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 创业发展环境,集聚高层次创业人才,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的办法的通知(穗字200818 号)、 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用 5 到10 年时间,面向海内外并重点面向海外,依托我市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市属企业和在穗金融机构、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的各类园区等平台,引进、扶持300 名左右
2、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来我市创业发展;其中创业领军人才 200 名左右,其他各类创新领军人才 100 名左右。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 协调小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以下简称“市人才 办” )负责“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百人计划”的组织实施和 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领军人才资格审查工作,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 对创业领军人才相关扶持资助资金,除- 2 -市属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资金外,均在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第五条
3、 本办法所称 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 领军人才”),是指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带项 目、带技术、带资金来穗创办或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创业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2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 3 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评审认定创业领军人才时予以优先认定:1在海外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不超过 55 岁;2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
4、中高层管理职位,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已入选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 划” 者,可直接认定为领军人才;其科技创业项目经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评审后,同等条件下给予从优扶持资助。(二)领军人才所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3 -1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与该领军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2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项目。3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第六条 领军人才所 创办或领办企业原则上应
5、已在穗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企业成立 5 年以下(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 1 月 1 日为限),且该企业由领军人才控股,或领军人才拥有该企业不低于 30%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暂未完成在穗注册企业相关手续的,可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第三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第七条 对领军人才 创办、领办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下列资助及优惠政策:(一)由市财政给予 100 万至 500 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 40%,其余部分在 2 年内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二)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由市、区(县级市)在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县级市)所属
6、各类软件园、科技园、创业园提供100 至 500 平方米的工作场所,3 年内免收场地租金(从企业创办、- 4 -领办人被评审认定为领军人才起计算)。免收的租金由企业所在区(县级市)承担;(三)根据企业项目的投资需求,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引导市属风险投资公司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比例最多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 25%;(四)对获 1 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由市财政给予 50%的贷 款贴息, 贴息期不超过 2 年。需申请多次贷款贴息的,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第八条 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一)领军
7、人才在我市创业期间,其应纳税年收入在 12 万元以上部分,由市财政每年按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本市留成部分的 50%给予补贴 ,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30 万元。补贴期不超过 5 年(从其被评审认定为领军人才起计算);(二)按穗字200818 号文有关规定,对于特别优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符合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至 100 万元不等的安家费。原则上,对其企业(项目)获市财政创业启动资金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者,按所获创业启动资金 10%比例对其给予安家费;对本人入户我市的,按 15%比例给予安家费;对本人和配偶均入户我市的,按 20%
8、比例给予安家费;(三)领军人才列入广州市优秀专家管理,享受相关待遇;- 5 -(四)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省及国家科技计划;(五)本市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六)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领军人才的项目。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第九条 市高层次人才服 务窗口统一负责领军人才所涉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市人才办根据受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评审工作;对推动我市高新技术重点领域发展预期将产生关键影响和实现重大突破的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第十条 申请
9、领军人才 认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 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计划书、 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三)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四)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公司章程、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五)其他辅助材料。- 6 -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在递交申请时一并核对原件。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形式审查)。对初审通过者,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人才开发等方面资深专家组
10、成的专家组(其中留学回国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对申请人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同时出具对项目给予启动资金扶持金额的意见;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人,出具对其给予安家费补贴金额的意见;相关人员提名为领军人才候选人。第十二条 领军人才候 选人名单及对其项目启动资金扶持金额、 对其安家费补贴金额意见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领军人才人选,根据其专业领域及项目特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公示后无异议的,颁发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 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有效期 5 年,是领军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
11、关优惠政策的凭证。对同时符合穗字200818 号文关于海外高层 次人才相关条件的,一并颁发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第十三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负责将领军人才项目及创业启动资金扶持金额、安家费补贴金额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经费。第十四条 未完成在穗注册企 业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7 -的,也可提出领军人才认定申请。经与市人才办签署协议,约定企业拟在穗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请人及其项目可参加评审。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穗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后,予以颁发证书并享受相关扶持资助和待遇。第十五条 领军人才申 请创业工作场所扶持,需提供以下材料:(
12、一)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二)创业工作场所扶持申请报告;(三)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计划书。市人才办负责将申报材料转各区(县级市),由各区(县级市)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区内相关部门落实工作场所。领军人才企业已入驻区(县级市)所属各类园区的,可直接向园区管理部门提出免租申请。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申 请市属风险投资公司股权投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二)风险投资申请报告;(三)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创业计划书;(四)广州市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五)如企业已获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风险投资,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
13、报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引导市属风险投资公司对其进行股权投资。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申 请贷款贴息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三)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审核调查报告;(四)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及贷款贴息金额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经费。贷款贴息在项目贷款合同有效期后的第 2 年根据企业当期实际还贷利息额的 50%一次性补贴。对 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
14、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第十八条 领军人才申 请个人所得税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二)广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表;(三)个人所得税证明;(四)个人所得应纳税收入的证明材料;(五)企业营业执照。- 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通过审核的资料及个人所得税补贴金额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经费。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第十九条 创业启动资 金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签订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任务书,明确创业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第二十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对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每年年末编制领军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执行报告,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广州市 优秀专家管理的领军人才,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报市人才办备案。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 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