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丽江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户外的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包括:(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地名牌、站牌、指示牌、宣传栏、画廊、布幅、墙体等发布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
2、绘制、张贴、悬挂发布的广告;(三)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等交通设施发布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2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第五条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户 外 广 告 活 动 的 广 告 主 、 广 告 经 营 者、 广 告 发 布 者 和 其 他 广 告 参 与 者 ,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第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
3、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规范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二)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三)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第八条 根据丽江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3作实施方案规定,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城市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发布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由市、县(区)城乡管理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行使。户外广
4、告管理部门职能职责:(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和规划编制工作;(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划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查审批;(三)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管;(四)城区户外广告审查管理由属地政府负责;(五)公安消防、文化、环保、旅游、古城管理局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内容合法、真实、健康,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计量单位规范、准确;(三)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四)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5、符合美化的要求;(五)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及消防设施、通道上空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4(六)在公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和标线; (七)建筑物屋顶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建筑物形态风格和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能遮挡坡瓦屋面、檐口、吊柱、悬鱼等民居建筑特征;(八)门店标志牌按一店一牌设置,规模较大的不超过一店两牌;第十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规划部门会同建设、综合执法、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公安、古城管理局等部门,依据丽江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级政府的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综合执
6、法部门、古城管理局等职能部门按区域监管实施。县(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由县(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级城乡建设管理、规划、综合执法部门备案。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详细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审核批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等内容。户外广告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5(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核心景区;(二
7、)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三)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的空间;(四)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横跨道路、街道;(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等市政设施;(六)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七)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发、乱贴、乱涂、乱挂各类信息。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设置户外广
8、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五)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6第十四条 建设、改造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将户外广告设施列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十五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安全标准规范,由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第十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应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和预警信息内容,通知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在电子显示屏中免费发布应急和预警信息。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收到应急和预警信息
9、发布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发布。第十七条 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设置招牌类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设置;(二)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三)在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7(四)体积、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协调;(五)在古城等景区要与古城等景区的建筑风貌一致。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履行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安全承诺书规定的义务并建立安全档
10、案。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换。城乡建设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接到公众有关安全隐患投诉的,应当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进行整改。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8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
11、告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第二十一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光源、噪音等环境保护要求,必须符合供电、环保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第二十二条 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应当由广告设置人或发布者、广告主自行拆除。第二十三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擅自拆除、迁移、遮盖、损坏。因城市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自行拆除。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对提供
12、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设置或发布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载入信用记录,加强和引导企业信用管理。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接受综合执法、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9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或者逃避检查。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广告活动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等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出处理。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所占面积和时间比例不得低于20%,户外广告设施未发布商业广告时应发布公益广告。第二十八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户外广告
13、内容的指导。第二十九条 广告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发布户外广告。第三十条 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协同城乡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定期巡查户外广告设置、发布情况,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做好户外广告的维护管理工作。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督促拆除或及时处理容貌不符合要求、超过设置时限、影响安全等的户外广告。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设管理、工商和市场监管等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10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审批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公
14、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拆除户外广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发布者或设施所有人承担。第三十四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拆除,对设置者和发布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十五条 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或人身伤害的,由广告设置人或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4月23日丽江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通过的丽江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