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危险物品临时卸载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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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州市危险物品临时卸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及时消除危险物品执法现场安全隐患,规范危险物品卸载管理,确保临时卸载基地合理有序、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 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 号)等 有关法规文件要求,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物品是指列入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公告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以及城镇燃气。危险物品源头单位是指经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从事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储存或使用企业、港口经营企业以及其它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即危险物品运输的装载单位或目的卸载单位)。危险物品临时卸载是指将违法(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 输的危险物品和危险物品事故现场残留的危险物品及危险废物等转移到符合安全条件且有资质的储存场所或储存设施,进行临时存放保管、卸货转运等处置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卸载:(一)违法(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扣押、没收的;(二)有资质的危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物品的;(三)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需转移、留置处

3、置的危险物品和应急救援产生的危险废物。第三条 市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在已取得安全许可、交通便利和符合安全、环保、消防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城镇燃气企业中确定危险物品临时卸载基地。第四条 临时卸载基地所承接的危险物品种类名称,由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安全中介机构和专家组评估确定后公布。第五条 卸载安全实行共同管理、各负其责:安全监管部门依职能负责危险化学品临时卸载基地安全监管综合工作,督促临时卸载基地按照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指导卸载基地完善各项卸载制度、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对“ 购买服务合同” 实 施绩效进行评估;各使用临时卸载基地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查处情况对卸载的

4、危险物品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列明清单,履行告知、完善卸载相关手续,协调好卸载过程可能产生的问题; 临时卸载基地负责卸载基地现场、卸载装卸过程和危险物品储存管理安全。第六条 临时卸载遵循安全卸载原则。为降低因卸载而产生的潜在安全风险,各使用卸载基地的行政执法部门应组织对被卸载危险物品进行评估,对卸载物品所属危险种类品名不明晰、危险有害因素不明确、安全风险不确定的,不得随意进行卸载。第七条 临时卸载遵循分类就近卸载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查扣点或事故发生地的具体位置、涉及危险物品的种类及包装等情况,就近选择临时卸载基地卸载,不得强行要求临时卸载基地承接未列入其卸载品种范围内的危险物品。第八条 临时卸

5、载遵循源头优先卸载原则。被卸载危险物品,其源头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原则上不得进入临时卸载基地,由源头单位履行卸载义务;危险物品源头单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过境危险物品运输、危险物品事故中泄漏及需留置处置的以及日常行政执法和打非治违查处(扣押、没收)的,由临时卸载基地承担卸载。第九条 临时卸载基地是 为执法查扣、没收、收缴的危险物品提供临时储存或者是为超限超载提供临时场地进行过车转运,不同情形的卸载基本流程如下:(一)属违法(非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予以扣押或没收的,由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按卸载原则协商临时卸载基地,并组织转运危险物品;因转运、装卸、临时保管等产生的

6、卸载费用由行政执法专项经费支出,同时按规定负责卸载物品的后续处理。(二)属违法(非法)运输危险物品予以扣押或没收的,按前款处理。(三)属有资质的危运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物品或属违法(非法)运输危险物品不对物品进行处理只须卸载转运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按卸载原则指定并通知临时卸载基地,指引运输车辆到基地进行转运。一时不能转运的,由货主自行委托临时卸载基地进行临时卸载保管,因装卸、临时保管等产生的卸载费用货主自行负责。(四)属危险物品事故现场需转移、留置处置的危险物品,由事故救援牵头部门作出相应决定,按卸载原则协商临时卸载基地,并组织转运;应急救援产生的危险废物由环保部门负责卸载处置,因转运、装

7、卸、临时保管及无害化处理等产生的卸载处置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或救援专项经费支出。第十条 临时卸载基地应制定卸载工作流程,配备必要的照明、监 控、称重、卸 载 、安全等设施,卸货场地、货物存放布局合理,便于货物卸载分装,确保安全。第十一条 临时卸载基地应建立完善卸载管理制度和卸载操作规程,包括卸载准备制度、卸载专区管理制度、卸载应急制度、卸载包装检查制度、卸载装卸作业规程、包装更换作业规程等。第十二条 临时卸载基地应指派专人负责卸载工作,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和通信畅通,应由专人负责车辆进出及货物卸载、保管,并进行详细登记。第十三条 临时卸载基地应加强卸载危险物品管理,对卸载临时储存保管的危险物

8、品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范采取合适的储存方式,实行专门的养护检查和登记制度。对卸载的危险物品不得擅自处理,应按委托卸载行政执法部门相关指令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 门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对卸载危险物品进行后续处理,减少卸载危险物品临时储存保管时间。第十五条 临时卸载基地为危运车辆提供场地进行卸载转运的,按照合理有偿的原则收取相关费用;卸载过程中转运、装卸、临时 保管、车辆临时停放等收费标准在物价部门核定前参照市场价格执行。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在行政执法年度的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危险物品卸载的相关费用。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卸载基地的指导,安排安全专项资金逐步推进临时卸载基地卸载设施改造、提升;鼓励有条件的临时卸载基地建立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设施,全程参与卸载工作。第十八条 城镇燃气临时卸载管理依照城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 试用期 1 年。试用期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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