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北艺术大学学生抵免学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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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85 年 3 月 26 日 8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決議85 年 10 月 8 日 8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85 年 12 月 31 日 8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86 年 5 月 13 日 85 學年度第 2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88 年 3 月 2 日 8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88 年 5 月 4 日 8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訂88 年 6 月 15 日 8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91 年 1 月 8 日 9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

2、教務會議修訂91 年 1 月 22 日 9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91 年 10 月 8 日 9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訂91 年 10 月 15 日 91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92 年 4 月 15 日 9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通過96 年 3 月 20 日 95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99 年 2 月 10 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 0990023694 號函同意備查(依函修正第 10 條)100 年 5 月 17 日 99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100 年 9 月 14 日教育部

3、臺高(二)字第 1000162772 號函同意備查103 年 5 月 13 日 102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103 年 8 月 26 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030121122 號函同意核備第 4、5、7、8 條;第 2、10 條逕行修正後核備103 年 12 月 16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104 年 1 月 27 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040008658 號函同意備查第 3、5、6、8 條104 年 3 月 24 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第 8 條修正104 年 5 月 12 日 103 學年度第 2

4、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第 3 條修正104 年 5 月 25 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040066283 號函同意備查第 3、8 條第一條 本校為處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一、轉系生。二、轉學生。三、重考生或復學生。四、其他方式入學之學生。五、轉所生。六、符合本校學生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者。七、經本校薦送至國內、境外大學短期修課之交換生。八、曾選修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之學生。第三條 第二條所列大學部學生抵免學分多寡與轉(編)入年級規定:一、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不超過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

5、原則;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不超過轉入該系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又轉入三年級者,至少抵免相當學分後,可於修業年限內(不包括延長年限),依照學期限修學分規定而可修畢轉入學系最低畢業學分;否則,應降級轉入二年級。二、第二條第二、三、四、八款各生: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並可申請提高編級,但至少修業一年,並依照學期限修學分修習,始可畢業。三、提高編入年級由各系裁定。抵免四十四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抵免七十八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抵免一一學分以上者得編入四年級;但二專及五專畢業生最高得編入三年級,大學部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之年級。四、第二條第七款學

6、生申請抵免學分合計總數,至多以就讀學系規定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第四條 第二條所列之研究所學生抵免學分依下 列規定辦理:2一、研究生入學前於本校或國內其他已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所修讀之研究所科目學分,經申請並由就讀學系(所)審核通過者,准予抵免。二、研究生申請抵免科目之成績須達及格標準七十分。各學系(所)有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三、抵免學分合計總數至多以就讀學系(所)規定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第五條 曾選修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之學生,所選課程成績需符合本校學則相關規定,其修讀之科目名稱及課程內容必須與抵免學分課程相符,或於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招生簡章中指定可抵免科目,且限考入本校前選修

7、者,或在校生因特殊原因經系(所)、通識教育中心同意修習者,始得辦理抵免。抵免學分數由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裁定,最多以各系(所)規定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限。前項特殊原因認定標準,由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定之。第六條 審核抵免學分之原則如下:一、抵免科目之名稱及內容應與原修讀科目相近,且須為相同性質之科目。二、抵免科目以學分多者抵免學分少者,抵免後以學分少者登記。三、抵免科目以學分少者抵免學分多者,應由系所及相關教學單位指定補修科目以補足所差學分,所差學分無性質相近科目可補修者,不得辦理抵免。抵免後以學分少者登記。四、以原校所修科目抵免本校相同科目者,學分不一致情況,比照前二款規定辦理。第七

8、條 抵免學分之申請,大學部學生應於入(轉)學第一學期加、退選截止前辦理完竣;研究所學生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截止前辦理。申請時皆須附成績單等證明文件。第八條 抵免學分之審核,由各開課單位負責審查,並由教務處複核。前述之審查作業,必要時得由各開課單位辦理測試評定,或由轉學考試成績採認。軍訓科目抵免審核,得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第九條 推廣教育學分班之課程學分採認,僅限於本校開辦之課程,其他校院或社教機構辦理之推廣教育學分課程,不得辦理抵免。第十條 凡曾在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所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之境外地區大學或獨立學院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辦法或本校學生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要點有關規定酌情抵免。其他有關抵免學分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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