 销 住 宿 费 、 伙 食 补 助 费 和 交 通 6 补 助 费 。第三十一条 局 财 务 科 应 当 严 格 按 规 定 审 核 差 旅 费 开 支 , 对 未 经 批准 出 差 , 以 及 超 范 围 、 超 标 准 开 支 的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科室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三条 局财务科会同有关部门
14、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科室站差旅审批制度是否执行,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科室和人员的责任:(一)科室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
15、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7 (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财务科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本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桂林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局二层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市财行20081 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8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