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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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一一为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大连市科技局会同大连市财政局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审批、组织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具体包括:负责征集全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需求,制定和发布全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 目申报、 评审 、立 项、签订合同、 监理与验收;上报项目备案建议和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市

2、财政局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即市级根据市科技局的审核批复文件下达拨付农转补助资金总额给县级, 县级财 政做好项目与资金衔接工作,并将资金拨付到具体项目上,县级财 政部门做好资金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旨在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 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业科技成果包括:(一) 提高 农产品生 产能力的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育、改良、种植、养殖的成果与技术;2(二) 提高 农产品附加值的收获、初加工、保鲜、贮藏、包装的成果

3、与技术;(三) 提高 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减少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的成果与技术;(四) 提升 现代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的成果与技术;(五) 其它需要 转化的成果与技术。第六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或国务院部门、省(区、市)科技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项目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或属于引进但需要熟化的农业科技成果。第七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符合国家 农业和农村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二) 技 术水平高,

4、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有较大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第八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对象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联合承担项目,鼓励科技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科技创业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第九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推动或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 化的条件与能力,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第十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 100 万元,其余资金由申请单位自筹解决。3第十一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的支出内容:材料、农资、小型仪器设备 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试验示范田租用及整理,推广服 务、宣传培训、技术咨询,以及与

5、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二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基础性农业 科研, 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者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项目形成的资产管理,并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全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指南

6、,提出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须填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请书,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相关附件报送市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后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后,由市科技局同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4同书,项目合同书做为项目实施监理和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法人负责制。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管理按照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

7、法(财农【2014】31 号)执行。县级财政委托中介机构对完工农转项目资金的支出内容进 行专项审计,与市科技局对农转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批同时进行,审计费 列入市级财政支出。第十九条 为确保项 目顺利实施,市科技局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组织专 家对项目进行中期监理。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 单位须交回项目资金。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批复,并且与县级财政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相一致。因 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项目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 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 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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