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评审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州市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函201490 号,以下简称办法 )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16 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后续工作的通知 (穗财编2017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产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
2、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严格审查、科学论证、权责明确、强化监督,保障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三农” 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三农” 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二章 支持对象、重点领域和扶持方式第五条 专项资金
3、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以下方向:(一)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生产单位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种养)大户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就业增收。(二)农业科技推广。支持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全市性农业科技研发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设施设备建设,加强现代农业科技展示、示范、推广。(三)现代种业发展。促进种质资源保护和科技创新研发,加大实施种业自主创新重大工程,建立健全良种育繁推体系,培育壮大“育繁推一体化” 种业企业,加强良种联合研发,促进优良品种展示、示范、推广和成果转
4、化应用,着力推进现代种业提质增效。(四)都市现代农业提升发展。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对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以及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全局性、战略性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支持观光休闲农业各项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发展重点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竞争类政策,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和程序,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章 申报和核实第八条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每年制订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明确下一年度
5、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及用途、申报条件、申报对象、申报程序、补助标准、具体评审方案或评价指标等,并按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布。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年度申报指南及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农规字20161 号)项目申报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经区级农业、财政部门核实同意后,逐级联合上报市农业局。其中,市属单位直接向市农业局提交申报材料。第十条 市农业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核实,并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核实、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市财政局指导市农业局进行项目申
6、报程序检查,防止重复、多头申报。第十一条 市农业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资金安排规模等因素,选择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集体研究等方式分配专项资金,根据评审或核实结果,按轻重缓急编制具体项目计划,随每年部门预算编制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具体方式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专项资金的有关情况确定。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一)用款单位属市级预算单位或有经常性经费划拨关系的市级非预算单位,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将款项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属于政府采
7、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将款项直接拨付到供应商。(二)用款单位属区级单位或由区组织申报项目单位,按照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以奖代补”项目按照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农规字20162 号)执行。(三)与市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划拨关系的其他用款单位,由市财政部门核实后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第十三条 市、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市、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督促用款单位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
8、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第十四条 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市、区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区农业部门应及时组织用款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及验收按照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农规字20161 号)执行。第十六条 市农业局应在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四)资
9、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等。(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第五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十七条 农业部门职责(一)区农业部门主要职责:1.及时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编制项目计划,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2.协调财政部门落实财政配套专项资金,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3. 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4.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10、、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行政区域内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和具体项目绩效自评审查。(二)市农业局主要职责:1.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2.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核实,根据评审或核实结果,通过集体研究等程序及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送市财政局核实,并履行联合报批、下达资金项目计划、信息公开等手续;3.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各区专项资金项目总绩效评价等。等。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一)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1.配合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核实和申报等相关工作;2.负责落实按规定需地方财政配套的资金;3.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
11、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配合市农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或核实;2.对市农业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的合规性进行核实,按规定报批,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3.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对申报专项资金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明确项目的规模、标准和主要工作内容,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三
12、)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合规的会计档案资料。(四)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并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五)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申报的绩效目标。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
13、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专项资金管理纳入市统一的综合电子监察平台管理范围,实行实时监控。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公开、公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及公开公告情况报送区财政、农业部门。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进行整改,确保专款专用,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按
14、照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穗财绩201459 号)等有关规定,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测和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加强考评结果的应用,将市级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及其他农业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2005第 427 号)给予严肃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 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产业化贷款贴息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农2015154 号) 、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现代农业发展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农2015155 号) 、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观光休闲农业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农201516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